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07 至 2020-05-11,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也就是销售方),没有填写左下角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这样的发票能正常使… 2. 您好!对方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加盖了2个发票专用章,请问这个发票需要退回对方单位重新… 3. 我公司为异地入渝施工企业,给建设单位开具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1”、单位为“项”,…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5. 发票为2018年10月错开发票,2020年是否可以冲红字发票 6. 有两家公司,劳动关系都挂在A公司并且在A公司申报个税社医保公积金。但有部分人是为B公司工作。… **7. 你好,是这样的。关于电石渣开发票税收分类编码,电石渣是电石的废渣,电石属于无机化学原料电…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二级及… 9. 你好:咨询一下,我为公司在网上采购了家具,商家提供了增值税专票,去单位财务报销时,财务发现商… 10. 您好,我司为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区域,我司地下建筑未取得产权,地下建筑对应的地上建筑的产权… 11. 公司与境外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签订金额是税后金额,并写明是税后支付,境外公司提供的形式发票为合… 12. 收到房屋租赁保证金是开增值税发票还是开具收据?如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退保证金时,税务应该怎么处… 13. 自然人可以代他人在网上申请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吗?房东不懂在网上如何申请代开房租租赁发票,需要别… 14. 如果客户已上牌交税,这边发票误作废了,应该怎么处理呢 15. 我们公司在合肥租了一套房子办公,需要代开租房发票,请问去税务局带开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6.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信息不全,发票可是入账? 17. 我是威海一家企业,从潍坊和烟台的果农处收购的水果蔬菜可以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跨省(东北… 18. 公司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通过自营客车及合格的驾驶员,提供县市、跨省旅客运输服务及包车服务。关… 19. 公司对外销售设备,发机前收取合同款的10%做为履约保证金,经客户验收后收取80%货款,剩下1… 20.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
二、官方答复汇编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也就是销售方),没有填写左下角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这样的发票能正常使用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应如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您好!对方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加盖了2个发票专用章,请问这个发票需要退回对方单位重新开具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十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我公司为异地入渝施工企业,给建设单位开具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1”、单位为“项”,此发票业主单位不收,回复说工程服务发票不能填单位和数量,国税是否规定工程服务发票不能填数量、单价、单位?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综上所述,建议您如实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既然是预征,是不是要做汇算清缴?定期定额户也要汇算清缴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文件规定: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三、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实行定期定额的,可与增值税的征期保持一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发票为2018年10月错开发票,2020年是否可以冲红字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请详细说明您所说的发票票种,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有两家公司,劳动关系都挂在A公司并且在A公司申报个税社医保公积金。但有部分人是为B公司工作。如果A公司要和B公司结算人工费用,A公司能开具劳务派遣发票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如其他文件有规定劳务派遣相关资质的,请遵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如不符合劳务派遣,请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类型开具发票。
你好,是这样的。关于电石渣开发票税收分类编码,电石渣是电石的废渣,电石属于无机化学原料电石;电石渣用于制作粉煤灰砖,粉煤灰砖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粉煤灰砖;有的企业开发票是无机化学原料电石渣,有的企业开发票是非金属矿物制品电石渣,用途都是制作粉煤灰砖,不知道哪个错哪个对?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建议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根据《商品及服务分类编码表》开具发票,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定义是什么?什么样的机构可以被认定为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三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三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分公司是否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签订合同以及开发票?分公司受总公司委托给客户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服务,合同以及收款开票全部都是总公司,那么分公司可以算成二级以下或三级分支机构麽?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咨询一下,我为公司在网上采购了家具,商家提供了增值税专票,去单位财务报销时,财务发现商家提供的发票上面盖的是三证合一前的15位识别号发票专用章,与三证合一的18位识别号不一样,财务现在咬不准,盖原来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附件是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面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您好,我司为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区域,我司地下建筑未取得产权,地下建筑对应的地上建筑的产权由总公司持有(这部分地上建筑出租,由分公司从租缴纳房产税),但由分公司对地下建筑停留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对于这部分收入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收取的停车收入,发票是开不动产租赁吗?如果要缴纳房产税是分公司缴纳还是总公司缴纳,从租还是从价?烦请说的详细点。因为之前已致电12366,但是给予的回答不一致,特网上留言!还有一点就是,地上建筑产权由总公司持有,但租赁合同由分公司签约,那到底是使用人(分公司)去缴纳还是产权人(总公司)缴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您的叙述,分公司使用无产权地下车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贵公司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发票。 对产权未确定的地下建筑,由使用人(分公司)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地上建筑产权由总公司持有并对外出租的,应由产权人(总公司)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公司与境外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签订金额是税后金额,并写明是税后支付,境外公司提供的形式发票为合同约定的税后金额。该服务的相关税费由境内公司在国内代扣代缴,请问该服务所涉及的相关税费能否在境内公司列支为成本费用,代扣缴的税费凭证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收到房屋租赁保证金是开增值税发票还是开具收据?如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退保证金时,税务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如您来文所述的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则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向接受服务方收取的保证金应按上述规定并入该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自然人可以代他人在网上申请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吗?房东不懂在网上如何申请代开房租租赁发票,需要别人代为帮忙,请问可以代他人在网上申请代开房租发票吗?如何操作?扣缴税金时要用谁的卡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上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发送短信提醒,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系统登录路径: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办理。 有关要求:若您为代开发票申请人,请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信息,并上传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信息,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还应上传出租方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不动产权属资料、租赁合同等信息。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如果客户已上牌交税,这边发票误作废了,应该怎么处理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误作废的,具体处理流程需核实当地征管要求,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们公司在合肥租了一套房子办公,需要代开租房发票,请问去税务局带开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代开增值税发票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主管税务机关有规定的可按征管要求办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信息不全,发票可是入账?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入帐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我是威海一家企业,从潍坊和烟台的果农处收购的水果蔬菜可以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跨省(东北)收购的农民的西瓜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的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无单独发票票种,使用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收购”字样,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此票种,也可以由农民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公司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通过自营客车及合格的驾驶员,提供县市、跨省旅客运输服务及包车服务。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范围,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规定,但因并未详细列明,所以想详细咨询这个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因公司主营业务和出租车类似(都是连车带驾驶员一起的),所以在发票系统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编码选择的是陆路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代码是3010101020203。公司开票的商品编码是否准确?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盼答复,非常?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wsswj.hb-n-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对外销售设备,发机前收取合同款的10%做为履约保证金,经客户验收后收取80%货款,剩下10%为设备质保金于验收一年后收取,目前会计上于验收时确认收入。我司认为这是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根据《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在每次收款时按所收款项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但客户认为这是预收款形式的销售,应适用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在发货时开出全额发票。我司并不认同。请问,就政策而言,预收款与分期收款分别如何理解,实际执行中应如何区别,预收了10%的履约保证金就要开出13%的增值税发票吗?预收了多少比例的货款就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问题: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不开具折扣金额,销售额是否按照折扣后金额确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企业采取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现金折扣具有融资费用性质,且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所以不能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 因此商业折扣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但在开发票时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否则按折扣前金额确认。因此,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07 至 2020-05-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07 至 2020-05-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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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07 至 2020-05-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