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1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2-21,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宁波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食品、工艺礼品、黄金制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电器、五金建材、服装、家俱、电脑及耗材、仪器仪… 2. 老师您好:获取境外的发票可以直接报销吗?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3. 对方公司租赁给我公司一条产线,该产线所用耗材,水电,场地等我方提供,请问关于这部分耗材,水电… 4. 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采用电子商票付款,合同约定一票制固定价2500,因B公司强势不愿收A公… 5. 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企业,1月份开具普通发票200万,因为公告出具的晚,对方已记帐发票要不回,帐… 6. 运输代理企业能开具无车承运运输发票吗?需要什么条件? 7. 个体工商户已经进行税务登记,并且为员工缴纳医社保,现在个体户已经不再经营准备注销,应该准备哪… 8. 不确定是不是这样开具,请给我回复 9. 我方与学校共同签订了技术开发协议,我方是甲方企业。甲方在支付研发开发费用给学校时,学校是否可… 10. 您好,疫情期间国税总局出台文件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从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餐饮住宿行业免增值税… 11. 因为疫情原因,企业停工,除了支付工资外,暂时无力支付其余增值税,附加税,个税,社保等费用,想…

二、官方答复汇编

食品、工艺礼品、黄金制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电器、五金建材、服装、家俱、电脑及耗材、仪器仪表、石油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数码产品、阀门、管道配件、电线电缆、通讯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及无线发射装置)、玻璃制品、无损检测器材销售;雕塑、宣传栏设计、制作、销售及安装这个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安装费、施工费等人工费用的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若不属于经营范围内但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变更经营范围。

老师您好:获取境外的发票可以直接报销吗?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对方公司租赁给我公司一条产线,该产线所用耗材,水电,场地等我方提供,请问关于这部分耗材,水电,场地使用费,我方该如何开发票?一起开还是分开开?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采用电子商票付款,合同约定一票制固定价2500,因B公司强势不愿收A公司商票(愿意收现汇),基于该业务A公司找到保理商,联合B公司三方签订保理融资协议,约定由A公司承担融资费,保理商开具6%金融服务费发票给A公司。一、该融资费A公司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二、该融资费是否有需要作为B公司价外费用的问题?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0】根据您所述情形,该融资费A公司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保理业务是A公司为了增强付款可靠性而购买的服务,与A、B间的货物交易没有资金上的关联,因此不需要作为B的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企业,1月份开具普通发票200万,因为公告出具的晚,对方已记帐发票要不回,帐务处理及报税需要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运输代理企业能开具无车承运运输发票吗?需要什么条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供的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开具无运输工具承运发票。

个体工商户已经进行税务登记,并且为员工缴纳医社保,现在个体户已经不再经营准备注销,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如何办理呢?没有申领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 “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仅针对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办理,其他类型纳税人无需办理。 如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需到办税厅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注销 >10.1.1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疫情期间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有特殊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请查看我局网站“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2月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 》附件。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不确定是不是这样开具,请给我回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方与学校共同签订了技术开发协议,我方是甲方企业。甲方在支付研发开发费用给学校时,学校是否可以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疫情期间国税总局出台文件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从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餐饮住宿行业免增值税,餐饮都是普通发票没有问题,住宿行业存在一个问题,专用发票开具面比较广,客户群体全国各地,根据开票资料上电话打过去有部分还打不通,有些已经认证的还不同意冲红更换,如果疫情结束一个月后,专用发票未追回该如何处理,是否这部分专用发票进行缴税,根据住宿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如无法按文件规定操作的,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为疫情原因,企业停工,除了支付工资外,暂时无力支付其余增值税,附加税,个税,社保等费用,想咨询下以上4项费用是否能够办理延期缴费?税费类的延期缴费是在那里办理的呢?办理延期缴费的话,对开票买发票以及社保待遇会有影响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渠道 (1)网上办。登陆电子税务局,找到“延期缴纳税款”模块,可以进行网上申请、并上传资料。 (2)现场办。纳税人可将资料直接送到鹭滨大厦(市局纳服处1916室),也可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 (3)邮寄办。可以直接将材料邮寄到市局纳服处,信封上标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字样。 在提交申请前,建议同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进行沟通,进一步详细了解政策。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税款扣下来,就有义务缴纳,因此,不适用缓缴政策。 3、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途径:登陆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4、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影响购票及开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7 至 2020-02-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1 条,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2-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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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1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7 至 2020-02-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