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02 至 2020-12-0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是一家中小学生辅导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主要是学生,现在有家长要求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说是单… 2.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 我是名企业员工,年底报销时,财务说税务部门通知说预充值发票不能报销,请问是这样的么?是根据哪… 4. 公司租赁一处房产,合同签订后,出租方营业执照被吊销,对方以营业执照吊销为由,无法开票,请问:… 5. 我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未与对方签订合同仅有结算发票,是否缴纳印花税 6. 商家不开发票,并且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开我们要用什么方式举报 7. 发票上是类似套印的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字样,但无税号,这样也是可以的吗,发票上有加盖公章… 8. 我方欠付对方劳务费,现对方将对我方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对方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我方将款项直… 9. 抖音直播购买了二手闲置全新未使用的包包,事前问了是否配件齐全,客服说只是没有盒子,但并未说没… 10.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到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网上资料显示,预收款方式有两种解释:1是… 11. 我司2014至2015年间共给一客户开具22.8万发票(其中19.8万我方有合同,另外3万的… 12. 我们收到了一张自来水公司的发票,他们把污水处理费用了差额征税的方式给我们开票。这种开票方式可… 13. 房地方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增值税申报时,不征税收入是否要录入系统?开具征税发… 14. 您好,我公司为建筑施工总包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程发包单位按… 15. 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利息发票开给个人。也就是说员工借出贷款给企业生产… 16. 你好,我想咨询使用蛋糕储值卡消费能开发票吗?店里回复说不能开发票,我想咨询是否合理 17. 从二房东手里租了部分办公室,原房东可以给房产证复印件,但是名字不相符,如何开发票 18. 某建筑企业承揽政府乡镇工程,2017年购进的部分建材如水泥、黄沙、石子等,供货方未能提供发票… 19. 员工将从银行借的贷款提供给企业经营使用,利息与银行开具发票上的金额一致,不额外加利息,也不是… 20. 销货方开具给我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被我单位业务人员遗失,根据现行政策,请问有何补救措施…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是一家中小学生辅导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主要是学生,现在有家长要求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说是单位有福利政策可以报销),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如果不可以开具的原因是什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那么苹果手机内购开发票应该找我所消费的商家还是苹果?说人话可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若商家实际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应由商家开具发票。
我是名企业员工,年底报销时,财务说税务部门通知说预充值发票不能报销,请问是这样的么?是根据哪条政策来的呢?谢谢回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您充值单用途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需凭消费清单和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购买单用途预付卡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或业务招待,由于该过程中预付卡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上述费用税前扣除时,可凭企业购卡时的发票及企业按照内控制度作出的相关决议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符合税法关于职工福利费或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报销制度可按照贵企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公司租赁一处房产,合同签订后,出租方营业执照被吊销,对方以营业执照吊销为由,无法开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去税局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我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未与对方签订合同仅有结算发票,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符合以上范围是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相关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商家不开发票,并且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开我们要用什么方式举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商家有拒绝开具发票等情况,可以联系江西12366。
发票上是类似套印的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字样,但无税号,这样也是可以的吗,发票上有加盖公章有效,但实际应该是套印的无税号的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能否正常报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二、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附件:2.普通发票票样……《河南出租汽车机打发票》 一、发票票样:(成品尺寸:44mm×127mm)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6发票真伪鉴定【一、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纳税人)……网上办理:是……办理时限:可以当场鉴别的即办,鉴别有困难的限时办结……【二、业务概述】1.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2.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3.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四、附报资料】1待鉴别发票;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3单位介绍信(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因此,目前,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是统一印制郑州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字样,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如您收到此类发票,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如您对发票真伪有异议,您也可携带上述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真伪鉴定业务。
我方欠付对方劳务费,现对方将对我方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对方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我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因对方根据合同已给我方开具了相应发票,在此情况下,我方可否直接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抖音直播购买了二手闲置全新未使用的包包,事前问了是否配件齐全,客服说只是没有盒子,但并未说没有发票。收到货后发现没有发票,于是找客服,说这个确实没有,然后我说那也可以,但是需要开具他们店铺的发票因为金额比较大。然后售后告诉我二手商品是不含税的,需要收取我3%的税费,如果我要开票就必须补齐税费!我就想知道,商品交易前是否含税不是应该明确告知?而不是事后被要求补税?这总操作是否违规?当提出要工作日咨询税务后,又改变说法,说因为我第一次购买未使用品,又可以开!但是我就想知道他们这样有没有违规,因为我应该怎样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到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网上资料显示,预收款方式有两种解释:1是发出商品前收到全部货款,2是发出商品前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请问,具体是指那种?二、合同约定1月份预收货款50%并且收到,2月份发出货物,3月份约定收取40%货款,发货一年后(次年2月)无质量问题支付余款10%(实为质保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税依据这样计算(假设发生纳税义务才开具发票):1月份不发生纳税义务。2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50%货款。3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40%货款。次年2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10%货款。请问这样计算正确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我司2014至2015年间共给一客户开具22.8万发票(其中19.8万我方有合同,另外3万的合同没有收回来),但客户一直拖延不付款,2019年公司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和高院判决,对方从一审只认账2.2万到高院我方提供了5.5万确认单后再认账5.5万(款项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支付给了业务员个人没有支付给公司,公司已准备另外立案追讨),其余17.3万的发票因为我们没有合同上列明的履约证据法院不支持对方也不归还发票,我方能否依判决书对这17.3万的发票进行红冲?另外还想咨询的是,客户虽然在法庭不认账,但财务上很可能已经使用了这些发票来入账冲抵应纳所得额,请问我司红冲处理后税务部门会对该客户的用票情况进行核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我们收到了一张自来水公司的发票,他们把污水处理费用了差额征税的方式给我们开票。这种开票方式可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项目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房地方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增值税申报时,不征税收入是否要录入系统?开具征税发票时,收回的不征税发票是否要红冲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附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七、根据《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三(房地产企业专期)》规定,问题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掌握?答复: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但是,针对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需要填写在申报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在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时,不需要对不征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我公司为建筑施工总包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程发包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将25%的工程款打入农民工专用账户,我公司在向下游施工企业从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方已经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分包发票,我公司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扣缴我公司与该农民工并无实际雇佣关系,且我单位不缴纳社保等费用。我单位应当如何申报?如果不需要扣缴可否提供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发票开具应由分包方向总包方全额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利息发票开给个人。也就是说员工借出贷款给企业生产经营用了,请问该贷款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员工个人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对于您咨询的员工借出贷款给企业生产经营用,表述不清,现请您补充提供具体业务是员工将资金借给企业使用还是投资等情况。
你好,我想咨询使用蛋糕储值卡消费能开发票吗?店里回复说不能开发票,我想咨询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从二房东手里租了部分办公室,原房东可以给房产证复印件,但是名字不相符,如何开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代开发票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某建筑企业承揽政府乡镇工程,2017年购进的部分建材如水泥、黄沙、石子等,供货方未能提供发票,项目负责人因不懂税法付开票费从其他单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入账。现该建筑单位被查实接受虚开发票接受处罚,请问该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在能否到当地税务机关大厅申请代开2017年度无票购进水泥、石子、黄沙等建材业务的发票,并入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参照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由销售方开具发票,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员工将从银行借的贷款提供给企业经营使用,利息与银行开具发票上的金额一致,不额外加利息,也不是对企业投资,请问员工个人应缴纳哪些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字〔2016〕64号)第四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上述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相关规定。
销货方开具给我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被我单位业务人员遗失,根据现行政策,请问有何补救措施?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02 至 2020-12-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02 至 2020-12-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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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02 至 2020-12-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