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26 至 2021-06-03,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方便员工上下班,聘用外包公司为我司员工提供接送服务(车与司机均为外公司人员),为我公… 2. 我们公司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款,房屋损坏及其他临时建筑物赔偿款,临时占用房屋土地补偿款,各类… 3. 我在当当网上购买了一批图书,当天完成货款支付,生成订单。我要求当天开具电子发票,遭到当当网客… 4.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5. 你好,我公司2019年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昨天说发票联找不到了,让我们红冲,但是没… 6. 我们公司在2016年11月给业务单位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因为财务人员失误,没有在备注栏按规定标… 7. 4月底以个人名义在税局代开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准备给对方的时候,发现丢失了,发票联和完税凭… 8. 你好,我公司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一处房产,对方为非正常户,无法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在办理过户过程… 9. 1、基本情况供方为全国连锁企业,总公司下设跨城市多个子公司需方为一个全国连锁企业,总公司下设… 10.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在做土增清算,我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甲供材业务交易,同时取得的了材… 11. 房地产企业的促销方案,买车送汽车一辆,请问发票如何开具?能否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 12. 定额发票有效期有没有规定? 13. 你好,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机器编码,没有校验码,怎么查询真伪? 14. 在合肥孟邻公寓租房到期后,之前交的押金被扣的所剩无几,我要求开发票知道具体扣费项目,他们说不… 15. 我购买的商品房,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房屋性质为毛坯交付,房屋总价是2047633元,另外单独… 16. 我司委托另一家企业提供施工服务,内容包括:矿山削顶、采准、穿孔、爆破(含大块物料二次破碎)、… 17. 贷款买房,贷款2020年5月就下来了,2020年12月房子交付,但是现在都6月了,要交契税,… 18. 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业务流程如下:比如4月份提供运输服务,5月份会对账,核对运输信息,无误后… 19.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4.房地产主管部… 20. 进口原材料或者服务费的入账凭证都需要什么?形式发票是否必须收到原件?复印件可以税前列支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方便员工上下班,聘用外包公司为我司员工提供接送服务(车与司机均为外公司人员),为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内容为服务费。此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据实扣除,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3】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我们公司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款,房屋损坏及其他临时建筑物赔偿款,临时占用房屋土地补偿款,各类设备补偿款,税务局表示不能为其代开发票,那我们企业需要收集哪些资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在当当网上购买了一批图书,当天完成货款支付,生成订单。我要求当天开具电子发票,遭到当当网客服明确拒绝,表示不能开具。要求必须到货签收后才可以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6月2日我已完成订单支付,并且已经生成订单,经营业务已经发生,根据权责发生制,营业收入应予确认,商家有义务当时给我开具发票,而非以未到货为由拖延、迟开发票。想咨询电商是否可以以订单未物流签收拒绝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销售方拒绝开具发票,您可提供企业名称等信息进行涉税举报。 以下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您可进行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单位,企业有些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公司存在漏缴纳该员工2020年之前年度任职期间社保费用的情况,需要先把任职期间漏缴纳的社保费用补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请问,员工尚未办理完毕退休手续,补缴任职期间的社保费用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列支?备注:5月27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给予的问题回复,并不是针对此问题的答复,答复内容为开票发票问题,与提问问题不符,故针对本问题继续提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进行判断。若您确有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企业应扣未扣的支出,可以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你好,我公司2019年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昨天说发票联找不到了,让我们红冲,但是没有发票联我公司肯定没法红冲,发票管理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规定,我公司该怎么解决?求回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首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标准》规定“可”或“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或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附件1:《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轻微违法行为……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3份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三、办理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五、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份,必报……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条件报送(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登报声明作废。建议您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业务。税收政策中并没有对普通发票丢失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具体能否补开等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另外,发票丢失会涉及相关处罚,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处罚额度视情节轻重而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处罚额度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们公司在2016年11月给业务单位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因为财务人员失误,没有在备注栏按规定标注;对方财务人员当时也没有发现。现在要求退回且重新开具。我们公司想知道,重新开具没有税务风险吧。当时公司开具是的万元版的,我们现在发票可以开具拾万元版,是不是可以合并开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属于发票开具有误,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一张红字发票只能对应一张蓝字发票,而红字发票与信息表必须一一对应,因此,一张信息表只能填写一张蓝字发票的信息;但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信息表。

4月底以个人名义在税局代开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准备给对方的时候,发现丢失了,发票联和完税凭证都丢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能够再补一份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规定,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四、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 )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三、办理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五、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5.1.1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三、办理条件】1.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纳税人开具相关纳税证明文书的业务活动,其适用范围是:……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五、办理材料】……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自然人提供)……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建议您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业务。税收政策中并没有对普通发票丢失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具体能否补开等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您可同时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业务。另外,发票丢失会涉及相关处罚,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处罚额度视情节轻重而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处罚额度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我公司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一处房产,对方为非正常户,无法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当地税务局要求我公司承担对方税金,请问,如果我公司承担了对方税金,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1、基本情况供方为全国连锁企业,总公司下设跨城市多个子公司需方为一个全国连锁企业,总公司下设跨城市多个子公司,各子公司下设多个非独立核算分公司2、业务场景需方需要以子公司代表各分公司与供方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统一由需方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合同中能判断费用归属为哪个分公司,但未约定发票相关事项3、问题:能否以供需双方总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来支持该购销合同的发票开具为各分公司,如此操作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在做土增清算,我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甲供材业务交易,同时取得的了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的有合同,支付的银行流水,但补充的材料清单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是对方公司自行开具,请问在土增清算时能否正常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对方自行开具的是否是合法有效凭证的凭证。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房地产企业的促销方案,买车送汽车一辆,请问发票如何开具?能否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二)》相关政策,理解为把赠送的企业价值包括在房屋价值里,只在发票体现房屋而不体现赠品,按销售房屋9%开具?还是需要在备注栏备注下买一赠一赠送企业相关信息?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定额发票有效期有没有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 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第二条 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第三条 普通发票正面左上方正方形温变防伪图案由“HNGS”调整为“HNSW”;防伪纸质介质中的“河南国税”标识调整为“河南税务”标识。 有关发票式样可以改公告的附件2. 因此,定额发票式样和发票监制章符合上述文件的,如没有改版通知的情况下,可正常使用。

你好,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机器编码,没有校验码,怎么查询真伪?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若您取得河南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后,您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 “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在“微查询”-“公众查询”-“发票查询”中进行发票查询。3.如您取得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其进行查验,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仅输入手机号和身份证号无法进行发票查询。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在合肥孟邻公寓租房到期后,之前交的押金被扣的所剩无几,我要求开发票知道具体扣费项目,他们说不能开发票。请问这属于偷税漏税吗?我该怎么举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额,除另有规定外,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3.纳税人如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行为的,可以通过网站留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涉税举报。

我购买的商品房,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房屋性质为毛坯交付,房屋总价是2047633元,另外单独委托开发商装修,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装修总价为123711元。在交付时,开发商表示,主管部门要求把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装修合同的款项发票必须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我们觉得开发商这样开发票,导致我们多缴纳了装修部分的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606号”对网签合同中总价包含装修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毛坯部分与装修部分同时缴纳契税无异议。但我们跟开发商签订的是毛坯交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总价中并没有包含装修部分费用的,后再委托开发商进行装修,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等于是购买毛坯交付的房子,自己另行委托开发商装修的情况。所以,装修部分款项未包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总价中,不符合“国税函[2007]606号”回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总价包含装修费”的应该缴纳装修部分契税的情况。请主管部分针对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为毛坯交付,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也未包含装修款的情况,要求缴纳装修部分契税的情况提供相关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我司委托另一家企业提供施工服务,内容包括:矿山削顶、采准、穿孔、爆破(含大块物料二次破碎)、铲装、运输、排土、运矿道路的修筑与维护、工作面清理、边坡处理等工作。请问,对方是否应按照9%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四)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贷款买房,贷款2020年5月就下来了,2020年12月房子交付,但是现在都6月了,要交契税,但是房子的全款发票开发商一直推着不给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您所述的问题可能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如您需要进行举报,建议您整理好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资料,通过“涉税举报”渠道反映,或者拨打12366热线直接举报。

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业务流程如下:比如4月份提供运输服务,5月份会对账,核对运输信息,无误后5月份开票。运输合同上规定的付款日期有:①运单完成后,双方核对无误后,付款。或者②开具发票,对方收到发票后付款。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界定?是按4月份业务完成后申报收入,还是在5月份合同规定的索取销售凭据的当日纳税义务发生。根据201636号文规定:我公司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符不符合书面合同确定的日期?也即:36号文对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是指确定的某一天的日期,比如2021.5.31日付款;还是也包括推定的日期,比如双方对账后,确认无误后这类日期???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计税依据为发票票面不含税金额。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法开具发票。请问物业公司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后只提供收据无法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司在核算时是否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经转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跟新、改造资金。住宅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属于财政票据,不能以收据代替。 住宅维修资金具有准备金的属性,缴纳时并不一定发生维修支出,因此不能在当期直接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进口原材料或者服务费的入账凭证都需要什么?形式发票是否必须收到原件?复印件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26 至 2021-06-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26 至 2021-06-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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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26 至 2021-06-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