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04 至 2020-09-13,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医疗服务代开增值税发票是按劳务报酬开还是按个人临时经营 2. 2006年承揽合同,我甲方预付款后,乙方公司(子公司)未开票,2014年注销,其母公司下文于… 3. 我们使用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款人,复核,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这张发票能计入成… 4. 出差发生的误餐费是否需要凭餐费发票报销? 5. 您好,我司软件著作权名称为:YH-药监码软件开的发票为:药监码软件。YH为我司名称简称。现问… 6. 请问货物类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格型号栏是必填项吗? 7. A.B公司均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均没电力经营范围),A公司转供电给B公司,A公司能否直接开具… 8. 房地产企业向个人销售房屋,发票的购买方为个人的情况下,纳税识别号怎么填写?是否属于必须填写事… 9. 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能否开具6%的物流服务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商家开具不合格发票后,要求重新开票,但拒绝重开怎么办? 11. 有收到境外客户的汇过来的咨询服务费,不需要报关出口,直接以服务贸易的形式收汇,那开增值税普通… 12. 您好,想咨询下,绍兴地区纺织印染行业的染厂开票前向客户索要开票资料,都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资… 13.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打印不全,但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关于专… 14. 物业公司先用收据收取物业费,今天拿到物业公司换取发票被告知跨年跨月后不能换取,请问物业公司这… 15. 9月2日与4日两次经过新郑机场高速,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查验后均为查无此票,无法作为报销凭证,请… 16.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公司的电子发票一张限额是10万,一个月只能开25张,但是我们要开电子发… 17. 建筑工程公司对外采购材料对方提供发票,是否需要要求其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工程名称和地点? **18.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有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我们能给客户开具电信服务*网络… 19. 销售方将增值税电子普票地址开回购买方的旧地址,需要如何处理?是否有个时间变更开始到什么时间内… 20. 你好,我9月3号首次申领了专用发票25张,但是因为业务需要,我需要用45张,请问,我明天(9…**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医疗服务代开增值税发票是按劳务报酬开还是按个人临时经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依法从事医疗活动,属于经营所得。

2006年承揽合同,我甲方预付款后,乙方公司(子公司)未开票,2014年注销,其母公司下文于2012年开始承继乙方债权债务。无票据造成我方账面显示(乙公司)欠款,现面临审计追责。其母公司无法提供帮助,法院也判决非民事法律关系。现向税务局求助,无票据,如何通过审计应收账款问题?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我们使用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款人,复核,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这张发票能计入成本入账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此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出差发生的误餐费是否需要凭餐费发票报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您的描述,出差发生的餐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若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否则,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财务报销的问题,请以公司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您好,我司软件著作权名称为:YH-药监码软件开的发票为:药监码软件。YH为我司名称简称。现问题为,我要做软件产品登记退税,那软件产品名称是要做YH-药监码软件,还是直接做药监码软件。那种符合软件产品登记退税要求?另外咨询一下软件产品退税相关流程步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 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 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 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办理资料: 1 《退(抵) 税申请审批表》 4 份 2 完税费(缴款) 凭证复印件 1 份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 份

请问货物类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格型号栏是必填项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综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A.B公司均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均没电力经营范围),A公司转供电给B公司,A公司能否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具体法律法规或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该业务真实发生,能够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向个人销售房屋,发票的购买方为个人的情况下,纳税识别号怎么填写?是否属于必须填写事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能否开具6%的物流服务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税率为11%。……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1.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9%。如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务事项,开具发票税率则为6%。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公司情况进行判定并如实开具发票。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商家开具不合格发票后,要求重新开票,但拒绝重开怎么办?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现填写有误的情形,应按上述规定收回发票所有联次进行作废处理。另外,如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冲红操作。此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有收到境外客户的汇过来的咨询服务费,不需要报关出口,直接以服务贸易的形式收汇,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抬头直接开国外客户的英文名称吗,纳税人识别号就空着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您好,想咨询下,绍兴地区纺织印染行业的染厂开票前向客户索要开票资料,都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资料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打印不全,但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关于专用发票开具的四项要求,请问该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11〕110号)文件精神,已将二维码数据防伪作为二线防伪措施。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规定,第四条 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第五条 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纳税人打印增值税发票时必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若试运行纳税人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包含二维码区。 由此可见,发票的二维码防伪区为发票的必要事项,如果出现缺失或打印不完整的情形,付款方有权拒收。

物业公司先用收据收取物业费,今天拿到物业公司换取发票被告知跨年跨月后不能换取,请问物业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9月2日与4日两次经过新郑机场高速,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查验后均为查无此票,无法作为报销凭证,请问能否开具真实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6发票真伪鉴定【一、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纳税人)……网上办理:是……办理时限:可以当场鉴别的即办,鉴别有困难的限时办结……【二、业务概述】1.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2.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3.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四、附报资料】1待鉴别发票;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3单位介绍信(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五、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http://pjcy.mof.gov.cn), 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因此,如您收到的为河南省通行费发票,您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公众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关注“郑州税务(微信号:zhengzhoushuiwu)”微信公众号,在 “公众服务”-“发票查询”中进行发票查询。3.如您取得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如您通过上述途径无法查询到发票,想进一步确定发票真伪,可持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确认。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您有权向对方重新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公司的电子发票一张限额是10万,一个月只能开25张,但是我们要开电子发票的业务金额小业务多,能不能把单张电子发票限额降低,增加开票张数?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 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 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建筑工程公司对外采购材料对方提供发票,是否需要要求其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工程名称和地点?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有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我们能给客户开具电信服务*网络租赁费的发票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去税务局增加品目需要带什么材料去?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二、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您可结合您企业的实际业务类型确定属于哪一项应税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不得开具电信服务的发票。 三、一照一码户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 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 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具体确认资料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销售方将增值税电子普票地址开回购买方的旧地址,需要如何处理?是否有个时间变更开始到什么时间内开的发票开成原来的地址都不影响使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已变更了相关票面信息,则应该按变更后的信息开具及收取发票。另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你好,我9月3号首次申领了专用发票25张,但是因为业务需要,我需要用45张,请问,我明天(9月5日)可以去办理增量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4】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2.2.1—044 发票票种核定 业务描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04 至 2020-09-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04 至 2020-09-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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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04 至 2020-09-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