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29 至 2020-06-03,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通讯费发票开具个人名称,单位报销。是否计入个税申报。有无限额标准?2.单位付给员工油费补… 2.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向乙方提供会议服务,并出具了发票。乙方提供副高职称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授课… 3. 在商丘宁陵县阳光中西医结合门诊看病,花了2万多,不但没看好还更严重了,不给开具发票,他说他有… 4. 如题,我司对供应商提前付款而享受的现金折扣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5. 我公司向乙方提供会议服务,收取费用并向乙方出具了发票。乙方聘请副高职称人员进行授课,要求我公… 6. 我司向某电信企业购买互联网服务,向其支付一次性入网费以及一年的按月使用费,总计两万块,一次性… 7. 收到的电子发票已经打印出来了,是否还需要留存电子版发票? 8. 公司员工租车给公司用(单租车不包括人),是去汽车登记地税务局开发票吗?一个月800开票的话要… 9. 你好,我们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电公司为我们提供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因供电公司要求工程完… 10. 司法拍卖房屋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办理房产证需完税证明,税务机关要我们提供购房发票才肯出具完税… 11.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员工去税务大厅代开财产租赁发票给公司,大厅按生产经营所得1.3%核定征收个… 12. 从5月税务报到开始,总共来回提交了78次票种核定均被终止不知道原因,现在着急开票,想问一下除… 13. 请问购买的一些办公用品或设备,对方开来的发票上面的规格型号没有填写,请问可以吗 14. 您好,领导!我去年购买了一辆国五汽车,并购买购置税。但因对国家政策不了解,所以没能在国家政策… 15. 交通事故中车辆报废,现在保险公司理赔需要被赔偿人开具发票,这个票能开吗? 16. 某员工在集团内部多个公司任职,社保关系在集团总公司,各子公司分别发放薪酬,该员工薪酬所得应该… 17. 我们在超市摆个堆头,被超市收取费用,超市能否开“展览展示”的发票给我们?如何界定“展览展示”… 18.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机器设备和厂房,合同于2015年3月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五年,每年租金100… 19.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20. 我与5月10日在合肥百脑汇买了台4600元电脑,我付完钱跟他要发票她说他们那边没有发票。我想…
二、官方答复汇编
1.通讯费发票开具个人名称,单位报销。是否计入个税申报。有无限额标准?2.单位付给员工油费补贴,开具单位名称发票,是否计入个税申报。有无限额标准?3.公司年节发放卡、食品,平时发放实物福利、生日蛋糕卡等。是否计入个税申报?4、食堂福利是否计入个税申报?5.以工资总额的14%额度内发放的福利费,包括实物,是否计入个税申报?请指导?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向乙方提供会议服务,并出具了发票。乙方提供副高职称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授课培训。问题:1,乙方要求授课培训费由我公司支付,乙方或收款人在收款时需向我方出具发票吗?2,若不出具发票,我公司应该怎么处理?会对我公司有何影响?有无相关规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4.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乙方聘请副高职称人员进行授课,副高职称人员提供的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接受服务一方如需要取得发票,应要求提供服务方开具非学历教育服务发票。
在商丘宁陵县阳光中西医结合门诊看病,花了2万多,不但没看好还更严重了,不给开具发票,他说他有的是关系,让我随便举报,执法部门真的就不管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条 规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按照您的问题描述,因您反映的其他事项并不属于税务机关工作范畴,目前仅就您所提到的发票未开具问题进行针对性回复,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若您反映商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情况属实,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涉税投诉,您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举报。
如题,我司对供应商提前付款而享受的现金折扣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不需开具发票。由于您的问题描述未提供其它具体情况,现仅针对您当前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回复,请您谅解。以上文件规定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我公司向乙方提供会议服务,收取费用并向乙方出具了发票。乙方聘请副高职称人员进行授课,要求我公司支付授课人员的培训授课费。请问:1,我公司支付培训授课费是否需要索取发票?2,如果白条支付培训授课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对我公司有何影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4.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乙方聘请副高职称人员进行授课,副高职称人员提供的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接受服务一方如需要取得发票,应要求提供服务方开具非学历教育服务发票。 5.乙方聘请的副高职称人员如为自然人独立从事培训服务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形,支付所得的一方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我司向某电信企业购买互联网服务,向其支付一次性入网费以及一年的按月使用费,总计两万块,一次性付清。如果先开票后付款,电信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如果先付款,合同生效10日通网后再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全额开专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规定: 第七条 关于电信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一)对电信企业收到的预存款可以即时开具普通发票; (二)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信收入,应在电信服务发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北省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发生的电信业务对外应当开具发票的,可以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义统一对外开具发票;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应税行为,可暂不开具发票。
收到的电子发票已经打印出来了,是否还需要留存电子版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规定:“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公司员工租车给公司用(单租车不包括人),是去汽车登记地税务局开发票吗?一个月800开票的话要交多少钱的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需要代开发票可以前往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如当地有委托代开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可前往代开单位申请代开。 二、个人提供有行动产租赁业务,每月代开800元,涉及的税费及优惠政策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另: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附加税:附加税的计税以该项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税率:3%;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 3、印花税: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按照租赁金额千分之三贴花。 附加税费及印花税优惠: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其他个人发生的应税行为。 4、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具体税额计算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你好,我们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电公司为我们提供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因供电公司要求工程完成后才提供发票,固导致发票提供延迟很久,至今有2010-2016年合计100多万元发票未开。我们催收发票,供电公司以时间太久开不了发票为由不提供发票。请问这类情况,我们要怎么催收发票,如果发票不提供我们要怎么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销售方拒开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提供相应时间、事项、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等信息,我们将为您受理工单并及时向被举报方主管税务机关转办。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司法拍卖房屋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办理房产证需完税证明,税务机关要我们提供购房发票才肯出具完税证明,向开发商要求开发票遭拒。请问开发商的行为违法吗?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出涵给不动产中心为我办理不动产证?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您所述,开发商转让不动产,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为您开具发票。建议您可将相关规定告知销售方后协商取得发票,税务部门没有发函办理不动产证的办税事项。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员工去税务大厅代开财产租赁发票给公司,大厅按生产经营所得1.3%核定征收个税,是对的吗,个人觉得应该按20%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规定:“ 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规定:“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综上所述,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您取得所得项目的判定建议您咨询税务机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从5月税务报到开始,总共来回提交了78次票种核定均被终止不知道原因,现在着急开票,想问一下除了网上提交有更快的方式嘛?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纳税人在无纸化系统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端审批后流转到金三会自动触发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纳税人需在首次申请专用发票模块一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按税人附报资料中的限额受理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纳税人通过“统计查询”功能,可以查询出各项申请的状态,如果还未进行金三审核通过,则可以进行查看详细信息。 纳税人也可携带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初次核定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专用章印模(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未涉及审批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理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5、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首次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应进行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采集并验证, 对于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请问购买的一些办公用品或设备,对方开来的发票上面的规格型号没有填写,请问可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综上所述,开具发票时应将项目填写齐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您好,领导!我去年购买了一辆国五汽车,并购买购置税。但因对国家政策不了解,所以没能在国家政策实施前在我们邯郸本地上牌。所以想退税后在外地交购置税上牌。然后我去我们当地国税局办理退税手续,但税务局说需要4S店开具汽车退车负数发票。4S开退车负数发票必须汽车质量问题才给开。4s店因为非质量问题,所以不给开退车负数发票。现在我税退不了,车管所也不给上牌。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在去年交过购置税的汽车能否给退税或其他处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交通事故中车辆报废,现在保险公司理赔需要被赔偿人开具发票,这个票能开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某员工在集团内部多个公司任职,社保关系在集团总公司,各子公司分别发放薪酬,该员工薪酬所得应该如何申报:1、汇总到集团申报?2、子公司分别申报相应应发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如果是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31】上述人员如果是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则该人员与子公司无聘用关系,其行为是代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则应属于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再由母公司发放给个人,个人取得的收入应与正常月薪合并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母公司派遣员工到子公司而取得的收入,应由母公司开具发票。 若上述个人不是代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而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则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在超市摆个堆头,被超市收取费用,超市能否开“展览展示”的发票给我们?如何界定“展览展示”和“广告费”的差异?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机器设备和厂房,合同于2015年3月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五年,每年租金100万元,五年到期一次性支付租金。2020年3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租金5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500万元。请问甲公司租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请提供该纳税义务所对应的政策文件?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请问窗口代专用发票是否能够缓交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申报时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一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享受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是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我与5月10日在合肥百脑汇买了台4600元电脑,我付完钱跟他要发票她说他们那边没有发票。我想问一下是否合理,商家是合肥百脑汇负一楼众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商家销售电脑,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如对方拒绝开具发票,您可在线进行举报,或联系12366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29 至 2020-06-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29 至 2020-06-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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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29 至 2020-06-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