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1 至 2019-10-30,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在填写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照中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时,发现当一个项目的研发形式… 2. 你好!请问:安庆市宜秀区城乡建设局收取市政挖掘修复费,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 3. 发放员工工作服属于福利费还是劳动保护费??? 4. 我公司是矿山开采企业,分别拥有A、B两坐石灰石矿山的采矿权证,公司财务记入“无形资产”科目,… 5. 您好,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及《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 6. 假设2019年12月计提工资及100万元,2020年实际发放了11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7. 您好,请问个人对企业承包经营,个人只向被承包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后经营所得归承包人所有… 8. 安置残疾人就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9.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从2007年至2015年,收到武汉市财政局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15.33亿元… 10. 您好,我司17-18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也单独进行了核算,但因失误未享受优惠,… 11. 所得税报表收入减去成本是否等于利润 12.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核算下来没有会计利润,即会… 13. 你好,我想咨询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问题。在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中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4. 公司因地址迁移,原税务需要办理注销,在企业所得税清税申报表中,可以全部填0吗?只是地址迁移,… 15. 企业出租房产,按照会计准则在免租金期也要按均摊确认租金收入,问:这部分免租金期确认的出租收入… 16. 我公司于2018年7月份招用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了10年期合同。该职工以前年度未享受其… 17. 医院开具带财政厅监制章的门诊收据能作为做账依据吗?如果可以的话,收据上必须带单位名吗,个人名… 18. 详见附件《代持股份更名企业所得税问题咨询》 19. 我们公司在18年确认了一笔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坏账证据不齐全,在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 20. 我公司为两家法人组成的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3季度申报纳税时发现申报系统中需要填报企业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在填写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照中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时,发现当一个项目的研发形式为委托研发且与受托方有存在关联关系时。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的计算公式变为前六项费用(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的发生额乘以80%。但按照我司自己对税法的解读即便是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项目,不是也应该以委托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即第七项)乘以80%。计算可加计研发费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附件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填表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选项:应当按照《企业(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类似文件选择存在、不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
你好!请问:安庆市宜秀区城乡建设局收取市政挖掘修复费,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手工填开的是否是有效凭据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现答复如下.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 但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制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据实取得符合规定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收据》可以作为有效记账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放员工工作服属于福利费还是劳动保护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是矿山开采企业,分别拥有A、B两坐石灰石矿山的采矿权证,公司财务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目前公司正在开采A矿山,加工、销售A矿山开采的石灰石,B矿山未开采,请问A矿山是否可以按采矿权证上规定的使用年限所得税前摊销?B矿山是否可以所得税摊销?有无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您好,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及《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的相关要求,我司集团调整了年金方案,将单位缴费比例从5%调高为8%,个人缴费比例从1.25%调高为2%,从2018年2月份开始补缴至今,请问相关个税该怎么计算和报税?2018年补缴部分与2019年补缴部分的处理方式有没有不同的要求?2019年新个税法下个人年金缴费可税前扣除的标准是按累计扣除的限额还是单月限额的概念?烦请研究、解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发生企业年金补缴的,无论是2018年度还是2019年度均应对相关月份进行更正申报。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月限额)
假设2019年12月计提工资及100万元,2020年实际发放了11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税前列支的是100万还是110万?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您好,请问个人对企业承包经营,个人只向被承包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后经营所得归承包人所有,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是在企业所得税前分配,还是企业所得税后分配?个人对于分得的承包经营所得只需要按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用于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从2007年至2015年,收到武汉市财政局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15.33亿元,,具体明细如下:1、2007至2011年武汉市财政局出具了4份《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处理意见的函》,函里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合计5.36亿,专项用于香精香料研究所(公司)和包装及设计研究所(公司)等项目建设。2、2012至2015年武汉市财政局出具3份函,函里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合计7.99亿,专项用于黄鹤楼科技园公司的结构调整、技术改进、市场拓展及整个平台体系等项目建设。3、2014年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出具1份函,函里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合计1.98亿,专项用于黄鹤楼科技园职工教育培训、科技创新项目。在2016至2018年,我公司用结余专项资金拨付全资子公司1.68亿(已超过5年期限),用于子公司的平台建设。我公司在拨付前已出具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审议同意将部分结余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子公司用于技改项目和市场拓展项目,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核算均符合专项资金独立核算要求。问题:我公司划拨给子公司的专项资金是否属于专项资金支出,子公司收到我公司划拨的资金是否属于专项资金,是否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司17-18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也单独进行了核算,但因失误未享受优惠,可以追溯享受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可以追溯享受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3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所得税报表收入减去成本是否等于利润?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核算下来没有会计利润,即会计利润为0,并且税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不同规定,企业是否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涉及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你好,我想咨询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问题。在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中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那如果出现跨年收取租金的情况,请问该如何计算所得税收入,比如合同约定每年的3月和9月支付半年的租金,那到12月末,企业所得税收入中是否需要计提10-12月份的收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公司因地址迁移,原税务需要办理注销,在企业所得税清税申报表中,可以全部填0吗?只是地址迁移,并没有公司注销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因此,纳税人需要规定如实申报。另外,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报说明,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企业出租房产,按照会计准则在免租金期也要按均摊确认租金收入,问:这部分免租金期确认的出租收入在免租金期是否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条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我公司于2018年7月份招用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了10年期合同。该职工以前年度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按照财税【2019】21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因为该职工月2018年7月入职,自签订合同当月起的3年为2018年7月-2021年7月,请问:企业能够享受到3整年的税收优惠?如果可以的话,优惠期是2018年7月-2021年7月,还是2019年1月-2021年12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执行是从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计算,在规定期限内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按照您企业描述的情况,享受期限是2018年7月-2021年6月。
医院开具带财政厅监制章的门诊收据能作为做账依据吗?如果可以的话,收据上必须带单位名吗,个人名的能在单位报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上述答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详见附件《代持股份更名企业所得税问题咨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具体建议携带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如果对于征税行为有异议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文件规定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公司在18年确认了一笔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坏账证据不齐全,在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纳税调增处理。但这笔坏账于19年度收回了,这笔收回的坏账在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纳税调减处理?不能话我们在18年纳税调增在实质上不是多交税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笔收回的坏帐应确认为2018年的收入。
我公司为两家法人组成的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3季度申报纳税时发现申报系统中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该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应该缴纳,因此不应该申报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作为法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申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应删除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维护的企业所得税税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1 至 2019-10-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1 至 2019-10-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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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1 至 2019-10-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