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5-17 至 2019-05-2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例如母公司A(上市公司),授予母公司A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骨干人员限制性股票激励,18年… **2. 我公司2018年原有员工6人,已交个税工资金额6人520012个月共37.44万元。20… 3. 请问企业党建相关的培训费(列支党建工作经费同时也属于培训费性质)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职工教… 4. 销售没有独立产权的非人防车位以及没有独立产权的人防车位,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税;如果按照销售… 5. 山东省内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也需要按总机构50%,分支机构50%这样分配吗 6. 公司月,季,半年,年的所有税费中去哪里查 7. 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18年发生了重组事项,重组的结果是公司股东发生了变更,并且股东(法人)… 8. 您好请问员工出差到海外(包含港澳台)取得的小票无公司名称和税号可以作为入账凭证抵费用吗 9. 请问17年计提的工资奖金在18年5.31之前未发放,我们在17年度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请… 10. 你好,我们公司相关的品牌倒闭了,客户也不再合作了,现还有一部分款项未收回,请问这些该如何做到… 11. A基金公司牵头B,C公司成立一家合伙企业D(D的实际管理人是A基金公司的关联方),并通过该合… 1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第1行次:工资薪金支出的账载… 13. 请问公司为员工向社保局按月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 14. 往来款做为资产损失,工商吊销时间是2017年11月,账务处理是2018年,请问该资产损失是否… 15. 如果学校属于民办认可的学历教育学费收入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学校如果属于公办,学费收入企业所得… 16. 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做为差旅费全额列支,还是需要计至业务招待费,按限额比例税前… 17. 企业所得税15-18年都是核定征收而且会计利润亏损,19年(一般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发生盈… 18.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拟对高性能混凝土进行研发,公司内部已做相应的立项及初步预算,请问这项研发费… 19. 你好,我公司是废旧家电拆解企业。企业根据拆解的数量再国家派遣基金审计审核并公示完后,可根据公… 20. 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在境外宣传的广告费,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值税和附加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例如母公司A(上市公司),授予母公司A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骨干人员限制性股票激励,18年解禁了,那么请问下,解禁时这部分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骨干人员所在的子公司B公司扣除,还是只能在母公司(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如有疑问

我公司2018年原有员工6人,已交个税工资金额6人520012个月共37.44万元。2018年2月份开始员工离职,但个税工资未作离职、继续申报个税6人(2019.1减员4人、正常上斑2人)。请问: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职工工资是填写6人工资37.44万元,还是填写2人工资12.48万元?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已离职人员,不再从本单位取得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的人员状态应设置为“非正常”。离职后,未实际取得工资,扣缴单位应停止为已离职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问题所述情况,部分员工已离职,已不存在工资支出,因此,只能扣除实际任职受雇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

请问企业党建相关的培训费(列支党建工作经费同时也属于培训费性质)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列支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请遵照执行。若企业党建相关培训费已按规定在企业管理费列支,则不可在职工教育经费重复扣除。

销售没有独立产权的非人防车位以及没有独立产权的人防车位,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税;如果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税,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地下车库成本能否分摊?因目前计税及成本核算处理方式有争议,请问现行法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有相关税收文件?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发生所述销售行为后,不动产产权是否会有变化?),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另外,关于“地下车库成本能否分摊”的问题涉及具体征管,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山东省内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也需要按总机构50%,分支机构50%这样分配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5】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总分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分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当年二级分支机构撤销,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二级分支机构等三种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公司月,季,半年,年的所有税费中去哪里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5】对于您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查询: 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可以通过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左侧菜单栏生成初始化文件—税种认定信息中查询各项税种的认定起始时间以及缴纳期限。 查询缴纳税种的申报情况,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除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接收端申报的税种,可以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登陆之后左侧申报情况查询可以查询企业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自然人税收扣缴客户端中左侧查询统计中进行查询。 查询税种税款缴纳情况,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除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接收端申报的税种,可以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登陆之后左侧缴款信息查询处查询税款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自然人税收扣缴客户端中左侧税款缴纳-历史查询中进行查询。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18年发生了重组事项,重组的结果是公司股东发生了变更,并且股东(法人)在18年的汇算清缴时选择做特殊性税务处理,那我司作为重组的标的资产,是否需要去做相应的备案?如果要,那需要哪些资料?怎么备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请按规定执行。

您好请问员工出差到海外(包含港澳台)取得的小票无公司名称和税号可以作为入账凭证抵费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请问17年计提的工资奖金在18年5.31之前未发放,我们在17年度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请问在18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属于2017年度的工资及奖金,如果实际发生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请按照规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成本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你好,我们公司相关的品牌倒闭了,客户也不再合作了,现还有一部分款项未收回,请问这些该如何做到坏账?我刚百度查了好像是说要做专项报告,这个专项报告要怎么做啊?该找谁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账务处理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A基金公司牵头B,C公司成立一家合伙企业D(D的实际管理人是A基金公司的关联方),并通过该合伙企业D投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E,D将从E处取得的分红分配给其合伙人A,B,C.请问,A,B,C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 因此,法人合伙人A、B、C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第1行次:工资薪金支出的账载金额是否按照年度审计报告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贷方数填列;(2)第7行次:工会经费支出的账载金额是否按照年度审计报告的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贷方数填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根据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请问公司为员工向社保局按月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是否需要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计算扣除限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一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实行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往来款做为资产损失,工商吊销时间是2017年11月,账务处理是2018年,请问该资产损失是否可以2018年直接列支,还是需要追溯调整到2017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如果学校属于民办认可的学历教育学费收入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学校如果属于公办,学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否享受优惠?公办民办学历教育是否有区别?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及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征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做为差旅费全额列支,还是需要计至业务招待费,按限额比例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可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贵司该部分业务费用是否认定为业务招待费,请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企业所得税15-18年都是核定征收而且会计利润亏损,19年(一般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发生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0】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适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 核定征收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无法将亏损转结至查账征收盈利年度进行弥补。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拟对高性能混凝土进行研发,公司内部已做相应的立项及初步预算,请问这项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或手续备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0】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执行。 你司发生的研发费用若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你好,我公司是废旧家电拆解企业。企业根据拆解的数量再国家派遣基金审计审核并公示完后,可根据公示的数据获取国家相应的补贴(补贴金额=数量*单价)。但是此部分补贴发放非常的落后(比如公司现在是2019年第二季度了,我们这个季度才收到2016年的款项)。那么,对于公司的应收未收的基金拆解补贴,怎么交企业所得税?是否是收到补助后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0】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有疑问

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在境外宣传的广告费,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值税和附加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7】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附加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国税函〔2004〕420号)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因此,代扣代缴了的流转税的,都负有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5-17 至 2019-05-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5-17 至 2019-05-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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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5-17 至 2019-05-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