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六条一千四百三十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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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至第六条,六条、条文一千四百三十二个汉字,条均二百三十八点六七,占全法二十二条三千五百零六字的一成四零点八(百分之四十点八)。同样六条,全法条均只有一百五十九点三六——前六条的条均比全法高出一半。

这一篇不算某个人该交多少税,只算这六条的账:一百八十三天这条线怎么划出居民与非居民、九项所得为什么前四项要合并后五项要分开、十项免税里为什么只有一项是开口的、三种减征为什么全国各省标准不一样、以及一条五百七十六字怎么把六类所得的减法写完。

先把六条摆出来。

条管什么条文汉字项数
第一条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一百七十五—
第二条九项应税所得一百八十9
第三条三档税率一百零八3
第四条十项免税二百八十三10
第五条三种减征一百一十2
第六条六类应纳税所得额五百七十六6
合计—一千四百三十二30

六条里,三条是「列项」(第二条九项、第四条十项、第六条六项),三条是「一句话」(第一条三款、第三条三款、第五条两款)。列项的三条共一千零三十九字,占前六条的七成二五;不列项的三条共三百九十三字,占两成七五。

一、一百八十三天:一条线划出两种纳税人

第一条一百七十五字,三款,只干一件事:把自然人分成两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划线的标准是两个:住所,或者一百八十三天。 有住所就是居民,不问住多久;没住所就看天数,满一百八十三天也是居民。

一百八十三天是半年。这个数字不是随手取的——它是「半年加一天」的临界点,超过半年即在境内构成主要生活重心,全球所得都要纳税。

两类纳税人的差别不在税率,在征税范围。居民个人就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只就境内所得纳税。同一个自然人在同一年里可能两重身份都当过,比如上半年在境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下半年离境,那么上半年按居民、离境后按非居民,年度中间身份切换靠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处理。

第三款只有一句话,把「纳税年度」定成公历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这一句决定了后面所有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从哪天算起。

二、九项所得:前四项合并,后五项分开

第二条一百八十字,九项加一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一)工资、薪金所得;
  • (二)劳务报酬所得;
  • (三)稿酬所得;
  •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五)经营所得;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七)财产租赁所得;
  • (八)财产转让所得;
  • (九)偶然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九项九行,每行不超过八个字。九项连项号一共只占六十一个字,加上引导句十七字才七十八字;剩下的一百零二个字全在第二款那一句「合并还是分开」上。

这一句是 2018 年新加的。 修改决定第二项在列完九项之后,紧接着写下「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综合所得」这个概念,是这一次修法造出来的。 在此之前,工资薪金是一个税目、劳务报酬是一个税目、稿酬是一个税目、特许权使用费是一个税目,四个税目各算各的,各用各的税率表。修法之后,前四个税目合并成一个「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税。

前四项为什么能合并? 因为它们都是「出力换钱」——上班(工资薪金)、接活(劳务报酬)、写东西(稿酬)、授权使用(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的共同点是:靠个人劳动或智力投入取得,支出难以逐笔核算,所以法律统一按「收入减百分之二十费用」处理(稿酬再打七折),然后合并起来按年适用一套超额累进税率。

后五项为什么必须分开? 因为它们的成本结构完全不同。经营所得要减成本费用损失(要有账),财产租赁按次减八百或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要减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压根没有成本。五种成本结构,五种算法,合不起来。

居民与非居民在这一点上分道。 居民前四项合并按年算;非居民前四项按月或按次分项算,不合并、不汇算。同样是工资,身份不同,算法不同。

三、三档税率:一条一百零八字,两个区间一个定值

第三条一百零八字,全法最短的税率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档的结构是「两个区间 + 一个定值」。 综合所得三到四十五,经营所得五到三十五,其余一律二十。

这个「其余一律二十」是整部法里最省字的一处。 五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共用一句话、一个税率,因为它们都不需要累进——累进的目的是调节劳动所得的差距,资本性所得和偶然所得没有「多劳多得」的问题,用比例税率更简单。

区间的上限与下限值得对一下。 综合所得下限百分之三、上限百分之四十五;经营所得下限百分之五、上限百分之三十五。下限高两个点、上限低十个点,整个区间窄了八个点。 这个设计的意思是:经营所得允许扣除成本费用,税基已经比工资薄,所以税率不必拉到四十五;而综合所得不允许扣成本,用高上限来调节。

两个「税率表附后」是这一条最容易被读漏的地方。 法律正文只给区间,七级与五级的级距在第二十二条末尾的附表里。读第三条不读附表,等于只知道「三到四十五」而不知道「哪一档是多少」。

四、十项免税:九项封闭,一项开口

第四条二百八十三字,全法第二长条,十项加一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五)保险赔款;
  •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百八十三字分十项,平均每项二十八点三字。最长的是第一项,五十九字——颁奖主体列了五类: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奖领域列了七类: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最短的是第五项「保险赔款」,四个字。

十项里有九项是封闭的:每一项都有一个可以当场判断的标准。奖金要看颁奖单位(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与领域(科教文卫体环七类);利息要看债券种类(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补贴津贴要看是不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要看支付主体;保险赔款只看性质;军人三项看身份;安家费退职费养老金看「国家统一规定」;外交人员看法律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国际公约与协定看文本。

只有第十项是开口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但紧跟一款闸门——「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一款是 2018 年新增的。 修改决定第四项明确写着「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此之前的个税法,第十项是一句没有闸门的空白授权;加了备案要求之后,免税权仍然在国务院,但立法机关有了知情与监督的入口。

这是税收法定原则在免税条款上能做到的最大让步。 法律不能把「哪些所得免税」全部写死——经济生活变化太快,年年有新的补贴、新的赔付、新的外交协定;但也不能让行政机关无限扩权。解法是:前九项写死,第十项开口但备案。

五、三种减征:一百一十字,把幅度交给三十一个省级单位

第五条一百一十字,两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意这一条的授权方向与第四条相反。 第四条是「免」,全国统一,标准写死在法律里;第五条是「减」,幅度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为什么减征要下放到省? 因为两个情形都是地方性的:残疾、孤老、烈属的人数与财政承受能力各省不同;自然灾害更是纯粹的地域事件——一场洪水只淹一个省,减征幅度不可能全国统一。

所以这一条在全国会生出三十一套不同的标准。 同一位置有残疾的纳税人,在甲省可能减征百分之五十,在乙省可能减征百分之三十,在丙省可能按固定额度减。法律只划两类人,具体减多少由省级政府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款是国务院的兜底:「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样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跟第四条第十项是同一套结构——开口授权 + 备案监督。

把两条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个清晰的梯度: 免税(第四条)九项写死、一项开口;减征(第五条)两类写死、幅度下放、另加国务院兜底。免的比重比减的更「中央」,因为免税是永久性的,减征是有期限的。

六、五百七十六字:六类所得,六套减法

第六条五百七十六字,全法最长条,六项加三款,占全法条文的一成六四。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项对应六类所得,但减法不一样。

所得类型减什么减多少
居民综合所得四项六万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非居民工资薪金一项五千元/月
非居民劳务稿酬特许权不减按每次收入额
经营所得三项成本 + 费用 + 损失
财产租赁两档八百元(四千元以下)或百分之二十
财产转让两项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不减按每次收入额

这张表里藏着两个「六万」与「五千」的关系。 居民综合所得减六万元(一年),非居民工资薪金减五千元(一月)。六万等于五千乘十二。 同一个人,按居民算全年减六万,按非居民算每月减五千——减法相同,算法不同:一个按年,一个按月。

第二款是一处容易读错的细节: 非居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费用。而居民同类所得要先减百分之二十再打七折(稿酬)。同一种所得,非居民不享受费用扣除,这是身份差异的第二处体现。

第七款把「收入」和「收入额」分开。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额」,是收入减百分之二十费用之后的余额;稿酬的收入额再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也就是说,稿酬的实际计入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乘百分之七十,等于百分之五十六。 一万元稿酬,计入综合所得的是五千六百元。

第八款是捐赠扣除。 捐给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扣除;国务院规定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注意基数是「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收入,也不是应纳税额。

第九款定义了三个扣除。 专项扣除是社保费与住房公积金(养老、医疗、失业 + 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其他扣除由国务院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是一处备案闸门。

这一款只有两百多字,生出来的是九章三十二条二千七百二十八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六个扣除项目名称,撑起一部三十二条的部门规章。

七、十项免税改过五个字:一处术语、一处名目、一处性质

第四条现在的文本,是 2018 年逐字改过的。修改决定第四项一共五个动作,每一个都不是文字润色。

第一,把「免纳」改成「免征」。「免纳个人所得税」改成「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纳」说的是纳税人的动作,「免征」说的是税务机关的动作。 一字之差,把免税从「你可以不交」变成「国家免你交」,法律关系的方向反了过来。同一次修法里,第七条至第九条那些「缴纳」的表述没有动,只动了这一处。

第二,在第六项的「复员费」后面加了「退役金」。 军人的三项免税变成「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退役金」是 2018 年前后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里出现的新名目,与转业费、复员费并列,是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对应三笔不同的钱。修法没有另立一项,而是在原项里加三个字——这叫「同一性质、扩充名目」。

第三,把第七项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改成「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这一处改的是性质。「工资」是劳动报酬,「养老金」是社会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退休人员领的钱在法律上已经不是工资了,条文必须跟着改。如果不改,会出现「按条文这不算工资、所以不免税」的荒谬结论。

第四,删掉第八项里的「我国」两个字。 原表述是「我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删掉之后是「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因为「驻华」已经限定了在中国境内,再加「我国」是重复;更重要的是,免税对象包括各国驻华人员,不只是中国驻外人员回国。

第五,第十项从一句空白授权变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并增加一款备案要求。

五个动作,四处改动,一处新增。 加起来不到二十个字,但每一处都对应一个现实问题:术语统一、安置方式变化、养老保险改革、表述重复、授权监督。读税法要读这种「小改动」,因为大改动会有人宣传,小改动只有条文自己记着。

八、四千元不是随便取的:两档扣除在这里相等

第六条的第四项有一组数字:四千元、八百元、百分之二十。这三个数不是三个独立的政策选择,是一个方程的解。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百分之二十。

设收入为 X。当 X 等于四千时,减八百元;同时百分之二十乘四千,也等于八百元。两档在这一点完全相等。

这就是为什么分界点是四千而不是三千、五千。立法者先定了「八百元定额」和「百分之二十定率」两个参数,再算出它们相等的那个点,把那个点当作分界。

这个设计的实际效果是: 收入低于四千,定额扣除更有利(因为八百大于百分之二十乘收入);收入高于四千,定率扣除更有利(因为百分之二十乘收入大于八百)。分界点设在两档相等处,纳税人在任何收入水平上都不会因为「选错档」而少扣。

同样的思路在第六条里还有一次。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百分之二十这个比例,与财产租赁的定率是同一个数。同一个比例在两类所得上重复出现,说明它是「一般劳务成本」的经验值,不是为某一类所得单独设计的。

再看六万与五千。 居民综合所得减六万元,非居民工资薪金减五千元。六万等于五千乘十二。 同一个人,按居民算全年减六万,按非居民算每月减五千,减法相同,算法不同:一个按年,一个按月。 这不是两个政策,是一个政策的两种表述。

四个金额,三种关系: 六万与五千是「年度与月度的换算」,四千是「两档相等的临界点」,八百是「定额基准」。没有一个数是随手写的。

九、六项扣除的次序:从下一代到上一代

第六条第九款列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六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这个次序是按人的生命周期排的。 子女教育是往下(下一代),继续教育是自己,大病医疗是意外,住房是当期最大支出,赡养老人是往上(上一代)。六个项目覆盖一个人从三十岁到六十岁的主要现金流出。

六项里只有一项带「或者」: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其余五项都是独立项目,可以同时享受。住房这一项之所以二选一,是因为有房才有利息、无房才有租金,两者事实互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把这层意思写死了:「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个名称,五个可叠加,一个二选一。 这一款的二百多字,就是整个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法律源头——后面的三十二条办法,全部从这六个名词长出来。

十、非居民那一套:同一个人,两套账

六条里,居民与非居民的差别出现了四次:第一条划身份、第二条分合并与分项、第三条附表注 2 按月换算、第六条第二款减五千元。四处连起来,才是完整的一套非居民算法。

第一步,定身份。 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是非居民。

第二步,定范围。 非居民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境外所得不纳。这一步把大多数短期来华人员的税基直接砍掉一半。

第三步,定算法。 非居民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不合并、不汇算。居民是四项合并按年算,非居民是四项分开按月算。

第四步,定扣除。 非居民工资薪金每月减五千元;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不减费用,按每次收入额全额计税。

四步走完,得出一个结论:非居民不享受「按年拉平」的好处。 一个非居民某月收入很高、其余月份很低,居民身份可以按年合并后适用较低档税率,非居民身份则那个高收入月份单独适用高税率。这是身份差异最实质的一处。

反过来,非居民也有居民没有的东西:不汇算。 居民综合所得要办汇算清缴(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非居民不办。少一道手续,也少一次退税机会。

附表注 2 是这套算法的技术落点:「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张七级表,居民按「全年」查,非居民按「月」换算后查——表是同一张,尺子不是同一把。

十一、六条的分布:三条列项吃掉七成字

回到开头那张表:第二条一百八十字九项、第四条二百八十三字十项、第六条五百七十六字六项,三条合计一千零三十九字,占前六条的七成二五。

列项的条文一定比一句话的条文长,这是常识;值得看的是列项之后的字数分配。 第四条十项二百八十三字,平均二十八点三字一项;第二条九项一百八十字,平均二十字一项;第六条六项五百七十六字,平均九十六字一项。

第六条每项平均九十六字,是第二条的四点八倍。 原因在第六条每一项不只是列一个名称,还要写出完整的计算式。「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句话里三个变量。而第二条「(一)工资、薪金所得」只有六个字,它只负责命名,不负责计算。

命名条短、计算条长,这是所有税法的共同规律。 个税法把它压缩到了极致:命名只用一百八十字,计算用五百七十六字,两件事分在两条,读的时候不能混。

十二、三条不列项的条文,反而更难读

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都不列项,或者只列两项。这三条加起来三百九十三字,只占前六条的两成七五,但它们是全法最难读的三条。

第一条难在「或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两个条件用「或者」连接,任一满足即为居民。第二款反过来:「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又」与「或者」混用。读这两款要画出真值表,否则容易把「无住所但住满一百八十三天」误判成非居民。

第三条难在「区间」。 三个税率,两个是区间,一个是定值。区间不能直接用,必须查附表;定值可以直接用。 这种「一半可算一半不可算」的条文,是税法里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第五条难在「授权」。 它不告诉你减多少,只告诉你去哪找——「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读法条的人如果只读法律,永远不知道本地减多少。

十三、六条读完,还差三样东西

前六条把「谁交、交什么、多少税率、什么免、什么减、基数怎么算」六件事讲完了。但读完这六条,仍然算不出一分钱的税。 还差三样:

第一样,级距。 第三条的区间要靠附表落地,附表在第二十二条后面。

第二样,扣除标准。 第六条的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六个名称,标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里,而该办法的标准已经被 2022 年、2023 年两份国务院通知改过。

第三样,征收程序。 什么时候预扣、什么时候汇算、什么时候自己申报,全在第七条之后。

所以这六条是「实体规则的一半」。 另一半在第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即抵免、反避税、扣缴、申报、期限、协助、附则。前六条定「该交多少」,后十六条定「怎么交、什么时候交、不交怎么办」。

十四、接着看

  • 第七条至第二十二条,二千零七十四字,讲境外抵免、反避税、扣缴义务人、七种自行申报、五个期限与两张税率表;
  • 全书总账见母篇,二十二条三千五百零六字,条均一百五十九点三六,四部实体税法里条数最少、条均最高;
  • 九项所得逐一定义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条五百七十七字,比本法的第二条长两倍多;
  •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九章三十二条二千七百二十八字。

法律原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逐条拆解见母篇:二十二条三千五百零六字,六项扣除的标准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落到具体问题:六项扣除什么时候能开始扣,看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开始;保险赔款这一项免税怎么用,看保险赔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三险一金能不能税前扣,看单位和个人缴的三险能否税前扣除;第四条那十项免税落到工资上怎么用,看离职补偿金免税额度是多少。

词条层面,综合所得、非居民个人两条可以先看;标签有个人所得税与非居民与国际税收。按类目见法条深读,按专题见税务专题。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至第六条,六条、条文一千四百三十二个汉字、条均二百三十八点六七,占全法三千五百零六字的一成四零点八;其中第二条一百八十字九项、第三条一百零八字三项、第四条二百八十三字十项、第五条一百一十字两项、第六条五百七十六字六项、第一条一百七十五字三款。条文汉字按本站口径计算(只数条号后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十项免税与三种减征的备案要求、第六条第九款的三类扣除,均照条文原文引述。本文只作条文结构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计算与申报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