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27 至 2019-09-03,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父亲赠与给我的房产,二次出售需要交纳20%的房款吗? 2.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文件精… 3.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转让父母无偿赠与我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 5. 您好,我是一家房开企业,我司向一家拍卖公司付拍卖手续费20万左右(拍买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 6. 想要最新版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7. 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应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满足《关于小规模… 8. 请问国税总局8.30发布的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名单中新增的车型。在8月份已经缴纳的购置税可以退… 9. 您好!我公司是母公司,现决定将全资子公司A名下房屋划转给另一全资子公司B,根据财税〔2018… 10.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出租房屋,月租金未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吗? 11. 我公司在境外承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将部分施工任务承包给现场工人班组组成的施工队(已办理个体… 12. 您好,我是今年3月份购买的特斯拉新能源进口汽车,当时该款汽车还未能进入新能源汽车减免目录中,… 13. 我有一个个体户,于19年8月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批了定期定额。核定月销售额是2w,所得率… 14. 本公司是做生肉批发零售的,2018年做了增值税免税备案,2018年年底到期了,2019年8月… 15. 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做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间的一个环节(舱单发送),按照国家政策,国际货… 16. 我们是一家民营医院,经营范围包括“家庭服务”,现内设非独立的月子中心从事月子服务(产后母婴服… 17. 经济适用房是否免征营业税及增值税?销售房屋,收入及税费确认时点是什么?请回复列举问题的具体文… 18. 1、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 19. 商品储备公司办公用房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20. 个体工商户给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未超过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企业可以凭除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发票外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父亲赠与给我的房产,二次出售需要交纳20%的房款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若是受赠住房再销售,涉及以下税种: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若增值税免征,附加税也免征)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三项附加税。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购买方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若受赠非住房再销售涉及以下税种: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 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若增值税免征,附加税也免征)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三项附加税。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4.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5.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二)购买方 1. 契税: 计税依据×3%。 2.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文件精神,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文件又要求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目前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荒山占地要不要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因此,您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有疑问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转让父母无偿赠与我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比例是多少?其次个人转让受赠房屋免交个税中的自住5年且唯一住房中所指的唯一住房是本市唯一住房还是省内唯一住房?换句话说,在省内其他城市有住房的个人转让受赠住房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征个税的条件?希望领导帮忙解答一下?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已与纳税人电话沟通,确认纳税人转让房屋为住房。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78号)第五条规定: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增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如何理解?我的理解如下:1、2018年12月31日前必须获利的软件企业才适用;2、2018年12月31日前未获利的软件企业,2019年获利,2019年还可以适用一年免税和后3年减半优惠政策。请问哪种理解是准确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为2018年12月31日前必须获利的软件企业才适用。
您好,我是一家房开企业,我司向一家拍卖公司付拍卖手续费20万左右(拍买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我司现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说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的说法正确吗?我认为对方要么到办税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对方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第一条规定,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发票应根据经营业务如实开具。如符合增值税发票自开条件,可自行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如符合代开情形,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想要最新版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建议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您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下载中心-其他下载中下载《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已告知税费否扣款成功
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应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满足《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条件,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在小规模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销售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应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直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请问国税总局8.30发布的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名单中新增的车型。在8月份已经缴纳的购置税可以退税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1】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2017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172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同时明确,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其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依据17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办理免税手续;对不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无论何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都不应当办理免税手续。
您好!我公司是母公司,现决定将全资子公司A名下房屋划转给另一全资子公司B,根据财税〔2018〕17号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B公司免征契税对吗?另外,是否涉及其他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若涉及其他税种如何交税?急盼答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1、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3、印花税:问题所述内容,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4、土地增值税: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实质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资产移送,请根据文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出租房屋,月租金未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其中,如您涉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对应部分应正常缴纳增值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在境外承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将部分施工任务承包给现场工人班组组成的施工队(已办理个体工商户执业执照),我公司核算要求各项成本支出都需要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现该个体工商户施工队承揽的是境外工程,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境外施工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又要求取得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请问,该个体工商户施工队能否到税务局代开免税的境外施工发票,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提示:个人所得税由工人班组施工队(属于居民个人)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您好,我是今年3月份购买的特斯拉新能源进口汽车,当时该款汽车还未能进入新能源汽车减免目录中,所以缴纳了购置税,但昨天我查看最新的目录中已经包含了该款汽车,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我查阅了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我的车属于这个期间内购买的,应该享受免税政策,请问下如果可以退税,需要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如需退税则提供:《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3 份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1 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 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纳税人(车主)为内地居民的报送居民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发证机关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内地居民报送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纳税人(车主)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的报送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未满1 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我有一个个体户,于19年8月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批了定期定额。核定月销售额是2w,所得率是5%。若第三季度申报超6W,是不是免增值税,10月申报个人生产经营所得={6w0.053-(50003)}0.05=0?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是否发生不动产转让业务,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另外,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者依照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核定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双定户开出发票的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全额计算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实行储税划缴的双定户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先按核定的税额划缴税款,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由双定户另行申报缴纳。因此,详细建议您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相关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本公司是做生肉批发零售的,2018年做了增值税免税备案,2018年年底到期了,2019年8月才发现过期,2019年上半年一直开的免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影响呢?能不能补备案呢?补办的话需要什么资料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1.1减免税备案【二、业务概述】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减免税备案即指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5.3.1.19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业务概述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有效期起:2012年10月1日)。……四、附报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因此,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应当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做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间的一个环节(舱单发送),按照国家政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但是条件是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为什么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呢?我们现在的业务都是国内的,而且通过线上。因为考虑到政策的滞后性,以及目前客户的需求是线上,那我们能不能享受这个免税政策呢?如果不能的话其实是增加了我公司的税负的,有没有一个好的线上结算方法的推荐,可以使我们可以享受这个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因此,目前必须通过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我们是一家民营医院,经营范围包括“家庭服务”,现内设非独立的月子中心从事月子服务(产后母婴服务),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见附件3第一(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月子服务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请根据上述文规定判断,有符合规定的方可享受。如无法判定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经济适用房是否免征营业税及增值税?销售房屋,收入及税费确认时点是什么?请回复列举问题的具体文号,非常?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1、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二)。。。。。。(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请问:发放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实际支出),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之规定。(盼速回)?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商品储备公司办公用房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个体工商户给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未超过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企业可以凭除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发票外的收款等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27 至 2019-09-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27 至 2019-09-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7)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1)
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27 至 2019-09-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