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19 至 2021-05-12,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个体工商户,销售当地农产品,需要缴税吗?有免税政策吗? 2. 现在小规模起征点是调整了吗?是45万元吗? 3. 我单位2020年3月购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作业车辆一辆,申报时尚未列入免税图册,所以先缴纳了… 4. 图书购进、销售是否免征印花税?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出台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不需要办…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个人… 7. 我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具体税务经办人员。1、单位收到返还是否缴纳增值… 8. 我公司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无租使用关联单位的房产土地,可以享受3年的免税政策吗? 9. 父亲过世,儿子放弃继承,母亲继承原房产的另外一半产权,现要将房子卖出,需缴纳哪些税费,房子已…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1. 县自规局收到省局批准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文件后还没有进行土地出让,请问实际占用耕地时间… 12. 请问土增方面说的直系赠与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个直系亲属怎么理解,是否包含兄弟姐妹。请明示 13. 挂面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企业销售挂面是否可以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4. 你好,我是村委会,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年租金收入可能超500万,我不想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国… 15. 你好,由于专用车辆的免征购置税政策现在纳入税务总局和工信部联合管理,如果我在本月购买一个暂时… 16. 1、总公司(一般纳税人)中标并签订合同,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符合要… 17. 您好,根据财税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三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8. 我们收到上一年度的三代手续费返还,还需要交增值税吗?如果奖励给相关办税人员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19. 您好!我公司拟将已实缴的注册资金500万元,提高到认缴出资5000万元,在增资4500万元未… 20. 请问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现在有什么政策,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转小规模

二、官方答复汇编

1.个体工商户,销售当地农产品,需要缴税吗?有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咨询问题中未详细描述农产品是自产还是外购,常见涉及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答复内容篇幅受限,其他税费种参考以下文件: 三、房产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条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 四、城镇土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的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一条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涉及农产品的相关税费及优惠政策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现在小规模起征点是调整了吗?是45万元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我单位2020年3月购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作业车辆一辆,申报时尚未列入免税图册,所以先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后该车型5月列入免税图册,请问能否退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十、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图书购进、销售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8】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规定:“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出台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请问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是否还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四条,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经向相关业务处室核实,在实务操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除建筑服务外其他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直接享受,无需再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核准。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是否适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29】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我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具体税务经办人员。1、单位收到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2、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是否符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9】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无租使用关联单位的房产土地,可以享受3年的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根据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父亲过世,儿子放弃继承,母亲继承原房产的另外一半产权,现要将房子卖出,需缴纳哪些税费,房子已住5年非家庭唯一。同时有一车位,也是一样情况需要缴纳哪些费用。位置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答复单位:潮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6】转让房产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转让方税费:一、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非住房(指立项的建设项目属于工业、商业、车库等的个人房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7%、3%、2%分别申报,暂减半征收。其中,房产交易总额不超过10万的,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依20%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四、对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按合同金额的0.05%征收印花税,暂减半征收。五、对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住房以外的非住房,需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受让方税费: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按合同金额的0.05%征收印花税,暂减半征收。二、契税3%。其中第一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享受优惠税率1%,90平方米以上的优惠税率为1.5%;第二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享受优惠税率1%,90平方米以上的优惠税率为1.5%;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及非住房不享受优惠税率。 注:转让继承所得房产享受优惠时间计算起点为被继承人第一次取得房产的时间。(潮州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如何认定一家企业与下属公司为企业集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县自规局收到省局批准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文件后还没有进行土地出让,请问实际占用耕地时间应该是收到批准后还是将土地进行出让的时候?实际占用耕地应如何把握?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请问土增方面说的直系赠与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个直系亲属怎么理解,是否包含兄弟姐妹。请明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12366系统暂未查询到直系亲属包含的具体范围,建议联系相关部门确认或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挂面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企业销售挂面是否可以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你好,我是村委会,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年租金收入可能超500万,我不想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请问旧办法里是有非企业性质可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的,这里就写了按政策规定,这个政策具体是什么?我是村委会,不想转为一般纳税人,能附合这个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若符合标准建议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你好,由于专用车辆的免征购置税政策现在纳入税务总局和工信部联合管理,如果我在本月购买一个暂时未纳入税务总局第一批次免征目录的绿化喷洒车(专用车辆),并先缴纳车辆购置税在河南地区上牌,后续该车型进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其他批次专用车辆免征目录以后,我是否可以凭着先前的完税证明和税务总局下发的带有该车型的免征目录去原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原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九条规定,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 一、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车型,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二、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六、已经列入《目录》或《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接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七、《目录》或《清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车辆,申请人可以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机关按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传输信息、办理免税手续。……九、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不再更新《免税图册》。 十、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1、总公司(一般纳税人)中标并签订合同,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符合要求。2、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能否全部留到提供服务所在地?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其中包括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根据财税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三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属于该条文规定的金融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国债逆回购)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请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我们收到上一年度的三代手续费返还,还需要交增值税吗?如果奖励给相关办税人员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只能把交完增值税的部分奖励给相关办税人员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0】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规定:“手续费管理……(三)支付管理。……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您好!我公司拟将已实缴的注册资金500万元,提高到认缴出资5000万元,在增资4500万元未实缴的情况下,是否要缴纳印花税?认缴出资后而未实缴出资,企业资产仍然未超过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人员未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未超5000万元等三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是否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0】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一、注册资金不征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三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算公式是: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指标。

请问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现在有什么政策,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转小规模?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9】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额。 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2020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即2020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当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19 至 2021-05-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19 至 2021-05-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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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19 至 2021-05-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