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01 至 2021-07-14,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公司属于建筑业,我们在境外有在建工程,委托境内的劳务派遣公司对我公司的境外工程项目派… 2. 房东是退休老人,出租单间住房,每月房租700元,房东需要交税吗 3. 房东单间房屋出租,每月700元,房东需要交税吗 4. 1、土地增值税清算放弃普通住宅优惠,普通住宅预征率就要按照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缴纳吗?2、国… 5. 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是否免征契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 6.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 7. 我公司是一家销售、加工建筑材石材单位,由于当地政策核准不来简易征收,我想问一下2021年一般… 8. 月收入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收入不超过9万。除了免征增值税,还有其他税收优惠吗?比如营业税所得… 9. 请问河南省土增税按几分法?总局有文件说,不区分普通住宅的不得享受优惠(是否意味着可以不区分)… 10. 两会后出台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开15万,季度不超45万,可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于第二季度开具增值… 11.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根据冀政办字(2021)83号第三十一条:依据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 12. 咨询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预缴问题“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3.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14.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1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您好,我司是一家出口企业,5月委托一家代理公司代理贴标签、换箱、出… 16. 我单位在2020年6月收到某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一份以做账务处理,在2021年… 17. 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到2021年12月31日吗? 18. 请问一下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小微企业怎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 19. 如果集团内部多个成员企业分别在银行贷款,最后归集到集团使用,各成员企业向集团收取的利息不高于… 20. 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1日季度30万变到45万。那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不是也是不超4…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公司属于建筑业,我们在境外有在建工程,委托境内的劳务派遣公司对我公司的境外工程项目派遣工程技术服务人员和劳务人员,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我公司开具免税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6.商务辅助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房东是退休老人,出租单间住房,每月房租700元,房东需要交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个人出租住房,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的征收率减按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7%-市区(5%-县城、镇或1%-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3、房产税:4%。 4、个人所得税:10%。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个人出租住房,如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仅需缴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房东单间房屋出租,每月700元,房东需要交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如为个人出租房屋,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非住房)、5%的征收率减按1.5%(住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7%-市区(5%-县城、镇或1%-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3、房产税:12%(非住房)、4%(住房)。 4、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20%(非住房)、10%(住房)。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个人出租非住房,如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如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仅需缴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1、土地增值税清算放弃普通住宅优惠,普通住宅预征率就要按照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缴纳吗?2、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这一条和国家21号发文第五十三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时,对同一开发项目或同一分期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是不是有冲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6〕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 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一)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取得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时,对同一开发项目或同一分期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3.根据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贵公司选择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免征政策,则应单独计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否则,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情况。
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是否免征契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2003〕20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按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针对您所述情况,请携带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请问:公司与“合作社”合作,采取方式跟与“农户”合作一样,那公司能否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支持三农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外,均照章征收增值税。2013年,为适应畜禽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我公司是一家销售、加工建筑材石材单位,由于当地政策核准不来简易征收,我想问一下2021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会不会再有?迫切知道,谢稿?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暂时没有关于该政策延续的文件。
月收入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收入不超过9万。除了免征增值税,还有其他税收优惠吗?比如营业税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请问河南省土增税按几分法?总局有文件说,不区分普通住宅的不得享受优惠(是否意味着可以不区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请问河南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咨询主管税局是否意味着各县市可以自行决定?为什么有些主管税务机关总是以口头或者内部文件的形式要求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第五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因此,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预缴和清算申报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类进行申报。有关申报流程问题建议您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两会后出台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开15万,季度不超45万,可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于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票39万,附加税是应该享受税费减半政策,还是应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教育费,地方教育费免征?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根据冀政办字(2021)83号第三十一条:依据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精准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不是可以免征环保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咨询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预缴问题“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这条如何理解,如果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预缴只有8万,当季超了45万,当月还是不用预缴?;如果月超了15万元,季度未超45万元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7】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扩大。财税〔2016〕12号文是否为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升级或更新?是否还限定于小微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人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即可享受,未要求其他条件。 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建议参考下列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非税〔2019〕736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您好,我司是一家出口企业,5月委托一家代理公司代理贴标签、换箱、出口报关、打塑料厚膜业务,于5月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为免税发票(如下图1),报关行提供境内服务能开具免税发票吗?这张发票是否是合法有效凭证?所得税前是否能合法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不好意思,我们这边看不到您的图片,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代理报关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如果属于发票开具错误,建议退回重开。
我单位在2020年6月收到某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一份以做账务处理,在2021年我单位发现改发票开具有误,需退回做红冲处理,并由该建筑公司重新开具一份发票,但是此时该建筑公司已成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该如何做红冲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该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开具有误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建议该建筑企业参考上述规定,并按照原蓝字发票适用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到2021年12月31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到2021年12月31日。
请问一下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小微企业怎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如果集团内部多个成员企业分别在银行贷款,最后归集到集团使用,各成员企业向集团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率,利息费用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增值税。另外可以按照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定性执行,是不是必须要做免税备案并开具免税普票,仅开收据可以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第一条 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附件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1.集团内部多个成员企业分别在银行贷款,最后归集到集团使用,各成员企业向集团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率,不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定义,不能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2.如您单位各成员企业贷款归集给集团使用,若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应按贷款服务如实开具发票。3.对于提供统借统还业务的单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免征增值税的应开具免税发票,且该业务无需备案。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1日季度30万变到45万。那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不是也是不超45万是可以减免的,还是按原来30万标准减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01 至 2021-07-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01 至 2021-07-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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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01 至 2021-07-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