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27 至 2021-10-25,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范围有规定吗? 2. 我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中,有一个名词:市场专业集聚区,不太理解这个,希望能… 3. 您好。我是一家全国性房企在河北2020年3月新注册的子公司,5月份做的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在… 4. 我公司是苗木种植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上个月埋市政水管破坏一些苗木,得到一笔补偿款,这笔营业外… 5.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是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请问缴纳… 6. 个体工商户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卖方(自然人)直接过户买方,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 7. 你好;我是一个小个体在河北税务APP申报操作错误被转为一般纳税人,找相关部门多次他们给我答复… 8. 财税2016年12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费… 9. 我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施工业务,行业为其他建筑业。公司项下有苗圃,有几眼… 10. 您好,我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望京税务局。我想咨询一下,我司准备与一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 11. 我们公司刚成立,看到核定了附加税费的税种,想咨询现在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优惠吗? 12. 我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同为合伙企业控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请问我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属于… 13. 我司新增维修业务,报关方式为1300:修理物品,对生产所使用材料、水电和设备等产生增值税在出… 14. 我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出差,除餐费外,其他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餐费按每人每天50元支付(… 15. 请问,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享受所得税优惠,其中第三条“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 16. 我公司为一家牛肉屠宰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 17. 收到几张餐饮免税发票,目前餐饮发票可以开免税的吗 18. 请问,图书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19.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9月30日出租一套住房,可以享受10月1日增值税5%减按1.5%的政策吗… 20. 您好,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期有部分收入只能下季度开票,我按实际收入报税,此项收入在申报增值…
二、官方答复汇编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范围有规定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因此,从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全面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中,有一个名词:市场专业集聚区,不太理解这个,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和举例?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第三条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因此,文件中对“专业市场集聚区”暂无进一步解释,建议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我是一家全国性房企在河北2020年3月新注册的子公司,5月份做的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在这之前的4月份是否属于默认小规模纳税人(4月无营业额)?4月的所属期是否应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半优惠?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我公司是苗木种植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上个月埋市政水管破坏一些苗木,得到一笔补偿款,这笔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破坏的苗木成本)产生的利润是不是属于所得税免税范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是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请问缴纳增值税的时候,能否扣除土地购置成本,是按照3%还是5%的征收率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0】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您的描述,您不符合上述情形,无法差额计税。 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陕西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目前陕西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可按3%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卖方(自然人)直接过户买方,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种销售方式免征增值税,填报申报表该怎么填?缴纳经营所得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金额不是他真正收入的钱?该怎么申报经营所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0】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作为二手车经销商,您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主要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不体现。但如果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产生了其他应征增值税收入,未另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列次填写销售额。 关于经营所得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您的描述,在交易过程中由卖方(自然人)直接过户买方,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张发票主要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不是您的收入。因此不需要在经营所得申报表中体现。如果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实际取得了其他应征税收入,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在申报表上相关收入栏次据实填写。
你好;我是一个小个体在河北税务APP申报操作错误被转为一般纳税人,找相关部门多次他们给我答复是我们没有收到文件不能给你转为小规模,和代理公司合作她们说我税盘利率不一样不能给你代理,生活遇到这样此问题我整天高兴不起来,我真希望我提交的问题领导为我解决?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第六条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财税2016年12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费,这个销售额是单指增值税销售额,还是可以理解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的销售额?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9】第一,关于财税〔2016〕12号文的适用主体的问题。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施工业务,行业为其他建筑业。公司项下有苗圃,有几眼井用于灌溉苗圃的树苗,这几眼井的取水需缴纳水资源税。这几眼井的取水,公司能否享受水资源税取水限额内免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9】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为“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内水资〔2018〕143号)第四条规定, 农牧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包括粮食、薯类、油料、蔬菜、瓜果、花卉、牧草等作物的生产;林业包括经济林、生态林的生产和营造;畜牧业包括肉、蛋、奶等产品的初级生产;水产养殖业包括水生动植物的人工养殖。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您好,我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望京税务局。我想咨询一下,我司准备与一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会赔偿他一笔赔偿金,然后参照政策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请问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是多少呢?然后需要去前台或者电子税务局上面办理个税减免备案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10-1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1年北京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优惠政策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151360执行。享受上述政策不需要办理备案。
我们公司刚成立,看到核定了附加税费的税种,想咨询现在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优惠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我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同为合伙企业控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请问我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么?我公司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是否适用统借统换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的业务若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定义和文件规定的相关限制条件,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文件对何为企业集团未作出具体规定,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司新增维修业务,报关方式为1300:修理物品,对生产所使用材料、水电和设备等产生增值税在出口环节可以退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0-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我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出差,除餐费外,其他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餐费按每人每天50元支付(不分省内省外)。我公司设定该补贴的目的是由于出差旅人员的确在用餐时有些地方是没有发票的(比如一些小餐馆等),故设定了该项补贴。该项补贴是否符合个税免税政策: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不需要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享受所得税优惠,其中第三条“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这个环保相关专业的范围是什么?如何界定?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2】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我公司为一家牛肉屠宰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公司从事牛肉初加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范畴,免征企业所得税。我公司目前新增委托加工业务,也就是说甲公司购买肉牛,委托我公司进行屠宰加工,我公司收取甲公司加工费,请问我公司收取加工费和甲公司销售牛肉,我公司和甲公司是否还能符合上述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收到几张餐饮免税发票,目前餐饮发票可以开免税的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9】享受特定销售行为免税政策的,开票时,税率选择"免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图书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9月30日出租一套住房,可以享受10月1日增值税5%减按1.5%的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您好,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期有部分收入只能下季度开票,我按实际收入报税,此项收入在申报增值税时做无票收入,但是下季度申报增值税减去此项收入,就会票表对比不通过,我该怎么申报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文件中的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27 至 2021-10-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27 至 2021-10-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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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27 至 2021-10-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