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7 至 2020-04-02,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公司属于一家施工企业,在市属县有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所在地为了留着税源,要求公司在工程… 2. 您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的税务UKEY版的电子发票,该电子发票右下角没有显示销售方(… 3. 依据财税2016年60号文第3条,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那现在月… 4. 国家的政策很好,疫情期间增值税从三个点降到一个点,我身为一个小微企业感到很高兴,但是涉及到一… 5. 湖北省自然人在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票,是否适用于复工复产13号文件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 6. 本企业为生活服务业类小微企业,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国家税务总局8、9号文件影响,目… 7. 小规模开房屋经营租赁的还是5%吗 8.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第4季度开自开普票31万,2019年第一季度开具红字普通发票21… 9. 请问,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生产免税农产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10. 请问,农业生产者生产免税农产品时在日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认证吗?还要申报吗? 11. 请问,自然人转让机械设备(非房产),能否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中减按1%征… 12. 公司小规模,因为业务量比较少,但偶尔需要开发票,请问申请哪一种发票不需要税控盘,增值税电子普… 13.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在2万以内(开普票)要交增值税吗?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在2万以内(开专票)要… 1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 15. 个人销售自己种植苗木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是否免税 16.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你好!我公司为贸易公司A,由于各种原因,未实质性开展贸易业务。我公司股东为… 17. 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18. 我公司是襄阳一家小规模公司,2020年3月对外开出40万普通发票,1,2月没有对外开票。20… 19. 总局公告2020第8号生活服务业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豫建文202013号文中第七条… 20.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的免税项目因有的客户不接受免税普票要求开专票,有的客户接受免税普票。我的问题…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公司属于一家施工企业,在市属县有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所在地为了留着税源,要求公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所有税费在分公司缴纳(有的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的是一般纳税人,都是2019年设立的分公司)。现进入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要不要把分公司的所得税纳入总公司进行汇总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咨询了分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说不需要,而总公司的税务部门说要,有的回复说是2019年新成立的分公司,不能纳入总公司进行汇算清缴);成立的分公司属于小微企业,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其中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二、如果总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分公司可以享受,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您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的税务UKEY版的电子发票,该电子发票右下角没有显示销售方(章),是否不需要盖发票专用章呢?若不需要盖章,是否有相应的文件说明呢?因为有些顾客不理解为什么没有发票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不需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财税2016年60号文第3条,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那现在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的娱乐业纳税人,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自2018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的政策很好,疫情期间增值税从三个点降到一个点,我身为一个小微企业感到很高兴,但是涉及到一些票据已经开过三个点。但是现在强制要求更换票据,对我们这种小企业完成了很大的困扰,生意难做,到处都是领导,想更换票据非常困难。希望领导能够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如果在此期间已按3%开具发票的,可以采取作废(当月)或红冲(跨月)的形式进行解决,然后重新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

湖北省自然人在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票,是否适用于复工复产13号文件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有优惠请告知文件具体内容与文件号?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本企业为生活服务业类小微企业,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国家税务总局8、9号文件影响,目前无法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企业放弃所有税收优惠方可开具,请问该政策是否与季度收入低于30万元免征增值税冲突,如何在疫情期间既不放弃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该政策严重影响我公司开票收款等财务工作,请给予明确的答复,非常?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因此,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小规模开房屋经营租赁的还是5%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适用上述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第4季度开自开普票31万,2019年第一季度开具红字普通发票21万,开具红字发票部分能退税嘛?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请问,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生产免税农产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认证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您是北京的纳税人,北京的农产品采取核定扣除,不需要认证发票。

请问,农业生产者生产免税农产品时在日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认证吗?还要申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不抵扣模块中勾选,不抵扣的数据在申报表中不体现。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请问,自然人转让机械设备(非房产),能否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金额较大的话,自然人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因此,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公司小规模,因为业务量比较少,但偶尔需要开发票,请问申请哪一种发票不需要税控盘,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费用是多少,通用机打发票费用是多少,都需要购买什么设备才能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此,符合上述规定代开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如不符合,则不可以。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的规定,2020年3月16日起,推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2020年4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推行范围,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用税务Ukey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因此,如属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广东省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广东通用机打发票”;也可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在2万以内(开普票)要交增值税吗?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在2万以内(开专票)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不论开具专票或者普票都需要据实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由(财政部令第65号)确定于2011年11月01日失效)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上述文件还有效吗,如果有效,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免征各项税收吗,各项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吗?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认定要民办非营利机构按上述规定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法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8】一、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应按照财税〔2018〕13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符合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个人销售自己种植苗木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是否免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者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植物类第十一项 林业产品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4 年153号)第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3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税收政策,您自产自销的树苗属于农产品免税范围,但是您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你好!我公司为贸易公司A,由于各种原因,未实质性开展贸易业务。我公司股东为两个自然人,其中一个自然人股东甲某持有本公司股份实际为代B集团公司持有(双方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且甲某投资A的资金来源于B集团的借款,有股权抵押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回单,B为A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1、请问我司属于B集团的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成员企业吗?2、目前我司在银行取得一笔贷款5000万元,由于内部资金的调度和使用,账上有其他应收款B集团4000万,请问此笔应收款符合财税〔2019〕20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吗?3、另外如果不符合财税〔2019〕20号,那符合统借统还吗?4、如果以上均不符合,需要根据借款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并交增值税,那借款利率如何确定,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加盟),收到的到件的派送费怎么区分是否是为居民个人提供的服务?我咨询过税务局,说如果想享受免税,必须提供是为居民个人提供的派送服务,我怎么证明所提供的派送服务是为居民个人提供的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规定: 十四、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我公司是襄阳一家小规模公司,2020年3月对外开出40万普通发票,1,2月没有对外开票。2020年第一季度对外开票超过30万免税限额,那么第一季度需要缴税增值税吗,要缴税需要交多少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总局公告2020第8号生活服务业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豫建文202013号文中第七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生活服务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物业服务企业能不能享受该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的范筹,不属于生活服务,不能按照生活服务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的免税项目因有的客户不接受免税普票要求开专票,有的客户接受免税普票。我的问题是企业能否对于不同的客户有的开专票(不享受免税),有的开免税普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7 至 2020-04-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7 至 2020-04-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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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7 至 2020-04-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