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27 至 2021-08-1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非新设立公司(有ukey),可开通电子专票吗?现在所看到的信息多为新设立公司可申请电子发票!… 2. 2021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需要什么条件? 3.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年(会计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还是连续12个月销售额5… 4. 新注册的公司,在注册的时候没有了解清楚政策误选了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重新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5. 1.我们是小规模,技术合同备案后如何申请开免税发票?需要的程序和提交的资料?2.我们是小规模… 6.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8款规定: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这里是指免征该电子… 7. 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 8. 我们是一家养殖企业,主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有时候我们会卖我们自己收集的一些的废品,金额在100… 9. 小规模纳税人按均为季度申报,连续三个月不申报即一季度不申报,即一次漏报,漏申报一次即被金三系… 10. 我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饲料企业,购进玉米胚芽饼后,加工成饲料,再销售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 11. 我司主管税务机关是福州鼓楼区,如果成立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是福州其他区(工商注册属于其他区域)… 12. 我司主管税务机关是湖里区,成立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也在湖里区(但工商注册属于其他区域),总公司… 13. 在现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方向下,对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中银行卡备案期限方面还有没有15天不备… 14. 我公司营业范围中有租赁,如果租给个人,能否享受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15. 我公司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期调往子公司工作,随即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又与子公… 16. 我们是小型养猪企业,产生一些猪粪,对外销售不免增值税?国令538号和50号未明确说明需要交税… 17. 我查询到办税指南的申报享受税收减免里的28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 18.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1.这个免征是指就金融机构可以免印… 19. 我单位2020年12月份购入23亩地土地出让金价格为2958万元,另一国有企业于2016年购… 20. 合同中约定,软件的归属客户所有,包括源代码、著作权。但本软件还未申请产品著作权,请问,我公司…
二、官方答复汇编
非新设立公司(有ukey),可开通电子专票吗?现在所看到的信息多为新设立公司可申请电子发票!还有,可申请的电子发票为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0】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0年12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欢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税务总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一是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二是对于新办纳税人,从2020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行: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1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需要什么条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规定截止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没有延续。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年(会计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还是连续12个月销售额500万及以下。请明确是会计年度的“年”?还是连续12个月的“年”?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上述文件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新注册的公司,在注册的时候没有了解清楚政策误选了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重新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我们是小规模,技术合同备案后如何申请开免税发票?需要的程序和提交的资料?2.我们是小规模企业,申请开免税发票的金额70万和小规模季度不超45万是否分开计算?就是我们开了70万的免税发票后,另外的纳税发票是否还可以享受不超过45万,免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8.1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附件1.税收优惠事项清单……4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 1、如果您是享受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据实开具免税发票即可。2、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季度销售额应包括免税销售额。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8款规定: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这里是指免征该电子凭证对应的个人印花税,还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免征相应的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
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7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7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我们是一家养殖企业,主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有时候我们会卖我们自己收集的一些的废品,金额在1000-2000元每月,我们正常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我们如何缴纳?我们在收集废品时产生的人工费,等我们计入的主营业务成本。都是在他们工作的时候收集的,无法归集废品发生的成本,这部分金额,我们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您单位收集的一些的废品进行销售属于销售货物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单位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单位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小规模纳税人按均为季度申报,连续三个月不申报即一季度不申报,即一次漏报,漏申报一次即被金三系统列为非正常状态,是否过于严苛?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我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饲料企业,购进玉米胚芽饼后,加工成饲料,再销售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按2001年121号公告?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3】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我司主管税务机关是福州鼓楼区,如果成立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是福州其他区(工商注册属于其他区域),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总公司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零申报,请问这样是否符合当地税务规定?总公司是否需要申请增值税和所得税汇总申报?或者需要进行相关的备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3】总分公司都应如实申报。增值税要申请汇总申报的需符合闽财税〔2016〕4号第四条规定,若符合条件的可按照闽财税〔2016〕4号第五条规定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若不符合条件的,则总分支机构应就其各自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办理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上: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总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 文件依据: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四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微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四)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设区市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三个年度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总分支机构名册(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生产经营地址、税务登记时间等); (三)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的证明资料; (五)总机构出具的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企业法人(总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不在福建省内的,应指定一家福建省内分支机构为总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增值税汇总核算业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我司主管税务机关是湖里区,成立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也在湖里区(但工商注册属于其他区域),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总公司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零申报,请问这样是否符合当地税务规定?总公司是否需要申请增值税和所得税汇总申报?或者需要进行相关的备案?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厦财税〔2018〕14号)对总分机构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缴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18〕14号)规定 :“第四条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因此,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具备上述汇总申报条件,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都在厦门,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跨地区经营,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
在现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方向下,对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中银行卡备案期限方面还有没有15天不备案所有银行卡,就有处罚的要求?如果有,这个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在优化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的大形势?是否可以考虑变更或出台相关新政?现在都要求大数据化,已经在银行开户过,税务局应该可以自行同步过来相关数据猜对,再让纳税人提供是否多此一举,甚至如果15天内没有及时备案会被判定违法处罚,一个还未开始经营的企业,上来给来一条违法记录,是否过于严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首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标准》规定“可”或“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或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附件: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轻微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按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按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按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提供虚假账号的;或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首违不罚情形。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营业范围中有租赁,如果租给个人,能否享受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公司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期调往子公司工作,随即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又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关系,母公司向该员工支付了离职补偿金,这笔离职补偿金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如为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我们是小型养猪企业,产生一些猪粪,对外销售不免增值税?国令538号和50号未明确说明需要交税,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生猪都免增值税,猪粪不免增值税的话是不是有点不合理?如果猪粪免增值税,那么猪粪混合猪尿形成的液体,贩卖是不是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五)其他动物组织……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动物分泌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另外,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而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销售的猪粪以及混有猪尿的液体是否属于免征范围。如界定困难,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查询到办税指南的申报享受税收减免里的28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1)棚户区改造相关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3)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4)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项在文件里没有提“家庭唯一住房”的条件,为何还要提供第(3)(4)项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30】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办税指南-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需报送资料第28项规定:“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上述(3)、(4)项资料,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1.这个免征是指就金融机构可以免印花税,还是指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印花税双方都可以减免?2.这个减免政策2021年还有吗?持续到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我单位2020年12月份购入23亩地土地出让金价格为2958万元,另一国有企业于2016年购入28亩土地出让金价格为1935万元,因规划调整现单位将本单位23亩的土地与国有企业购进的28亩的土地进行置换,置换时双方依据现在市场价格协商一致双方都不支付补价直接置换,请问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以及《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相关规定我单位是否可免征契税。麻烦请以文字形式回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再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四、办理材料: 2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4,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交换协议等资料,税务机关会根据不同地区土地基准地价确定交换价格,若土地交换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合同中约定,软件的归属客户所有,包括源代码、著作权。但本软件还未申请产品著作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如果能是不是直接这样做:在金税系统中开票时,直接开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的参考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27 至 2021-08-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27 至 2021-08-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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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27 至 2021-08-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