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26 至 2020-02-27,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吗? 2. 哪些人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防疫工作者”?我公司已认定为“疫情防控重… 3. 2月25日国务院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决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4. 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2月份企业选择不享受免税政策;3-4月开始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享受免税政策?… 5. 非企业性单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6. 我们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当时与业主约定其中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现工程分包出去了,分包工程款为5… 7. 希望继续延续一般纳税人连续4个季度开票不超500万元,可以申请降为小规模的政策 8. 2018.2019年一般纳税人连续12个月开票不超500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可在2020… 9.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望去年的政策今年继续推行 10. 请收到我留言的老师帮忙提交下意见,现在疫情特殊情况,本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太高了,业务也不多,… 11. 希望收到留言的人帮忙把意见反馈一下,谢谢啦! 12. 受疫情影响,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申请降为小规模纳税人,去年的政策可否延续? 13. 一般纳税人税负过高,想转成小规模,但是政策到期了,希望政策延期 14. 请收到留言的客服小姐姐小哥哥把我的意见反馈一下,希望20182019年一般纳税人连续12个月… 15. 关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外增值税征收率降低为1%的政策文件出台了吗 16.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政策能否延续? 17. 我们是生活服务类的餐饮企业,请问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如何开具免税发票? 18. 受疫情影响,公司税负较高,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的政策希望可以延续 19.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降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是否延期 20. 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是否可以延续呢???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对于您所述一般纳税人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暂未有最新文件。建议您可留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最新政策。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哪些人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防疫工作者”?我公司已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参与保障物资生产的人员是否属于稳健规定的“防疫工作者”,其发放的奖金、补贴能否免征个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与防疫工作者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规定,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月25日国务院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决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鉴于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季度申报,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据实缴纳,本次减免跨越两个季度,现实很难操作。建议迅速将第一二季度的申报期限由季度改为月,在1月份申报期没结束前可以完成所有操作!?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第一,对于2020年第一个季度的申报,3月起免征,1-2月享受月10万季度30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2月份企业选择不享受免税政策;3-4月开始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享受免税政策?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享受是否受“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非企业性单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当时与业主约定其中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现工程分包出去了,分包工程款为500万元,该款已经由分包的承包单位纳税,这500万元我们总包单位还需要缴纳税款吗?我们纳税的时候能否扣除分包款?这500万元是业主打款到我们公司账户,再由我公司转给分包的承包单位的。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承包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希望继续延续一般纳税人连续4个季度开票不超500万元,可以申请降为小规模的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今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2018.2019年一般纳税人连续12个月开票不超500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可在2020年继续沿用此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望去年的政策今年继续推行?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请收到我留言的老师帮忙提交下意见,现在疫情特殊情况,本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太高了,业务也不多,一年不超500,想降小规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目前已执行到期,且暂未出台有关该转登记日延期等文件,无法申请转登记。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希望收到留言的人帮忙把意见反馈一下,谢谢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受疫情影响,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申请降为小规模纳税人,去年的政策可否延续?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一般纳税人税负过高,想转成小规模,但是政策到期了,希望政策延期?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您可以拨打01012366提出意见建议。

请收到留言的客服小姐姐小哥哥把我的意见反馈一下,希望20182019年一般纳税人连续12个月不超过500万可转登为一般纳税人The政策,在2020年能继续实施。多谢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关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外增值税征收率降低为1%的政策文件出台了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政策能否延续?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文件。

我们是生活服务类的餐饮企业,请问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如何开具免税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的规定,“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系统操作手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发布,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查阅。“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进,试点纳税人范围等有关安排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因此,如为“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的试点纳税人,则可按规定使用上述发票。

受疫情影响,公司税负较高,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的政策希望可以延续?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五、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文件。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降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是否延期?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是否可以延续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26 至 2020-02-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26 至 2020-02-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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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26 至 2020-02-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