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5 至 2020-03-0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若放弃减税,按照3%… 2. 各位领导请体谅下我们身在水深火热中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想转小规模,希望政策延续 3. 受疫情影响,本来利润就不高,现在要交的税费还很高,希望企业能够T恤小我们的不容易,2020年… 4. 希望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可以往后延续政策时间 5. 某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第3个月转一般纳税人,季度前2月销售额24万元,缴纳增值税0.7万元,请问… 6. 请问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期限能否延长 7.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较高,受疫情影响,现申请想转降为小规模纳税人 8. 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公司税负较高,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政策是否能延续? 9.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降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是否延期 10. 希望2020年政策可以延续,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话,可以降为小规模纳税人 11. 一般纳税人转增小规模,2020年政策是否延续? 12. 2020年一般纳税人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3. 申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 14. 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分摊。而个人独资企… 15. 自然人张三在杭州拥有两套商铺均出租给A企业,第一套商铺年租金110万,租赁日期从2020年1… 16. 我公司属于省内汇总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一家分公司,当月销售额少于10万元,请问,该分… 17. 你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3月能否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18. 您好,如果上一年度收入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预计本年度符合,能否享受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19. 我公司是一个个人独资农贸市场,主要业务收入是靠出租铺面和摊位收取租金,按一次性收取20年的租… 20. 房地产企业本年没有收入,发生的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扣除?扣除标准?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是否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所有类型的减税、免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因此,如您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如仍有疑问
各位领导请体谅下我们身在水深火热中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想转小规模,希望政策延续?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受疫情影响,本来利润就不高,现在要交的税费还很高,希望企业能够T恤小我们的不容易,2020年能够重新变为小规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截止目前暂未出台有关该转登记日延期等文件,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希望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可以往后延续政策时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某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第3个月转一般纳税人,季度前2月销售额24万元,缴纳增值税0.7万元,请问,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缴纳?是全免还是减半征收?(季度第3个月销售额17万元)?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一、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如您在第3个月登记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后按月纳税的,前两个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标准享受免征,第3个月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如第3个月登记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后按季纳税的,前两个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第3个月按季度销售额计算可以享受免征。
请问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期限能否延长?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最新的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较高,受疫情影响,现申请想转降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目前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公司税负较高,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政策是否能延续?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五、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文件。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降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是否延期?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官方微信公众号。
希望2020年政策可以延续,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话,可以降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目前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一般纳税人转增小规模,2020年政策是否延续?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目前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2020年一般纳税人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目前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申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最新的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分摊。而个人独资企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分摊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规定只适用于其他个人。
自然人张三在杭州拥有两套商铺均出租给A企业,第一套商铺年租金110万,租赁日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套商铺年租金95万,租赁日期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第一次向税务局代开第一套商铺的租金发票时,是否免征增值税。第二次向税务局代开第二套商铺的租金发票是否免征增值税,还是累加第一次的租金全额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 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 杭州市:同一纳税人有多处房源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同一产权人在同一乡镇、街道(以管辖区为最小单位)所在地拥有两处以上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合并征收。
我公司属于省内汇总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一家分公司,当月销售额少于10万元,请问,该分公司当月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如有疑问
你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3月能否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一、货物和劳务税 18.我是辽宁省从事化妆品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假设2020年3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按照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后,应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于您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您3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3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您好,如果上一年度收入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预计本年度符合,能否享受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决定,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对企业等参保单位免、减、缓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等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您咨询的问题目前文件中没有明确,建议等待配套实施办法出台后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是一个个人独资农贸市场,主要业务收入是靠出租铺面和摊位收取租金,按一次性收取20年的租金,现在算下来每月合计销售额只有6万多元,达不到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以上才交增值税的规定,但是前期已预缴了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企业本年没有收入,发生的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扣除?扣除标准?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5 至 2020-03-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5 至 2020-03-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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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5 至 2020-03-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