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27 至 2020-03-02,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吉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至5月31日征收率3%降至1%,这个政策包含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公告中,尚未提及注册类型为有限公司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 3. 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不在湖北省),在3月1日到5月31日期间销售五金百货,以前是按3%给客… 4. 业务信息如下:1、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广告业;2、甲公司为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纳税申报… 5.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6. 湖北省内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如果放弃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3… 7.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至5月31… 8.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 9.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和2020年第5号公告的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在3、4、5月申请代开或… 10. 财税2020年8号公告中提到疫情期间为居民个人提供的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我公司是快快递公司,… 11. 木焦油主要成份是杂酚油,是从山毛榉焦油蒸馏获得的。山毛榉为山毛榉科的-种植物,山毛榉的坚果油… 12.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为客户向国家专利局代缴官费,国家专利局开票给我司,我司开票给客户,其… 13. 个人申请代开生活服务类普通发票,是否能享受2020年8号文件中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 14. 木焦油是否属于废弃的动植物油吗?木焦油主要成份是杂酚油,是从山毛榉焦油蒸馏获得的。山毛榉为山… 15. 请问现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取消核定征收了吗?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一直是… 16.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疫情期间为业主服务收到的物业费是否符合防疫期间收到的免税收入范围? 1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 18. 2020年一般纳税人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19. 请问'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是否有延续?今年还会延续吗? 20. 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请问这个…
二、官方答复汇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至5月31日征收率3%降至1%,这个政策包含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吗?同时包括专票合普票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月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3月因开票信息有误,退回发票重新开具,是否应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针对问题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针对问题二:因您描述的问题不具体,我们无法进行准确解答,建议您拨打吉林税务12366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针对问题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公告中,尚未提及注册类型为有限公司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执行,减按1%征收率,已电话致电010-12366告知可以执行,现在想确定一下是否可以执行?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不在湖北省),在3月1日到5月31日期间销售五金百货,以前是按3%给客户开发票(我能自开专用发票)。请问,在此期间,我可不可放弃优惠政策,还继续按3%给我的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谢谢回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总局即问即答,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3%开具专用发票。
业务信息如下:1、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广告业;2、甲公司为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纳税申报期限为按季申报;4、2020年1—2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60000元,税额7800元,价税合计267800元;5、2020年3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00000元。请问:甲公司一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怎样享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公告,是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的公告。但是公告正文中并未明确只适用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自然人)是否适用该政策。2.该公告第五条“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政策从字面理解只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个人所得税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那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除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以外发票时,是否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呢?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湖北省内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如果放弃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3%征收率还是按照1%征收率开具?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增值税。请问,不论开具何种发票都可以免征吗?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希望给予明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参考财税2016年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请问若第三方平台的外卖配送服务不满足快递收派服务范围,是否符合其他生活服务范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外卖配送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配送的,建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和2020年第5号公告的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在3、4、5月申请代开或只开专票,按几点征税?个人房屋出租代开发票征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第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第二,如果是个人出租住房: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情形,房产税4%;增值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个人所得税10%。 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情形,房产税4%;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或5%或1%),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10%。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公式(五)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税办发〔2019〕5号)文件规定,2月1日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累计月代开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税额免征增值税,代开的专用发票税额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累计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累计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即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10%;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财税2020年8号公告中提到疫情期间为居民个人提供的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我公司是快快递公司,业务主要是收派快递件,我公司为淘宝平台商户提供快递服务,该商户快递物品的收件方均为个人。我司需要为该淘宝平台商户开据发票,是否可以收件方为个人,判断为是居民个人提供的快递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发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您需要根据实际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别。
木焦油主要成份是杂酚油,是从山毛榉焦油蒸馏获得的。山毛榉为山毛榉科的-种植物,山毛榉的坚果油是用山毛榉的果实(坚果仁)制取油脂,木焦油是将坚果油剩余废弃的残油(焦油)经过蒸汽蒸馏用氢氧化钠处理、再酸化及再蒸馏使之与其他成份分离后制得,制成无色液体或淡黄色液体。请问:木焦油是否符合“财税(2011〕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中第四条: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规定,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企业从事符合上述条件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业务的可按规定免征消费税。其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包括以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对于木焦油是否属于前述情形,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为客户向国家专利局代缴官费,国家专利局开票给我司,我司开票给客户,其实这部分我们并没有增值,要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贵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代理,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个人申请代开生活服务类普通发票,是否能享受2020年8号文件中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木焦油是否属于废弃的动植物油吗?木焦油主要成份是杂酚油,是从山毛榉焦油蒸馏获得的。山毛榉为山毛榉科的-种植物,山毛榉的坚果油是用山毛榉的果实(坚果仁)制取油脂,木焦油是将坚果油剩余废弃的残油(焦油)经过蒸汽蒸馏用氢氧化钠处理、再酸化及再蒸馏使之与其他成份分离后制得,制成无色液体或淡黄色液体。请问:木焦油是否符合“财税(2011〕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中第四条: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规定,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企业从事符合上述条件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业务的可按规定免征消费税。其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包括以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对于木焦油是否属于前述情形,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现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取消核定征收了吗?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一直是核定征收,前几天税管员打电话说,现在取消核定征收了,把你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可是我企业核算制度不健全,无法提供成本核算资料。该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疫情期间为业主服务收到的物业费是否符合防疫期间收到的免税收入范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 (七)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不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7项: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其中的农技推广的范围是指什么?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解释?8.远洋捕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020年一般纳税人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请问'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是否有延续?今年还会延续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没有接到通知延续。
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请问这个优惠政策小规模公司可以享受吗?还是只针对个体工商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间的业务,应适用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27 至 2020-03-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27 至 2020-03-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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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27 至 2020-03-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