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6 至 2020-03-0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房地产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免征吗? 2. 我公司属于生活服务类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4700元,我公司是否能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3.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承担了医院医疗垃圾处置工作,为此参照国家给予疫情防控医护人员的标准… 4. 我是一家2018年成立的小微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要清算,在清算前处理了固定资产… 5. 小规模纳税人服务行业的培训公司针对老学员介绍新学员来培训的奖励开票处理? 6. 小规模纳税人服务行业的培训公司针对老学员介绍新学员来培训的奖励开票处理?老师好,我们是小规模… 7. 职工收到公司用于购买防疫物品的现金能免征个有所得税吗? 8. 您好,我是河南一个体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免征个税吗?政策依据是那个文件? 9. 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顶账来的二手车,取得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票,车的出厂日期为2008年的,… 10. 2020疫情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 11. 我单位是一家酒店企业,假设2020年3发生住宿服务收入10万,其中1万开具专票(客户要求必须… 12. 本人东孚镇有家苗圃,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0.01,… 13. 受疫情影响,我公司先申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4.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发票,业务发生时间是2019年的,能不能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 15. 因疫情影响,能否延长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政策 16. 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发展不顺利,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申请政策延续 17. 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政策会延期吗 18.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政策能不能跟领导反映一下在增加一年 19. 我单位是一家酒店企业,假设2020年3发生住宿服务收入10万,其中1万开具专票,5万开具免税… 20.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是否继续?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房地产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免征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我公司属于生活服务类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4700元,我公司是否能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由于会计人员1月份已经申报,是否可以出具情况说明申请抵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承担了医院医疗垃圾处置工作,为此参照国家给予疫情防控医护人员的标准,给参与处置工作的员工发放了补助,请问对该补助员工是否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享受免征个税?对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的参加疫情防治工作防疫工作者如何界定?有无相关资质证明要求?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是一家2018年成立的小微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要清算,在清算前处理了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但处理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以及产品收入季度收入小于30万元,请问处理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还是属于免征?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服务行业的培训公司针对老学员介绍新学员来培训的奖励开票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9.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 ……一、代开发票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2.1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四、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3身份证件原件;4身份证明复印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应税服务中有一项经纪代理服务,具体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也都可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暂无您所提到的奖励费,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界定,该学员从您单位取得的奖励费是否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或其他现代服务。另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且应如实开具发票。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鉴于您单位业务的特殊性,具体事项界定及办理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小规模纳税人服务行业的培训公司针对老学员介绍新学员来培训的奖励开票处理?老师好,我们是小规模的培训服务行业企业,我们踏实经营,诚实守信做事业,所以业内口碑好,从而有很多老学员给我们宣传,以至于老学员带着新学员来学习培训技术。针对此种情况,我们企业决定给老学员一定的现金奖励,这个奖励怎么开具发票?是参考商品流通行业平销返利开负数发票?我们企业认为,应该给老学员开具负数发票,可是服务名称怎么使用?如果这位老学员当年给企业交纳的培训费为2000元,由于介绍众多,已经奖励给她现金2000元了,再奖励现金200元时,怎么开具发票?感谢老师指点迷津!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个人偶然取得收入,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职工收到公司用于购买防疫物品的现金能免征个有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文件中规定,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不包括现金的,所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是河南一个体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免征个税吗?政策依据是那个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没有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月不超3万免征个人所得税。建议您参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在征管方面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额未达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暂按现有模式由税务机关批量零申报。另外,如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顶账来的二手车,取得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票,车的出厂日期为2008年的,将此车出售的可以适用简易征收3%减按2%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013年8月1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2020疫情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目前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我单位是一家酒店企业,假设2020年3发生住宿服务收入10万,其中1万开具专票(客户要求必须开具专票,否则不来住),5万开具免税发票、4万没有开具发票,请问开具免税发票的5万与没有开具发票的4万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本人东孚镇有家苗圃,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0.01,想咨询下应纳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什么?应纳个人所得怎么算?什么情况下需要交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是否需要每季度和年度申报个人生产经营所得A.B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 根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调整厦门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详见附件)。 上述纳税人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则无须报送B表。

受疫情影响,我公司先申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最新的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发票,业务发生时间是2019年的,能不能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要如何申请,目前申请总是被驳回?这个要怎么处理?文件明确要求优惠期间是2020年3-5月份,那之年发生的业务申请开票为什么开不了啊?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因此,建议自行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因疫情影响,能否延长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发展不顺利,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申请政策延续?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没有相关延续的文件。 2、为积极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帮扶企业缓解缴税压力。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电子税务功能已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理路径是: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进行办理。

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政策会延期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目前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政策能不能跟领导反映一下在增加一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我单位是一家酒店企业,假设2020年3发生住宿服务收入10万,其中1万开具专票,5万开具免税发票、4万没有开具发票,请问开具免税发票的5万与没有开具发票的4万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下发之后,3月份纳税人仍然选择免税的,开具发票须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一部分开具专用发票缴纳税款,一部分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免税。未开具发票部分可适用免征增值税,应按未开具发票申报。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是否继续?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目前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6 至 2020-03-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6 至 2020-03-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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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6 至 2020-03-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