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9 至 2020-03-22,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属于生活服务纳税人,1月起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1月已经开了普票,在申报时,填在附表一第1… 2. 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都是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单位部分5个月的三项社保,为什么我省只是减半3个月 3. 你好,我是快递企业,想咨询下从2月6日后,我司与总部间经济业务往来,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 您好!我是山东的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企业,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施工,请问在当地应预交哪些… 5. 您好,我司承担了本地储备粮的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七条,取得的财政补… 6.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 7.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 8. 驾校属于生活服务行业吗?2020年1月开始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吗 9. 自然人将帐篷、活动板房等财产出租给村委,用于疫情防控,收取租金2000元,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10. 自然人以不动产向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增资,是否免征契税? 11. 您好,有个问题需要咨询,技术进口是否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四川酷比公司需要从台湾联发科进口5G软… 12. 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核定的标准与条件是什么?为什么延安市宝塔区要限制核定企业的数量? 13. 咨询一个问题:我在一个镇政府干活,每个月需要去税务局开工资发票,请问符合防疫减免税政策吗?应…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关于跨境电商核定征收的条件中,(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 15. 2020年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今年是否还会延续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16. 因为疫情原因,加上去年很多上下游合作企业已经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使得我司税负较重,我们公司申请… 17. 我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生活服务业销售40万(其中开专票1千),所有的收入都是同一个服… 18. 我司是一家快递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点,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19. 请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 20. 根据2020年国税总局8号公告,在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属于生活服务纳税人,1月起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1月已经开了普票,在申报时,填在附表一第19行进行免税申报,次月没做红冲,请问这样可以吗?有没有政策依据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都是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单位部分5个月的三项社保,为什么我省只是减半3个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我是快递企业,想咨询下从2月6日后,我司与总部间经济业务往来,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在此种情况,我司已开出的增值税普票(免税)是否应该享受免税政策。已知总部所属南方城市在此种情况下是享受免税政策,是什么原因我司不能享受此政策?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二、主要内容解读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规定,13.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您好!我是山东的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企业,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施工,请问在当地应预交哪些税费,计税依据是什么,征收比例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第三条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3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第三条 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第七条 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综〔2011〕45号)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如有疑问

您好,我司承担了本地储备粮的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七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想请问政府给我司的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属于与销售挂钩吗?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之前的规定是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现在对农户的政策是不延续了吗?而且金融机构对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也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续还会出台相关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目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及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政策,执行期限已到期,未出台延续的相关政策,您的意见建议我们会进行反馈,建议可以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最新公告。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对农户的减免政策截止到2019年就没有了,后面还会延续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目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已到期,未出台延续的相关政策,您的意见建议我们会进行反馈,建议可以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最新公告。

驾校属于生活服务行业吗?2020年1月开始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驾校从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教育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自然人将帐篷、活动板房等财产出租给村委,用于疫情防控,收取租金2000元,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另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一、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以不动产向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增资,是否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您好,有个问题需要咨询,技术进口是否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四川酷比公司需要从台湾联发科进口5G软件源代码,这个是没有介质的,免于海关报关,我们在商务厅和科技厅都做了备案。1、关于所得税:国税发2005年45号文《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已经废止;2、关于增值税:科技厅备案的时候注明按财税2016年36号文免征增值税。现在当地税务局这边说没有操作过技术进口,无法判断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核定的标准与条件是什么?为什么延安市宝塔区要限制核定企业的数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咨询一个问题:我在一个镇政府干活,每个月需要去税务局开工资发票,请问符合防疫减免税政策吗?应该按什么税目缴几个点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请您确认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工资薪金无需代开发票,劳务报酬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具体缴纳税费需要根据您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判断,请进一步提供实际业务内容,以便为您解答对应的税费率及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关于跨境电商核定征收的条件中,(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这条中提到的出口货物不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是指全部未取得还是部份未取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2020年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今年是否还会延续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期待国家该项转小的政策继续在2020年延续下去?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疫情原因,加上去年很多上下游合作企业已经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使得我司税负较重,我们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延续。请领导给予支持。或者请税务机关主动取消我们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没有政策延续的文件。 为积极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帮扶企业缓解缴税压力。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电子税务功能已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理路径是: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进行办理。

我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生活服务业销售40万(其中开专票1千),所有的收入都是同一个服务项目,那么我可不可以对未开专票的那部分39.9万收入按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疫情期间免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司是一家快递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点,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第一期第十五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那么为公司提供的收派服务不享受免税部分是否可以开具专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综上,若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不适用免税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适用所有的小微企业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如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根据2020年国税总局8号公告,在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公司是属于酒店行业,受疫情影响很大。在2月复工后,我们咨询当地12306税务热线和所属税务专管员,对本条的解读都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不免税,普通发票或未开票部分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3月18日我们接到专管员通知称,只要2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2月起酒店所有的收入都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要求我们补交税金,并要我们出具自行放弃优惠政策的申明书。请问四川省税务局对此条政策是否有统一的解读?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不享受免税,还是从该月起到疫情结束都不能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9 至 2020-03-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9 至 2020-03-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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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9 至 2020-03-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