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2 至 2020-03-05,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按《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 2. 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税费缴纳基数中忘记… 3. 新出的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降为1%政策,标题为个体工商户,内容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只… 4. 我是湖北省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假如4月开工取得收入,但客户要求必须开具专票。查看了系列防控疫… 5. 根据8号、9号公告,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收入免税政策,需根据规定开… 6. 一般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修理费,税务局不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每月以4000以下减去800元,… 7. 老师,我公司属于生活服务性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公司实际原因,在1-2月均开具的是征收率为3%增… 8. 你好,想咨询下。我司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其中有市区内的短途客运和提供长途交通客运。根据2… 9. 国家出台疫情支持复工复业优惠政策,如果我放弃此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优惠政策,是36个月内不得… 10. 请问买二手房需要交哪些税?满两年和不满两年差别在哪里?满不满两年的计算,是按照什么时间到什么… 11. 私募基金管理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资管产品(股票基金)适用非湖北地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 12. 您好,我公司室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为代驾业务及给客户代办车辆年检业务。想咨询一下我公司… 13.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 14.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样开具免税吗?还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税开具? 15. 目前我公司想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 16. 因疫情原因,赋税较高,我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希望政策延续 17. 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变成1%,租金收入平时征收率是5%,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5%… 18. 听说小规模征收率降低了? 19.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收入10.3万元,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应缴增值税0;如果享受5号文,… 20.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在工程所在地预缴3个点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按《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规定,企业厂区外实际用于对外开放的绿化用地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备案减免”还是“核准减免”程序申请免征?申请免征时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89) 国税地字第 140号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税费缴纳基数中忘记扣除公车补贴了怎么办,可以在下一月份中一并减免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O15〕82 号 )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9申报错误更正【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因此,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您当月未按规定扣除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申报数据不正确,建议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上办理申报错误更正,更正相关所属期申报表。具体操作如下:(1)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首页选择需要更正的“ 税款所属月份”。点击【 综合所得申报】 进入申报填写界面, 点击【 4.申报表报送】 查看申报结果。( 3) 点击【 更正申报】,可启动更正申报功能。系统提示是否进行更正申报,点击【 确定】 进入更正申报界面。(4) 点击【 确定】,进入更正申报填写界面。如遇操作问题您也可详细咨询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技术单位,热线电话:4007113888。具体处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新出的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降为1%政策,标题为个体工商户,内容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只有个体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吗?还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是湖北省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假如4月开工取得收入,但客户要求必须开具专票。查看了系列防控疫情税收优惠的热点问答,如果要开专票,须放弃减免税后按3%征收率开具专票,但其他省市可以按1%开具专票,在开具专票的情况下是不是对湖北小规模纳税人有点不公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8号、9号公告,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收入免税政策,需根据规定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对以下问题有疑问,还请给予回复1、2019年12月我们收款确认收入了,客户没有要发票,我们按照6%的未开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2020年3月,客户索要发票,我们该如何开具发票?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还是6%的发票(普票或专票)?2、疫情期间,我们的收入免税,客户没有要发票,我们按照免税未开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疫情结束后,我们不再享受免税政策。这时,客户索要发票,请问我们是否还可以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发票的开具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保持一致,1.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发票开具栏次按发票的开具的具体金额填写,同时,在“未开具发票”的栏次填写同样金额的负数。同样2.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同样填报。建议发票应及时开具,因为在“未开具发票”的栏次填报负数,是需要纳入风险评估或稽查范围的。如果您单位有该业务,需要对相关资料保存完整,以备核查。
一般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修理费,税务局不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每月以4000以下减去800元,再乘以20%税额计算,是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单位方法实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老师,我公司属于生活服务性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公司实际原因,在1-2月均开具的是征收率为3%增值税普通发票,现由于票据无法收回,该如何处理?于此同时3月发生生活服务时开具的是1%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否决定1-3月放弃享受国家生活服务免税政策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想咨询下。我司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其中有市区内的短途客运和提供长途交通客运。根据2020年8号文,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享受免税,那么我司以上情况按照这个政策可以享受免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国家出台疫情支持复工复业优惠政策,如果我放弃此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优惠政策,是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此项优惠政策还是以后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了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20.我公司是江苏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由于您的问题中“以后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描述不明确,无法准确答复。
请问买二手房需要交哪些税?满两年和不满两年差别在哪里?满不满两年的计算,是按照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如果有网签,是按照网签时间点计算还是根据过户时间点计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杭州市区房屋买卖: 出让方(个人) 增值税及附加:住宅(不含自建), 未满2年,不含税收入×5.6%;超过2年(含),免征。 个人所得税:住宅,(转让收入-住房原值-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转让五年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土地增值税:住宅,免征。 印花税:住宅,免征。 承受方(个人) 契税: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及以下,1%;90平方以上,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及以下,1%;90平方以上,2%。 既非家庭唯一住房,也非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3%。 印花税:住宅,免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销售住房暂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时间作为其销售房屋的时间。
私募基金管理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资管产品(股票基金)适用非湖北地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若你司属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您好,我公司室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为代驾业务及给客户代办车辆年检业务。想咨询一下我公司该业务是否符合财税2020第8号公告中,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贵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如未提供车辆的,按其他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为客户代办车辆年检业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指什么项目?代开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是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文件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二十三)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第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②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样开具免税吗?还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税开具?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公司想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联系了税务局目前没有该政策,如果不转小规模纳税认,公司税收会很高,很难支撑,麻烦尽快答复下,带来不便,请谅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没有相关延续的文件。 2、为积极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帮扶企业缓解缴税压力。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电子税务功能已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理路径是: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进行办理。
因疫情原因,赋税较高,我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希望政策延续?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没有相关延续的文件。 2、为积极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帮扶企业缓解缴税压力。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电子税务功能已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理路径是: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进行办理。
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变成1%,租金收入平时征收率是5%,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5%的适合本次变化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听说小规模征收率降低了?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收入10.3万元,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应缴增值税0;如果享受5号文,征收率减按1%,应缴增值税=103000/1.011%=1019.80元,不降反增,此文思路有问题。最恰当的做法:1、销售额=含税收入/(1+3%),判定是否免税2、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希望总局尽快有个说法!?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在工程所在地预缴3个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2 至 2020-03-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2 至 2020-03-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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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2 至 2020-03-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