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0 至 2020-03-12,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商务型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我们2月份房费收入中有一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部分… 2. 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在广东省各城市均有分公司,最近部分地区分公司收到当地税局的通知,疫情期间… 3. 我公司对疫情期间租户租金减半征收,是否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减免事项方可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否… 4. 我公司为民营企业,复工后成立了防疫工作小组,负责测量我公司上班人员体温检测,喷洒消毒水等工作… 5. 受疫情影响,公司难生存,因2019年底未知疫情这么严重错过将公司改为小规模公司,目前去咨询说… 6. 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在广东省各城市均有分公司,最近部分地区分公司收到当地税局的通知,物业公司… 7. 请问企业招用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企业招聘毕业年… 8. 我单位是国有企业,和另外2个股东成立了一个公司,另外2个股东一家也是国企,一家是私企。15年… 9. 您好,请问公共交通运输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取得注明旅客信息的火车票、… 10. 我单位是河北一家生活服务企业,2020.2月的总收入既有开具增值税专票收入,还有无票收入,且… 11. 我公司在2019年之前招用了退役士兵,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此前未享受相关优… 12. 请问物业管理行业,为企业提供保洁服务,能否享受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生活服务-家政免税… 13. 小规模企业买卖股票应该缴哪些税?税点是多少?计税依据是什么?股票买入和卖出价是否包含税金手续… 14.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有存货需要补税吗?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时有存货需要补税吗?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 15. 转贷款业务是指由贷款行向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16. 请问3月1日到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为1%。那么比如:2月份销售额40万,2月… 17.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能否享受地方税种减50%优惠 18. 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还是生活服务业,能否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19. 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是生活服务类享受疫情期间免税政策,现在就想问一下我这边3月份开所属期为20… 20. 我们是房地产公司,配建的有公租房,公租房移交的时候对于房地产公司有免征印花税优惠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商务型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我们2月份房费收入中有一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部分开了普票或者不开发票,我们开普票的部分可不可以开成增值税免税发票,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例如,我们酒店2月房费收入共10万元,其中有1万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下的9万我们可不可以继续开免税普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在广东省各城市均有分公司,最近部分地区分公司收到当地税局的通知,疫情期间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参照其他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有些税局表示未收到任何相关指示。我们咨询了广州市各个区的税局给出的答复均不一样。对此我们感到困惑,想确认一下这个免税政策是否真实,是否广东省内统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另外,暂无政策规定物业管理可参照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对疫情期间租户租金减半征收,是否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减免事项方可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否则需按原合同约定金额征税?双方盖章的书面确认函可否等同于协议,函件中可否只约定减免期间,具体减免金额以实际计算为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目前没有查询到因疫情影响企业出租不动产减半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并且公司如何签订协议,税法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规定:“1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我公司为民营企业,复工后成立了防疫工作小组,负责测量我公司上班人员体温检测,喷洒消毒水等工作,每人每天发放200元补助,是否这些人员也属于防疫工作者,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规定,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受疫情影响,公司难生存,因2019年底未知疫情这么严重错过将公司改为小规模公司,目前去咨询说2020年政策还没通知,希望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的政策可以延续,不然公司真的要去注销掉了,因为2020年一年无生意可做,希望浙江省税务局为民考虑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没有相关延续的文件。 2、为积极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帮扶企业缓解缴税压力。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电子税务功能已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理路径是: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进行办理。

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在广东省各城市均有分公司,最近部分地区分公司收到当地税局的通知,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参照其他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有些税局表示未收到任何相关指示。我们咨询了广州市各个区的税局给出的答复均不一样。我们想确认一下这个免税政策是否真实,是否广东省内统一,如已按免税申报是否涉及违法?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另外,暂无政策规定物业管理可参照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请问企业招用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企业招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这些人员是否必须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货《就业失业登记证》,招聘单位才能享受减免税收政策吗?还是说企业不要求这两类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只需要持证即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上述优惠。其中,失业人员必须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两者同时满足。另外,企业申请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按规定留存备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等资料。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单位是国有企业,和另外2个股东成立了一个公司,另外2个股东一家也是国企,一家是私企。15年的时候,我们单位和其中一个私企股东签署了一份承包协议,以注册资金为基数,目标是实现公司利润增长,承包期间我们公司账目出现亏损,由那个股东承担,但是有关这个承包的事情,当时的会计没有独立列账,账面上反应不出来承包的经营收入和支出。17年的时候,我们单位不想做这个事情了,因为账面上已经亏损了200万,便找了事务所审计,出了审计报告,说我们亏损的200万由那个股东承担,19年的时候,那个股东还款20万给我们,做了营业外收入,如今那个股东还欠我们180万,现在问题是我们这个公司要清算注销,这个股东还我们的180万元是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按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未处置的资产需要计算其可变现价值。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请问公共交通运输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取得注明旅客信息的火车票、飞机票等是否还可以计算扣除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我单位是河北一家生活服务企业,2020.2月的总收入既有开具增值税专票收入,还有无票收入,且开具的专用发票后期不易追回作废或红冲。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颁布,我企业2月份开专票部分缴纳增值税,无票部分享受免税政策,是这样吗?2020.3月我单位收入可以和2月份一样,开专票部分缴纳增值税,无票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2.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我公司在2019年之前招用了退役士兵,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此前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请问2019-2021年期间能否享受《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的招用退役士兵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物业管理行业,为企业提供保洁服务,能否享受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生活服务-家政免税优惠?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小规模企业买卖股票应该缴哪些税?税点是多少?计税依据是什么?股票买入和卖出价是否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小规模企业纳税期是否是一个季度?小规模企业买卖股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买入价和卖出价不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股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出售股票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申报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政策规定,从所属期2019年1月起,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费的纳税期限统一设置为按季申报。您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纳税期限。如需按月申报,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有存货需要补税吗?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时有存货需要补税吗?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时存货需要补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转贷款业务是指由贷款行向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批发资金,合作银行再将资金转贷至符合贵行要求的企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用款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等文件,对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借款、同业代付等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同业借款是指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否并不是全部都要符合营业执照列示的规定的意思呢?目前,我行不是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在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也没有列明“向金融机构借款”,如何理解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我行开展的转贷款业务,就目前情况(都是与大商业银行合作)来说,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应包含“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根据您所述情形,不符合同业借款的文件规定情形。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

请问3月1日到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为1%。那么比如:2月份销售额40万,2月份未开具发票,3月份开票是按3%还是1%开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能否享受地方税种减50%优惠?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还是生活服务业,能否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是生活服务类享受疫情期间免税政策,现在就想问一下我这边3月份开所属期为2019年12月的保洁服务费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可以这样开吗?发票接收方会产生税务风险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们是房地产公司,配建的有公租房,公租房移交的时候对于房地产公司有免征印花税优惠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按照您的问题描述,如您单位公租房移交时间属于该公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有效执行期限内,且符合以上享受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则您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0 至 2020-03-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0 至 2020-03-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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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0 至 2020-03-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