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16 至 2019-12-2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注册地址在郑州,有自有住房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收取每月500元费用,该费用是否符合“财税… 2. 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业务,从个人或企业名下采购二手车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再销售给个人… 3. 你好农村开理发店30平方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交税吗?营业额一月大约3000左右夫妻店 4. 个体工商户的免税证明可以在网上开吗?我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开通过税务账号,我现在需要注销个体工商… 5. 财税〔2012〕75号中规定的流通环节免税的鲜活肉蛋产品,是否包括鹌鹑蛋、马肉和兔肉?鹌鹑蛋… 6.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申请注销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公司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认缴,股东个人借…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8. 根据财税[2016]36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咨… 9. 退休直接返聘十多年,开绩效工资,不是短期兼职,不到个税起征点,2016年开始扣个税,投诉后县… 10. 您好,目前幼儿园学费只给了一个普通收据,我想获取发票,但幼儿园回复幼儿学费免税只提供收据,不… 11.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 12. 您好,我们公司在2020年1月满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这个政策好像是2019年12月31… 13. 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开具的普通发票负数发票大于正数发票如何申报税 14. 我公司房地产企业从政府招拍挂一宗国有土地建设商品房,其中2栋住宅楼政府签署合同由政府购买用于… 15. 1、一个人能在两个单位,分别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么?2、通过灵活就业缴纳的社保,是否可以在个税税… 16. 请问哪些行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可以免交印花税?( 17. 在什么情况下,开票方开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免征增值税的?或者有无相关参考文件? 18. 农业公司自产自销产品是否能免征增值税 19. 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小规模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是否要… 20. 2018年成立的小规模公司,只做了税务登记,一直未经营,也未有收入及费用,也未领取过发票。也…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注册地址在郑州,有自有住房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收取每月500元费用,该费用是否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免增值税情形?我公司的自有住房面积为65平米,平均租金为7.69元/平米,房屋位置在郑州市莲花街,是否符合“财税〔2000〕125号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免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三、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四、经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符合规定情形的免征增值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不征增值税和免征房产税情形。具体涉税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定。
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业务,从个人或企业名下采购二手车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再销售给个人或企业,采购和销售的车辆中包含2013年8月1日之前注册的,也包含2013年8月1日之后注册的,请问我企业销售二手车时能否按照销售旧货的方式适用3%减按2%的简易办法计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你好农村开理发店30平方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交税吗?营业额一月大约3000左右夫妻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十七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八、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规定,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九、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的免税证明可以在网上开吗?我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开通过税务账号,我现在需要注销个体工商户?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财税〔2012〕75号中规定的流通环节免税的鲜活肉蛋产品,是否包括鹌鹑蛋、马肉和兔肉?鹌鹑蛋、马肉和兔肉流通环节是否免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鹌鹑蛋、马肉和兔肉不在上述列举的范围内,因此不能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申请注销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公司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认缴,股东个人借用资金注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注册资金,注册后,股东再向公司借款归还出借方。3年后,公司因为连年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申请注销,在第三方注销清算过程中,因为股东没赚到钱无法偿还借款致该注册资金仍未到账,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现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错误,正确的方法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这条规定对核心企业有什么要求?是否必须在章程上体现核心企业?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因此,如纳税人发生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另外,对于您所述的情形,暂无相关的明细文件规定,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财税[2016]36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咨询厦门12366热线,香港居民出租厦门的住房给公司使用,香港居民无法按1.5%计算增值税,只能按5%由公司代扣代缴。请问是否正确?香港个人出租厦门的住房给公司使用(月租金1万)需要交纳什么税,怎么计算?怎么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增值税应由承租方代扣代缴。 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该项业务虽然已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但仍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税收: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增值税按9%税率。 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9%) ×9% 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2、房产税:住房类按4% 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 3、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4至25元) 住房类:免征土地使用税; 4、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 住房类: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明: (1)当按核定征收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不允许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2)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3)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说明: (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2)当按据实征收方式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3)“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4)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5)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
退休直接返聘十多年,开绩效工资,不是短期兼职,不到个税起征点,2016年开始扣个税,投诉后县税务分局答复才知是按劳务报酬扣税,像连续十几年返聘挣绩效工资关系,由单位负责继续再教育收费,应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计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您好,目前幼儿园学费只给了一个普通收据,我想获取发票,但幼儿园回复幼儿学费免税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请问合理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销售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虽免征增值税,应据实开具发票。如您双方发生真实交易,对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您有权利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2366-4。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2019年2月1日之前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怎么处理呢?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我们公司在2020年1月满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这个政策好像是2019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新的政策出台了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尚未有新政策下发。
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开具的普通发票负数发票大于正数发票如何申报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十四)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因此,如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开具的普通发票负数发票大于正数发票时,按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免税销售额填写相应栏次。当月实际销售额为负数时,申报表的销售额只能填0才可以申报通过,当期不能全部减除的需要到税务机关登记台帐,留待下期减除。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房地产企业从政府招拍挂一宗国有土地建设商品房,其中2栋住宅楼政府签署合同由政府购买用于安置就地拆迁户和异地拆迁户,但是政府购买单价较其他对外公开出售商品房平均单价低大概30%,现税务局认为安置房价格明显偏低,认为我公司安置房应按其他商品房平均价计征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但根据税法只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局才可核定单价,我公司安置房是与政府签署购房协议应该是理由正当的,税务局要求核定征收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或者拨打12366进行人工咨询,便于为您核实相关情况。
1、一个人能在两个单位,分别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么?2、通过灵活就业缴纳的社保,是否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怎么申报扣除?3、施工装修2万以内的劳务报酬,税务局代开发票,需要交什么税?增值税按多少缴纳?有没有免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把基本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一、两个单位任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第一条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社保的个税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劳务报酬代开发票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四)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4.装饰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建设工程承包…… (六)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您在两个单位分别取得工资薪金,由各单位的扣缴义务人分别申报;如您是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社保费用,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您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超过上述按次起征点的,则按3%征收率征增值税,可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附加及印花税。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哪些行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可以免交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没有文件规定对某行业有印花税免征的优惠。
在什么情况下,开票方开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免征增值税的?或者有无相关参考文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农业公司自产自销产品是否能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农业公司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小规模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是否要填写增值税主表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发生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因此,您司应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填报。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2018年成立的小规模公司,只做了税务登记,一直未经营,也未有收入及费用,也未领取过发票。也未开过银行对公账户。现在需要注销,税局告诉我必需要提供凭证账本,法人征信和法人银行流水。这符合规定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三、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 ……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6.6注销税务登记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纳税人) …… 网上办理:是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四、附报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1份(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报送,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报送);3.《发票领用簿》1份(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纳税人报送,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报送);4.税控设备 1份(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单位纳税人,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报);6.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报送,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报送);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被吊销营业执照报送,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报送);8.民事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具体办理事宜请您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您也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中查看相关业务具体办理流程。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16 至 2019-12-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16 至 2019-12-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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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16 至 2019-12-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