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6 至 2020-04-2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2.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物业公司提供车位管理服务和临时停车服务适用征收率是3%还是5%? 3.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去年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后,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变成一般纳税人后要求我们… 4. 1.向居民开具采暖费发票税收分类编码选择11001020101。向非居民开具采暖费发票呢,应… 5. 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6. 你好,我想问一下2019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下载那个PDF下来,一开始填就符合小微企业,但… 7. 单位为职工免费提供宿舍居住(产权性质不是住宅),是否免征房产税,或有其他税收优惠 8.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实施四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这些利好政策助… 9. 小规模纳税人全年收入130万,按季度申报纳税,其中:第1季度收入30万(全部是开的普票),第… 10. 我公司为从事酒店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2月份)被征用为疫情一线医护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我… 11. 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免税政策,但是因为业务需要开具了专票也开具了普票,普票也没… 12. 我公司是一家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 13. 根据大政发[2020]3号文件及大连市市局政策解答,从事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如为中小企业(星级… 14. 1、根据原大政发[1999]66号文件规定,公司在计算公积扣除比例时,新职工(1999年以后… 15. 我是个体工商户,怎么查看自己的增值税免征收额度? 16. 个人出租写字楼,年租金47000元,要交哪些税?税款是多少? 17. 按照《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 18. 请问不同省份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的理解是可以不同的吗?重庆市对于第8号公告的理解是只要开了… 19.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仓储的小规模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仓储业务。目前向一般纳税人出让一小块闲… 20. 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成本发票,税务局还不让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完了,又让你补成…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请问我们是一家商业连锁公司,有自己的物流配送园,配送的基本都是解决民生的产品,按照财税2020年16号文宗旨,这样能不能也对我们的土地使用税有所减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优惠政策针对的是物流企业。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单位经营范围是否有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是否是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建议您参考上述物流企业等解释,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界定是否属于优惠范围之内。如您界定有困难,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定。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物业公司提供车位管理服务和临时停车服务适用征收率是3%还是5%?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去年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后,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变成一般纳税人后要求我们把之前的普通发票冲销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嘛?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1.向居民开具采暖费发票税收分类编码选择11001020101。向非居民开具采暖费发票呢,应当选择哪一个?2.学校、养老、幼儿园享受居民采暖价格的同时,供热企业开具发票,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11001020100 热力……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过热或饱和蒸汽;包括工业锅炉、公用热电站和企业自备电站生产的热水和蒸汽,使用单位的热水和蒸汽……11001020200 供热……指热电厂、热力公司和达到标准的集中采暖锅炉房向城市输送的全部蒸汽、热水量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因此,1.按照您的描述,如您是向居民个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暖费,建议您参考上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注释,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是属于提供热力业务还是供热业务,并选择相应编码如实开具发票。您可通过发票开票系统查看最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具体查看操作您可咨询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金穗公司400-011-0088;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供热企业对于向学校、养老、幼儿园等单位按居民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的,不属于向居民个人供热,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按照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要求必须是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比如建宁县红十字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增值税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上,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你好,我想问一下2019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下载那个PDF下来,一开始填就符合小微企业,但是保存了,再打开就变不符合,那是为什么啊?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则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不符合,则不可以。另外,有关操作或遇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出错等情况,建议您可拨打12366-1咨询了解。
单位为职工免费提供宿舍居住(产权性质不是住宅),是否免征房产税,或有其他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第二条:“4、房产税纳税单位的职工宿舍按原值计算征税。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实施四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这些利好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但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受疫情影响,收入大幅下滑,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优惠,其企业税负较高,建议税务局2020年延续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全年收入130万,按季度申报纳税,其中:第1季度收入30万(全部是开的普票),第2季度35万(全部是开的普票),第3季度25万(其中开专票10万),第4季度40万(其中开专票15万)。请问各个季度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我公司为从事酒店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2月份)被征用为疫情一线医护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我公司能否单独2月份享受免税、其他月份不享受免税(因为专票问题)?同时在2月10日有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作废或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票日期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下发为同一天),能否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第二点规定: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如有疑问
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免税政策,但是因为业务需要开具了专票也开具了普票,普票也没按免税发票开具(6%普票),我开具的普票这一部分可不可以单独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发票,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的红字发票应当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公告、及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的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在8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放弃免税,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我公司是一家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能追回冲红。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9】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大政发[2020]3号文件及大连市市局政策解答,从事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如为中小企业(星级酒店不受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限制),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司星级酒店为分公司,因星级酒店房屋产权归属于总公司,总分公司合并判断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而无法享受房土两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本次疫情期间,国家召开的会议中提到,凡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都应享受减免优惠。全国各个地方针对酒店房产税都有减免,酒店属于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我司设立酒店分公司只是为了核算方便,实际同总公司为一个纳税主体,请问是否可以不从产权人角度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条件?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大政发[2020]3号文件及大连市市局政策解答,从事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如为中小企业(星级酒店不受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限制),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房产属于分公司所有,则可按上述文件进行征免。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根据原大政发[1999]66号文件规定,公司在计算公积扣除比例时,新职工(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是按当月缴纳的比例单位18%,个人14%分别不超过本人上年平均工资单位18%,个人14%的范围之内,是可以扣除的,超过部分是要作纳税调整,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咨询问题:那么从2020年4月份开始,公积金交纳按单位12%个人12%的比例交纳。计算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时是否还是按个人上年平均工资的单位18%个人14%的比例进行比较计算呢?还是有其他变化?2、方案1、假如单位决定把原公司交纳部分18%中的6%(即高于12%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工资表中单独列示(住房补贴6%)的形式发放给员工,那么这部分6%的住房补贴是否仍可按原大政发[1999]66号文件中的规定(大连开发区职工继续执行单位18%、职工14%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进行免税处理?还是有其他规定?3、方案2、假如单位仍按18%扣除,而员工个人按6%扣除,但是在上交给住房公积金时,按单位12%,个人12%的比例上交(即3、即个人交纳的12%中,有6%是由单位负担进行了补偿缴纳),那么这种形式是否可以免税,还是有其他规定?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是个体工商户,怎么查看自己的增值税免征收额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在税局进行过税务登记,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信息里面查询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是否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如果为定期定额户,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个人出租写字楼,年租金47000元,要交哪些税?税款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个人出租非住房:对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房产税12%;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0.1%。 对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月租金超过10万元,房产税12%;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或5%或1%),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0.1%。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公式(四)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税办发〔2019〕5号)文件规定,2月1日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累计月代开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税额免征增值税,代开的专用发票税额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累计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累计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即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按照《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按照实施细则,企业为职工自办的食堂不需要缴纳房产税,那我公司建了一间职工食堂,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条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另:《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已与2019年08月31日废止。
请问不同省份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的理解是可以不同的吗?重庆市对于第8号公告的理解是只要开了专票,那本月普票和未开票部分都不能享受免税。其他省份的理解是:开了专票那部分不能免税,普票和未开票部分是可以免税的。咨询了12366等平台给出的回复都是一些政策中的关于专票的解读,没有明确回复我是否能部分征税,部分免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仓储的小规模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仓储业务。目前向一般纳税人出让一小块闲置土地,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1)我公司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代开开具专票是否有条件?营业执照是否需要增加转让土地营业范围,才能代开专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成本发票,税务局还不让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完了,又让你补成本差额的所得税,是不是全省都是这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6 至 2020-04-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6 至 2020-04-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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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6 至 2020-04-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