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20 至 2019-12-3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是一家小规模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业主的水费、业主所承担的分摊的水费、电费、其他维修需业… 2. 老师:您好。关于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互免协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 3. 个体工商户季度9万以下免个税是指普票还是指普票加专票?三十万以下免税是指普票还是加上专票?个… 4. 公司土地位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性质工业用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请问可否适用于“直接从事种… 5. 我公司12月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现主管分局让补申报10、11月增值税、附加税等税种… 6. 民办学校从事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取得的学费收入可否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 7. 德国进口步进梁式连续脱脂烧结炉是否需要征税 8. 您好,公司请的临时货车司机为公司运输货物,运输费结算给了司机个人。因公司财务做帐需求,我们要… 9. 向境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10. 企业生产设备爆炸引发火灾,已取得消防火灾证明,在保险理赔后仍有重大损失,可以依据《浙江省地方… 11.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等收入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见附件 12. 我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公司管理人员有16人,劳务派遣员工有一千多人,请问在人员方面满不满足… 13. 你好,A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的软件开发业务,已到科技局进行了备案。想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 14. 您好,我司在淳安县注册了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于2003年通过县国土局摘牌挂取得千岛湖… 15. 我司为连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个别门店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所得税汇总申报。请问… 16. 商贸公司进口免关税和增值税的设备,卖给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开给医院的发票,免征增值税吗? 17. 我村进行新村建设,将老百姓的旧房子收回拆迁,同时建新村用于他们的安置,新村已建并安置。目前有… 18. 为了实施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县水利局成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部,作为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 19. 你好,我想咨询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增值税问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若企业将收购… 20.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申请需几天办理完结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是一家小规模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业主的水费、业主所承担的分摊的水费、电费、其他维修需业主分摊的费用均为代收代付形式,对以上费用该如何开具不征税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司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如实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老师:您好。关于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互免协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提到“一、关于第八条,免税也应包括1、在中国,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2、在阿联酋,自本协定签字后阿联酋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的税收。”而1958年中国税制改革后使用的税种“工商统一税”其计算是以“销售收入的金额”为依据,是针对收入计缴的税种,目前工商统一税已取消,国家征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同为“销售收入的金额”,可否理解为工商统一税已被增值税代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阿联酋的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海运费收入应免于征收增值税,享受互免优惠待遇。急,盼复?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9】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4. 互免间接日本、丹麦、新加坡(第8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8条及议定书)、印度(第8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日本、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马耳他、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希腊、古巴、格鲁吉亚、阿尔及利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加拿大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美国、前南斯拉夫(互免海运收入税收协定)、俄罗斯(海运合作协定)、老挝(河运协定)、波兰、斯里兰卡、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纳税人以总局网站内容为准,互免间接税有阿联酋

个体工商户季度9万以下免个税是指普票还是指普票加专票?三十万以下免税是指普票还是加上专票?个体工商户是自己报税还是去办税厅报税?没超过九万的系统会自动零申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9】1.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定期定额和应税所得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定期定额征收: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征收: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规定: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具体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上自行申报。 根据(皖地税〔2001〕158号)规定: “第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可实行按月或按季自行申报纳税(预缴),具体申报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或者用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纳税期间内的实际数额预缴(应将月、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预缴。具体预缴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纳税填制申报表时,可只填写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或年终汇算清缴填制申报表时,可只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应税所得率。”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或者前往大厅申报。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公司土地位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性质工业用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请问可否适用于“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这条免税政策。另外对于”直接从事“和”专业用地“如何解释?请明确回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为(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没有其他文件进一步明确,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性质判定。

我公司12月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现主管分局让补申报10、11月增值税、附加税等税种并缴纳罚款,因我公司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7-9月已正常申报,10、11月不须申报,请问这是税局人员核定税费种生效日期的问题还是我公司的问题,我公司应该缴纳罚款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第7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轻微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因此,如您为季中转一般纳税人,可在网上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需要在登记生效的次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都会涉及相关处罚,具体处罚标准请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征管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民办学校从事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取得的学费收入可否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德国进口步进梁式连续脱脂烧结炉是否需要征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具体情况建议咨询海关核实。

您好,公司请的临时货车司机为公司运输货物,运输费结算给了司机个人。因公司财务做帐需求,我们要求司机提供运输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司免征增值税),但收到发票后,发现发票右下角代开人并非是司机个人的名称,而是一家某某运输公司,请问这样的发票对于我公司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向境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如您符合该免税条件,则可享受免税政策。

企业生产设备爆炸引发火灾,已取得消防火灾证明,在保险理赔后仍有重大损失,可以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规定:(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房产税减免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核准。 房产税优惠核准申请必报材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困难理由说明1份。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等收入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见附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公司管理人员有16人,劳务派遣员工有一千多人,请问在人员方面满不满足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条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A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的软件开发业务,已到科技局进行了备案。想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税务局需要备案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优惠办理 4.1.1 增值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规定,目前该项符合申报享受增值税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您好,我司在淳安县注册了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于2003年通过县国土局摘牌挂取得千岛湖畔取得了一块商业用地准备建设酒店。因各种原因项目一直未开工,但是2018年县政府因为环保规划调整,我项目公司取得的土地属于不可开发的范围,县政府与我司协商进行征收补偿。根据县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局联合审计,县财政局按照土地原始出让价值及后续规划、建设费用和资金成本对我项目清退进行了成本核算,按照我司投入成本进行清退补偿,并出具了县政府清退审计补偿文件。2019年初我司与县政府签订了土地收储补偿合同,约定我司将土地平整后将土地证移交回县政府,政府按照审计局文件认定金额对我司进行清退土地补偿。我司于2019年2月收到政府财政拨付的生态清退补偿款,将资金用于偿还项目公司债务和员工遣散。请问,我司项目公司收到县财政局的土地清退补偿收入是否符合财税2011年70号文规定,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对于因环保原因收回企业开发中的土地进行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纳税。” 企业可参照上述文件,在清退补偿完成年度计算应纳所得额。

我司为连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个别门店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所得税汇总申报。请问,为这些小规模纳税门店租赁的租金发票开具,抬头是总机构名称及税号?还是分支机构门店的名称及税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商贸公司进口免关税和增值税的设备,卖给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开给医院的发票,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暂不清楚您进口何种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也不清楚您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如销售设备为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您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我村进行新村建设,将老百姓的旧房子收回拆迁,同时建新村用于他们的安置,新村已建并安置。目前有部分旧房子村里想保留不再拆除,也有个别属历史建筑保留,对于这部分收回的建筑想确权登记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目前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碰到交税的问题?基层税务部门认定这种事没碰到过,无法确定是否交契税。后来口头答复说要交税,但理由不充分,只是认定为买卖。我代表村里问问。是否要交,有没有免交的依据,如果要交如何交。可否根据契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属交换房子的,由高者按差价补契税,那也应该由得到安置的人交税(肯定是新房价格高),从而说明村集体得到的房子价格低是不用交税的。或能否按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明确对村集体收回农民住宅进行确权免征各类税收。或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出发,能否免税,另查到(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八)款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是否适用这方面?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052号)第15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00号)第6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部分收回的建筑物、房屋等,仅发生产权变更登记的免征契税。

为了实施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县水利局成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部,作为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机构,实施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该机构可以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吗?财税〔2016〕19号“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中的“等单位”还包括哪些?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规定,“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由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判别是否适用优惠政策。

你好,我想咨询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增值税问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若企业将收购的稻谷自己加工成大米再进行销售,还适用免税政策吗?查看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里第四条写的是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但稻谷加工成大米又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很疑惑,希望解答下稻谷加工成大米后再销售是否免征?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申请需几天办理完结?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第三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事项类别……办理时限:即办……四、附报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1份 因此,除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形外,如您单位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者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您可以携带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业务,也可网上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该项业务为即办业务。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20 至 2019-12-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20 至 2019-12-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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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20 至 2019-12-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