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14 至 2019-10-21,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为什么分公司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填进去收入,申报系统是否是小微… 2. 我商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定期定额户,货物及劳务的定额是季度8万元,我店所属期2019年… 3. 税官你好请问: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和同时免征的附加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缴纳企… 4. 由于字数限制,继续上述问题2.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 5. 小规模网上纳税申报不需要填写财务报表吗 6. 我们是图书批发零售企业,图书免税,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图书品种较多,开具普通发票时,… 7. 我是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报,三季度给三家单位拍摄纪录片,由税务局代开… 8. 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如果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符合财税〔2019… 9. 我们是一家城区道路客运站,处于在建状态,当地税务局答复:在建不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但依… 10.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销售未超过30万元,其中本季度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已预… 11. 尊敬的领导: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12. 我公司属于停产停业超过半年以上的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 13. 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怎么开发票免税 14. 您好,我是物业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收取停… 15.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过500万,连续4个季度内销售额未超过500万… 16. 我想咨询下有关开发票的相关事宜。我们公司是幼儿园,增值税是免税的,孩子的学费是家长所在的公司… 17.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是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经营是不是要预交3%的增值税,这个预交的是按… 18.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增税是免征了,那么对应的在增值税基础上会… 19. 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 20.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缴社保公积金服务,全额开具了普票,未选用差额征税系统,请问这样可…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为什么分公司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填进去收入,申报系统是否是小微企业自动选择为否.?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若您确定符合上述规定,在申报系统中信息填写正确,系统仍自动勾选不属于小微企业,您需要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单位客服电话95113进行咨询。

我商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定期定额户,货物及劳务的定额是季度8万元,我店所属期2019年第三季服务销售收入28万元,按此计算我是否已达起征点,按定额的8万+服务的28万合计36万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服务收入的28万已包含货物及劳务的定额8万,不达起征点来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您的第三季度服务销售收入28万元包括了定额的,所以符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税官你好请问: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和同时免征的附加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附加、印花税等,减半免交的部份是否也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附加、印花税等减半免征的部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字数限制,继续上述问题2.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民办非营利学校经过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符合免税的条件仍然无法将民办非营利办学的学费收入纳入其中,这是否意味着,民办教育非营利和营利的学费都不属于免税收入,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如果按照这个文件,是否意味着公办学校的学费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这样对于民办非营利学校是否没有必要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税〔2009〕122号 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具体解释;财税〔2018〕13号文件 是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认定进一步明确以及对申请流程条件等的说明;财税[2009]122号是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 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首先需要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并且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免税收入范围才可以。文件并未对公办学校和民办非营利学校做区分。如果符合上述政策就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小规模网上纳税申报不需要填写财务报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小微企业财务报表报送期间的通告》(2018年第1号 ) 一、小微企业财务报表报送期间 自2018年2月1日申报期起,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划分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编报改为按季编报。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们是图书批发零售企业,图书免税,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图书品种较多,开具普通发票时,能否根据实际销售金额汇总开具发票,然后自制图书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购买方采购报销凭证?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或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报销问题属于公司内部制度,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范围,建议与单位财务人员联系咨询。

我是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报,三季度给三家单位拍摄纪录片,由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摄制费共65000元,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如果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否则需交增值税。我可以这样理解吗?只要不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增值税就必须交。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10万元,包含以下项目:(一)1、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2、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二)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如果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否则需交增值税。我可以这样理解吗?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只要不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增值税就必须交。(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10万元,包含:(1)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2)结论:与财税〔2019〕13号文件吻合。(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10万元,包含:(1)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2)结论:与财税〔2019〕13号文件不吻合。①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只要不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增值税就必须交。②如果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包含了专票同时又不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的情况下,与月销售<10万元相悖。二、在正常情况下我的理解是:1、月销售<10万元所包含的项目是: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2、月销售<10万元不包含的项目是: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对于上述理解是否妥当,请于指示?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我们是一家城区道路客运站,处于在建状态,当地税务局答复:在建不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但依照财税〔2019〕11号,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已有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此政策目的在于支持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应该不区分客运场是否在建或不在建,请帮忙明确为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四、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如果您的身份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销售未超过30万元,其中本季度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已预缴增值税。请问本季度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时时否需要缴纳代开增值税发票预交的增值税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如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需要缴纳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可享受以下优惠: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尊敬的领导: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我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于2010年投产运行,已享受了三免三减政策。近年来因国家环保政策及城区污水量增大等原因,于2018年在原处理能力上进行了处理能力的扩建及对原有和扩建项目提升水质处理标准项目的建设(二期)。就以上情况,特向贵局咨询,我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项目(二期及一期提标改造)是否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的优惠政策,期盼您的回复。再次?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属于停产停业超过半年以上的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的条件。现当地税局要求我公司先行缴纳税款后再办理退税,搞得公司必须先借钱缴税才能申请税收优惠。请问税局这样做是否困难减免的逻辑,政策依据是什么?为何不能征前减免?另外麻烦您帮我解释一下,定期减免的含义?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需要判断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因此,不是征前减免。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 (四)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怎么开发票免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学生勤工俭学取得收入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若每次收入超过800元个人所得税据实缴纳,没有免征的优惠,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纳税人可在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

您好,我是物业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收取停车费,可否向税局申请新增领取停车费定额发票,也就是说同时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停车费定额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6〕1号)第三条规定,……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1.1普通发票核定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三、附报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必报;2经办人身份证明1 必报; 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因此,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过500万,连续4个季度内销售额未超过500万,这种情况是否会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我想咨询下有关开发票的相关事宜。我们公司是幼儿园,增值税是免税的,孩子的学费是家长所在的公司转账到我公司对公账户,那我公司给家长开发票的抬头是家长所在的公司还是发票抬头开孩子的名字,或者是开家长的名字呢!(家长所在的公司转账到我们公司对公账户是因为孩子的学费是由家长所在的公司承担,公司给员工的福利)。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看不到对方户名,那开给家长的发票抬头是开孩子的名字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发票应开具给付款方。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是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经营是不是要预交3%的增值税,这个预交的是按预收款交还是预售款和工程款,比如我们开始预收了40万的预收款,第二次手里50万的工程款,预交税按哪个金额交纳?需要预交增值税的是预收款超过30万还是总收入超过30万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6点: 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增税是免征了,那么对应的在增值税基础上会有附加税产生,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这个附加税是交还是不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附加税费主要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对依法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其附加税费同时给予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 另外,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销售<10万元,免征增值税。一、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二、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上述两项哪项正确?如果选择第一项,则与文件相悖。理由:开具专票必须按照专票上面的税额,缴纳增值税。即便是销售不超过10万元,也不存在销售<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请况。也就是说只要开具专票就必须交增值税。如果选择第二项,则与文件相符?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缴社保公积金服务,全额开具了普票,未选用差额征税系统,请问这样可以填报附加扣除的表格,将代缴部分扣除掉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企业应按文件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文件并未规定必须差额开具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14 至 2019-10-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14 至 2019-10-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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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14 至 2019-10-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