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18 至 2020-10-14,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 2. 将本人个人名下的一宗土地,过户到本人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本人是该公司法人)名… 3.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 4. 地下人防车位和无产权的车位发生租赁或销售转让永久使用权而取得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严… 5. 请教一下,我们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在进行土地房产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原来购买土地时缴纳… 6.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进行装修,增加电视机、油烟机,浴室柜等设施后对外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7. 请问房地产企业尾盘销售时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扣除项目成本是按分类成本扣除还是按综合成本扣除?我公… 8. 我司在项目内开发的商业业态建设期初作为售楼部,后整体销售转让,请问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 9. 开发商将部分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含人防车位)与业主签订了期限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约定由业主一… 10.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开发商住楼综合体一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其中… 11. 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无测绘,如何确认其面积?地下车位面积是按线内… 12. 楼栋下地下室(不可售,不作为车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计入成本扣除项吗 13. 请问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开发商住楼综合体一栋,建… 14.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股东投入土地进行开发,现在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股东投入… 15. 我公司通过政府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取得了一块可用于转让的酒店用地,并且就当地区政府要求,在当地… 16.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股东投入土地进行开发,现在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土地成本… 17. 房地产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而承担的延期付款利息,会计核算中计入开发成本(工程成本),在土地增值…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宅,底层是2.2米以下车库和储藏室,现咨询车厍,储藏室建安成本怎么核算… 19. 财税【2016】140号: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 20.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7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于2018年按照规划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关于有无明确的时间段的问题,文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将本人个人名下的一宗土地,过户到本人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本人是该公司法人)名下,需要缴纳哪些税收?具体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第一,关于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的问题。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个人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契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第二,关于具体如何办理的问题。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十三、关于旧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旧房确认问题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于旧房。包括:1.新建成的房产使用时间满一年的,在转让时应作为旧房;2.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3.个人新建房产转让,不论其建成后使用时间长短,均作为旧房。”
地下人防车位和无产权的车位发生租赁或销售转让永久使用权而取得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严格意义上说地下人防车位所有权未转变,是否就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了,河南税务局具体啥规定,求赐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利用人防工程作地下车位,发生产权转移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仅出租车位,不发生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教一下,我们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在进行土地房产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原来购买土地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否可以计算在土地成本中,在土地增值税测算时进行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进行装修,增加电视机、油烟机,浴室柜等设施后对外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将这部分成本计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请问房地产企业尾盘销售时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扣除项目成本是按分类成本扣除还是按综合成本扣除?我公司土地十增值税项目已清算,清算时普通住宅单位成本3800元、非普通住宅单位成本4100元、非住宅单位成本4500元、而单位综合成本4250元。今后有尾盘销售时,不同类型房产销售时,是按综合单位成本4250元计算还是按对应的房产类型单位成本计算扣除项目成本?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我司在项目内开发的商业业态建设期初作为售楼部,后整体销售转让,请问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二、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开发商将部分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含人防车位)与业主签订了期限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约定由业主一次性交付车位使用费10万元(与该小区有产权车位的售价相当)。期满后,业主可按所居住房屋产权的期限无偿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双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这种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计征土地增值税?成本是否对应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开发商住楼综合体一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其中商住楼盘0.4万平方米。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综合体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230万元,其中:商业门面房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30万元,住宅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760万元。请问是按照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将整个综合体汇总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将整个综合体汇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将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那需要缴纳159.2万元土地增值税。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因您的问题涉及实际业务的判断,建议您持该业务的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明确。
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无测绘,如何确认其面积?地下车位面积是按线内面积还是含过道的建筑面积?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面积确定具体建议与房管部门联系咨询。
楼栋下地下室(不可售,不作为车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计入成本扣除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如有疑问
请问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开发商住楼综合体一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其中商住楼盘0.4万平方米。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综合体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230万元,其中:商业门面房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30万元,住宅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760万元。请问是按照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将整个综合体汇总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将整个综合体汇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将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那需要缴纳159.2万元土地增值税。请问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规定:“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同一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股东投入土地进行开发,现在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股东投入时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4】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第三十二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我公司通过政府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取得了一块可用于转让的酒店用地,并且就当地区政府要求,在当地设立新公司,承接了该酒店用地的开发;继而申请取得了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资质(四级房地产企业),且土地合同规定投资达25%以上可以转让在建工程。请问:这种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公司,土地开发投资达25%以上即可转让的酒店项目,在完工后出售,能否适用【土地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七条第六项,加计20%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在建项目,转让方可以按规定加计20%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三、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填表说明:“10.表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股东投入土地进行开发,现在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土地成本可以按照评估值扣除吗?股东投入时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1】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第三十二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房地产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而承担的延期付款利息,会计核算中计入开发成本(工程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宅,底层是2.2米以下车库和储藏室,现咨询车厍,储藏室建安成本怎么核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财税【2016】140号: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请问甲公司拍地后成立全资A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三方协议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A项目公司,半年后甲公司将49%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中途股权变更是否影响A项目公司增值税上土地价款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会影响。按照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如果甲公司将49%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不符合“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该要求。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7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于2018年按照规划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就是市政建设配套费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契税的计税依据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18 至 2020-10-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18 至 2020-10-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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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18 至 2020-10-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