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5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1-24 至 2019-06-15,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房地产公司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在财务处理上是记入开发成本中工程建设成本中进行核算的,在土地增值税…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开发的项目已完成销售,剩余部分全部自用,请问自用部分所对应的土地价款如何扣…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产权调换方式形成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否应按财税【2004】134号规定… 4. 1、a公司不是房地产公司,名下有一个广场,现在自然人股东将其30%的股份转让给本公司持有70… 5. 二手车位过户,缴交土地增值税时,按照税法规定是否可以提交重置报告书进行扣除? 6. 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 7. 你好,我公司是佛山南海一房地产公司,现在想引进一个新股东,占股70%,请问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8. 你好,房地产公司出售无产权立体停车车库,出让使用权是否按照出售不动产及无产权车棚同样缴税?而… 9. 有个问题咨询下,B公司拥有一宗土地使用权,A公司有一条铁路专线附着于其土地上,现在转让给C公… 10. 领导好,我有一个问题需要咨询下,A公司拥有一宗土地使用权,账务上处理为无形资产。B公司有一条… 11. 1.南通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非人防车位是否参与清算?2.若非人防车位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12. 同一自然人所属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13. 政府出让土地,要求开发企业在红线外配建一些配套设施等,比如: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厕所、垃…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如果没有土地证、没有规划许可证、… 15. 我单位有一个在建工程想出售,请问题计算增值税时能扣除支付的地价款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房地产公司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在财务处理上是记入开发成本中工程建设成本中进行核算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该项成本是否允许扣除?如果不允许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知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其中:(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如有疑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开发的项目已完成销售,剩余部分全部自用,请问自用部分所对应的土地价款如何扣除?可否在除自用部分外的可售建筑面积中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点、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产权调换方式形成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否应按财税【2004】134号规定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有关规定,属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a公司不是房地产公司,名下有一个广场,现在自然人股东将其30%的股份转让给本公司持有70%股份的法人股东,需要交契税跟土地增值税吗?怎么交?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占有30%、20%的香港法人股东将他们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持有50%股权的我国法人股东,需要交土地增值税跟契税吗?怎么交?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2】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二手车位过户,缴交土地增值税时,按照税法规定是否可以提交重置报告书进行扣除?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我公司是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计划先以货币资金成立100%控股的子公司,然后再以闲置的土地、房产增资该子公司,请问以土地房产增资属不属于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里面的改制重组,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因此,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你好,我公司是佛山南海一房地产公司,现在想引进一个新股东,占股70%,请问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9】您提交的问题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因此,如发生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征税行为的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关注“佛山税务” 进行咨询。
你好,房地产公司出售无产权立体停车车库,出让使用权是否按照出售不动产及无产权车棚同样缴税?而且是否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4-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土地增值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五、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入应并入清算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入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 (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入,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 = 无产权房产让渡收入*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 2、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营业税已改增值税) 5、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 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我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字数限制,一般消息发送)
有个问题咨询下,B公司拥有一宗土地使用权,A公司有一条铁路专线附着于其土地上,现在转让给C公司。B公司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那A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9】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领导好,我有一个问题需要咨询下,A公司拥有一宗土地使用权,账务上处理为无形资产。B公司有一条铁路专线附着于其土地上,账务处理为固定资产管理。现在两个公司分别将土地使用权和铁路专线转让给C公司。A公司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那B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9】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1.南通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非人防车位是否参与清算?2.若非人防车位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车位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3.土地清算单位是以发改委的立项作为一个清算单位的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的规定: 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土地成本分摊问题 土地成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成本仅在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之间进行分摊。在不同清算单位或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分摊土地成本时,可直接归集的,应直接计入该清算单位或该类型房产的土地成本;不能直接归集的,可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分摊。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一自然人所属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若不属于资产重组范围,为正常销售业务则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若您符合该文件就可暂不征收,如不确定符合,请您带有关合同,到主管局判断。
政府出让土地,要求开发企业在红线外配建一些配套设施等,比如: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厕所、垃圾站、公园打造、道路修建等等设施。请问这些成本,能否进入土增税的成本扣除,如何才能被税局认可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如果没有土地证、没有规划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没有预售许可证的销售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房开企业收取的房款已被认定犯罪所得。对于刑事判决认定的违法收入企业还需要做纳税申报吗?申报哪些税种?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
我单位有一个在建工程想出售,请问题计算增值税时能扣除支付的地价款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1-24 至 2019-06-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5 条,答复时间 2019-01-24 至 2019-06-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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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5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1-24 至 2019-06-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