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12 至 2019-07-2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按照权责发生制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2.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3. 您好,国外公司(非居民企业)替我们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我们需要怎样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合同要求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缴纳… 5. 你好,敝司购入二手厂房一套,然后做了一些装修,因为这个修理支出没有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 6. 我公司拟将我公司账面部分资产(不含房产和土地)及全资子公司甲的部分资产(含土地和房产)划转给… 7. 我公司为一再生资源企业,主营废旧家电拆解业务,按国家有关政策,对废旧家电拆解按拆解数量计算给… 8. 企业租个人房子,所产生的水电气费用能否入账 9. 甲公司以A公司30%的股权换取乙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 10. 我是一个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买社保,每月取得所得只有劳务报酬,超过了5000,请问个人所得税是… 11.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想成立分公司,是不是无论是否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都要汇总到总公司申报企业… 12. 非本公司职工的人员,可否在本公司报销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 13. 请问上市公司分股利代扣代缴QFII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是否需要按公司逐一作对外支付备案? 14. 我单位(个人独资企业)于2017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占用生产及办公场地,经评估公司进场评估后和… 15. 我们公司的技术人员工资可以做到研发费用里面吗?研发费用有什么优惠政策 16. 你好,敝司购入二手厂房一套,然后做了一些装修,请问这个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 17. 我公司为法人单位,参股了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上年度取得的利润并未实际分配,请问需要按照先分… 18. 尊敬的税务领导:关于地下停车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请问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 19. 您好!想咨询下,企业A因经营需要以派生方式新设企业B,A的原股东甲、乙(均为法人股东)在新设… 20. 清算企业无资产,但账上存无无须支应付的往来款,在清算期间结转至清算损益,是否涉及补缴企业所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按照权责发生制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预提的土地增值税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得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实际未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国外公司(非居民企业)替我们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我们需要怎样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如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则其所得不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服务,贵单位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可参看以下相关规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添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后,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合同要求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增值税如果符合下列情形需要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企业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需要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你好,敝司购入二手厂房一套,然后做了一些装修,因为这个修理支出没有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以无法进入长期待摊费用,那企业发生的这个装修费是要要进入房产原值还是可以直接做入费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贵司的房产修理支出没有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请根据你司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入有关科目。
我公司拟将我公司账面部分资产(不含房产和土地)及全资子公司甲的部分资产(含土地和房产)划转给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含债券债务劳动力),属于100%控制同一控制的资产重组,请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哪些税种可享受优惠政策,哪些税种不可享受优惠政策,并且需要评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3.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4.契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我公司为一再生资源企业,主营废旧家电拆解业务,按国家有关政策,对废旧家电拆解按拆解数量计算给予补贴,我公司预计能够收到该项补贴,因此2018年度对预计收到的该项补贴予以计提,实际2018年度暂未收到相关政府款项,请问我公司需要就该项未实际收到的补贴计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如果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则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精神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是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租个人房子,所产生的水电气费用能否入账?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水电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甲公司以A公司30%的股权换取乙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转让A公司30%股权的所得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可以自行判定是否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若符合便可以按照特殊税务处理。
我是一个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买社保,每月取得所得只有劳务报酬,超过了5000,请问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5000,年底能否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件规定,“(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想成立分公司,是不是无论是否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都要汇总到总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国税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进行申报,那么企业成立分公司以后是不是得先到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局进行分公司备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您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企业成立分公司后是分公司将总公司相关情况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不需要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局备案。
非本公司职工的人员,可否在本公司报销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费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问题存在多种情况,仅凭上述表述无法判定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请问上市公司分股利代扣代缴QFII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是否需要按公司逐一作对外支付备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源泉扣缴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对外支付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非居民套餐】办理代扣代扣和对外支付备案。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单位(个人独资企业)于2017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占用生产及办公场地,经评估公司进场评估后和当地政府项目办达成如下协议。(1)取得一次性搬迁补偿款400余万元、(2)一次性取得停产停业补偿款50余万元。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文件有关城镇房屋搬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还是否有效?如果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会计账务上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如何填报所取得的补偿款?(2)个人独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底新购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是否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管理是否适用总局2013年11号公告《关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遵循财务制度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中规定的主体都是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们公司的技术人员工资可以做到研发费用里面吗?研发费用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你好,敝司购入二手厂房一套,然后做了一些装修,请问这个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以无法进入长期待摊费用,我像问下,这个装修费是否要进入房产原值还是可以直接做入费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我公司为法人单位,参股了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上年度取得的利润并未实际分配,请问需要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我单位,计入我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贵公司应在“先分后税”原则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收入(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后,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尊敬的税务领导:关于地下停车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请问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21日问题解答,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包括可售的地下停车场所,可出售的地下停车场所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发生的相应费用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您好!想咨询下,企业A因经营需要以派生方式新设企业B,A的原股东甲、乙(均为法人股东)在新设企业中持股比例与原企业A一致,因此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后12个月内,股东甲在新设企业B中单方面增资,增资依据为企业B的公允价值,导致增资后乙在企业B的持股比例下降,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要求?甲、乙是否会被要求原分立重组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追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企业情况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再重新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追缴企业所得税。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清算企业无资产,但账上存无无须支应付的往来款,在清算期间结转至清算损益,是否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并未实际资产缴税),存在此情况是否一定要走破产程序?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请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12 至 2019-07-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12 至 2019-07-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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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12 至 2019-07-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