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3-16 至 2022-04-1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选业务口径说明,评选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M级。评选业… 2. A公司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29年,章程规定的到资时… 3.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包括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次性加速折旧(500… 4. 咨询一下,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中,上级机构信息填写中,“分支… 5. 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佣金,是否需要代缴企业所得税?若明确是完全发生在境内如何缴纳?完全发生在境… 6. 母公司在香港上市,对境内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境内子公司按股份支付确认的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 7. 我司主营污水处理劳务,运行日处理量为8万吨,水质标准是二级标准,2017年我司对该项目升级改… 8. 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和手续 9. 请问2022年企业捐赠物资到吉林支援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还能继续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 10. 您好。我司有一笔业务,从香港的某银行借款一笔外债,在本月支付其利息2万美金,合同协议,境内产… 11. 企业分立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后12个月内引入新股东增资(原股东不参与增资、… 12. 公司为雇员遗属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 铁路局自制的退票费报销凭证是否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4.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15. 我司对租入厂房进行装修,理解该部分装修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请问该笔装修费用的摊销… 16. 请问与残疾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部份残疾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很久,续签合同时签订… 17. 总分机构的注册地在同一地区,总机构及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河南省当地是否有政策文件… 18. 目前补充医疗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而企… 19. 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而企… 20. 我公司向俄罗斯一公司租入直升机(直升机未入境),同时把此直升机租给印度尼西亚一公司。请问: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选业务口径说明,评选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M级。评选业务口径中的年度“营业务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属期间在评价年度内,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合计。如果这两个税种收入数不为零,就不应评为M级。我公司全年仅有一笔不动产租赁收入3.5万元,会计认为这笔租赁收入属于其它业务收入,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并且认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填写就应当是主营业务收入,会计思路依据是根据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3行“利润总额”中的金额就包含了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与会计口径一致),因为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以利润总额这个数字已经包含了其他业务收入,会计这样理解,致使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显示为0。事实上,我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无须遵守会计准则,房屋租赁收入填写入主营业务收入,也是没有问题。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公司的信用等级是否为M级,或可调整为B级?本公司认为,本公司确实有主营业务收入,只是反映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位置错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17】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您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附件1及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请根据上述文件执行。
A公司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29年,章程规定的到资时间为2029年前,2020年A公司股东资本均未到资,A公司2020年向金融机构贷款1200万元,请问A公司2020年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包括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次性加速折旧(500万元以下一次性加速折旧),刚好此固定资产用于研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三、折旧费用 ……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咨询一下,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中,上级机构信息填写中,“分支机构层级“及“就地缴纳标识“,这个“分支机构层级“和“就地缴纳标识“是指分支机构还是总机构?详见附件标识,烦请告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8】经查看附件,您的附件没有上传成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填写说明,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佣金,是否需要代缴企业所得税?若明确是完全发生在境内如何缴纳?完全发生在境外如何缴纳?若无法明确区分在境内、境外又该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劳务发生地若不在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母公司在香港上市,对境内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境内子公司按股份支付确认的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境外公司股份对境内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境内公司须区分情况,先按购入资产,或接受捐赠,或收到股东投资等接受资产方式进行相应税务处理,随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不构成境内公司实际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司主营污水处理劳务,运行日处理量为8万吨,水质标准是二级标准,2017年我司对该项目升级改造,新建了生化池,改良了处理工艺,污水处理标准从二级标准升级为一级A标准,新建部分于2018年8月达标通水运行,2019年我司再次对该项目进行旧线改造,提升日处理能力,日处理数量提升至9万吨,并于2020年达标通水,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在剩余经营期内所得税全额享受三免三减半,即为2021年至2025年享受两免三减半?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其他疑义,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和手续?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2022年企业捐赠物资到吉林支援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还能继续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免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2】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前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您好。我司有一笔业务,从香港的某银行借款一笔外债,在本月支付其利息2万美金,合同协议,境内产生的代缴税费由我司承担,请问去柜台申报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按什么计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30】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分立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后12个月内引入新股东增资(原股东不参与增资、也不对外转让股权),是否依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公司为雇员遗属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铁路局自制的退票费报销凭证是否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我司对租入厂房进行装修,理解该部分装修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请问该笔装修费用的摊销年限如何确认?应该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第四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确认摊销年限?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请遵照执行。
请问与残疾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部份残疾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很久,续签合同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是否适用财税(2009)70号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总分机构的注册地在同一地区,总机构及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河南省当地是否有政策文件的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一、居民企业仅在河南省内跨市(指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公告。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25%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75%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总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执行。……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补充医疗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请问如何判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请问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 3月17 日
我公司向俄罗斯一公司租入直升机(直升机未入境),同时把此直升机租给印度尼西亚一公司。请问:一、我公司在支付俄罗斯公司租金时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二、我公司在支付俄罗斯公司租金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三、出租给印度尼西亚公司的收入能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3-16 至 2022-04-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信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3-16 至 2022-04-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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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3-16 至 2022-04-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