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9 至 2020-03-0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税汇算清缴临近,想咨询一下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请问员工在做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 2. 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派人员,调派人员的工资由分公司承担,社保由总公司承担,劳动合同仍在总公司,实… 3. 您好,我司一名台籍人员,19年1月起以非居民身份申报个税,由于一年内需保持不变,因此1-12… 4. 子公司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由母公司代为缴纳后,子公司归还母公司代垫款后以母公司的缴款凭据及母公… 5.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鲜火腿,然后制作出本地特色火腿销售,销售时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有… 6. 您好,请问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将材料、零件、半成品等交外部企业加工,发生的加工费可以作为“用于中… 7.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前开工取得的通行费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写“收入明细表”时,填入“主营… 8. 您好,请问企业研发活动中使用的专业软件发生的年费能否加计扣除? 9. 我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请问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加扣除吗?因为该高级管理… 10. A公司于2019年6月购入固定资产价值300万元,符合财税2018年54号文,允许一次性记入… 11.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 12. 请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加计扣除20%?此处的… 13. 1、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 14. 一个法人公司有且仅有在同一县区内设有两个独立的项目部(分公司性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请问… 15. 你好,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为预防新冠病毒疫情购买茶饮并发放全体职工,能否将相关费用列入劳动保… 16. A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两位法人股东持股,现A公司分立为A、B两家公司,甲、乙分别持有分立后的… 17. 领导,您好,A公司持有C公司50%股权,B公司持有D公司50%股权,AB公司以持有CD公司股… 18. 我企业向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捐款一笔,取得其开具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我个人理解石家庄… 19. 员工未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员工偶尔开自己的车去外地出差,期间产生的高速通行费和油费能否报销及… 20. 您好,请问公司贷款每月发生的利息支出,取得银行的扣款凭证可否做税前扣除?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税汇算清缴临近,想咨询一下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请问员工在做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扣除专项扣除(即个人负担部分的三险一金)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派人员,调派人员的工资由分公司承担,社保由总公司承担,劳动合同仍在总公司,实际在分公司承担工作。若此调派人员发生宿舍租赁费、宿舍物业费、宿舍取暖费等,是否可以计入福利费在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您好,我司一名台籍人员,19年1月起以非居民身份申报个税,由于一年内需保持不变,因此1-12月均以非居民身份申报,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万,无专项附加扣除。个税经计算,已按时且足额缴纳,无需补缴或退税。请问是否还需要参照过去,进行年度收入12万元以上的汇算清缴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因此,若您2019纳税年度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在2019年度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补缴或退税,则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子公司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由母公司代为缴纳后,子公司归还母公司代垫款后以母公司的缴款凭据及母公司出具的分割单入账,能否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鲜火腿,然后制作出本地特色火腿销售,销售时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火腿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注释中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好,请问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将材料、零件、半成品等交外部企业加工,发生的加工费可以作为“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一、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委托外部企业研发的费用建议计入“委托研发”项目。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前开工取得的通行费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写“收入明细表”时,填入“主营业务收入”项下的哪一行次?“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还是“其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予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5.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您好,请问企业研发活动中使用的专业软件发生的年费能否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贵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建议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处理。

我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请问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加扣除吗?因为该高级管理人员同是担任公司其他管理工作,是否需要按工时区分研发活动或管理工作。属于研发活动的可以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若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A公司于2019年6月购入固定资产价值300万元,符合财税2018年54号文,允许一次性记入当期成本费用,但由于会计记帐算误,2019年A公司既没有一次记入当期成本费用又未计提折旧,请问A公是否可以于2020年一次性记入成本费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更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正确处理会计账务。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那么我想问下,现在对于单位价值500万以内的(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企业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属于这里讲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的示例?谢谢!另外,我想问下,假设敝司有机台100万,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如果会计在账务处理也选择一次性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1、是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上述公告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请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加计扣除20%?此处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义务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包括所有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因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仅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

1、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后,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川本地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标准是多少?执行的文件文号为少?2、针对公司员工个人承担的每月8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四川税务局是否有相关规定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第一条,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一个法人公司有且仅有在同一县区内设有两个独立的项目部(分公司性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请问可否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用汇总到总公司缴纳?如果不能,请问分公司如何才能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加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为预防新冠病毒疫情购买茶饮并发放全体职工,能否将相关费用列入劳动保护费?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A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两位法人股东持股,现A公司分立为A、B两家公司,甲、乙分别持有分立后的A、B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未发生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支付。根据《关于企业重组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请问,当适用上述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上述情形未发生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支付,那么甲、乙是否取得对价?甲、乙取得的B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是否需要作为其取得的对价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股东取得对价属于企业间的自主交易,税务机关不做认定。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是指视同股息红利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领导,您好,A公司持有C公司50%股权,B公司持有D公司50%股权,AB公司以持有CD公司股权注册成立E公司,ABCDE都为居民企业,且12个月不改变经营模式和股权结构,请问A/B/E公司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由于受回复字数限制,建议您参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的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企业向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捐款一笔,取得其开具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我个人理解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时我企业的捐赠属于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公益性捐赠,但是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税务局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那么这笔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用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但是从总局到省局公布的都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但是没有被公布在“公益性社会团体”里的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员工未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员工偶尔开自己的车去外地出差,期间产生的高速通行费和油费能否报销及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情况,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您好,请问公司贷款每月发生的利息支出,取得银行的扣款凭证可否做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9 至 2020-03-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19 至 2020-03-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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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9 至 2020-03-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