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3-02 至 2022-03-29,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但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当作是独生子女,享受20… 2. 达州二手房买卖个人所得税标准是多少? 3.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认缴制下的公司,自然人股东实际投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如果需要,又如何… 5. 请问工会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给工会会员的福利,属于普发性的福利如面包券、提货券等,是否需要代扣代… 6. 近期关于新出政策,国务院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费设立转向附加扣除,请问这个再个税APP上如何申… 7. 你好:请问发放给员工的不征税【误餐补助】要不要在自然人个税征管系统中申报? 8.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股息来源于有限公司,是税后利润了。合伙企业还需要确定各个投资者的… 9. 2021年生育小孩,产假期间正常发工资,但生育津贴是不纳税的,这个情况无法在个人所得税中申请… 10.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税经营所得在哪缴纳? 11.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申报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内容。什么样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12. 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下的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按政府的标准取得了拆迁补偿款,请问该… 13. 请问企业在为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对于年终奖金是否必须要申报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科目里?… 14. 每年1月份缴纳的24元大病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15. 我成立一个个体户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年终生产经营所得个所税汇算除报B表外,还要把两户经营所得… 16. 您好!请问我2021年按我们当地的标准领取了生育津贴,单位没有给我做免交个税处理,我在年终汇… 17.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不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 18. 您好!请问个体工商户美容店,税务局核定的定期定额户,每月交几百元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需… 19. 我和我老婆均有一套婚前首套房,为便于分辨,简称A房和B房。我老婆一直用B房申报,享受房贷利息… 20. 我公司原来有4个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37%;两个合伙企业,占…

二、官方答复汇编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但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当作是独生子女,享受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9】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达州二手房买卖个人所得税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9】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9】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认缴制下的公司,自然人股东实际投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如果需要,又如何计算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款和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有关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股权原值的确认内容,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有关规定。

请问工会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给工会会员的福利,属于普发性的福利如面包券、提货券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近期关于新出政策,国务院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费设立转向附加扣除,请问这个再个税APP上如何申报?目前只看到子女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高等教育)这个死选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8】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操作步骤:第一步,进入申报界面。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界面,并选择“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步,选择扣除年度。进入申报界面后,“选择扣除年度”设为2022年,点击“确认”后,系统会提示需要提前准备的资料,纳税人仔细阅读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不能在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中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步,填写扣除信息。在“基本信息”界面,纳税人录入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如之前填写过个人信息或申报过专项附加扣除,则会自动填入,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子女信息”界面。在“选择子女”项目处点击“请选择”进入“选择子女”界面。 若纳税人之前未填写子女信息,可点击底部“添加子女信息”进入添加界面,并填写“他(她)是我的”、证件类型、证件号、姓名、国籍(地区)、出生日期,点击“保存”后回到“选择子女”界面,即可看到新添加的子女信息。纳税人选择子女后,将回到“子女信息”界面,并显示子女的姓名与出生日期,子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设置扣除比例。完成子女信息填写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人扣除比例”中选择100%(全额扣除)或50%(平均扣除)其中一种。选择完成并确定后,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选择申报方式。设置扣除比例后,进入“申报方式”界面,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任意一种方式。如果纳税人需要在每月发放工资薪金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核实扣缴义务人信息是否准确。选择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完成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流程,系统将弹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提交”的提示。纳税人可以点击“查看填报记录”查看已经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你好:请问发放给员工的不征税【误餐补助】要不要在自然人个税征管系统中申报?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上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股息来源于有限公司,是税后利润了。合伙企业还需要确定各个投资者的股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生育小孩,产假期间正常发工资,但生育津贴是不纳税的,这个情况无法在个人所得税中申请退税,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办理生育津贴退税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需要在扣缴客户端进行申报。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申报,同时将符合标准的生育津贴填入免税收入项,在减免事项附表【免税收入】界面补充完善免税事项名称等内容,即可按政策享受免征。”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税经营所得在哪缴纳?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申报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内容。什么样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才能符合退税的标准呢?不在2017-68文件中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符合退税的标准吗?比如说阿里云的证书、微软的证书可以符合退税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自应税收入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税所得的政策,不是退税政策。是否有退税,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涉及专项附加扣除未足额享受、并且年度内存在已缴纳税款,通过年度汇算形成多缴税款的,才涉及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税率: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应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应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应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元;应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元;应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85920元;应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元。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下的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按政府的标准取得了拆迁补偿款,请问该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请问企业在为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对于年终奖金是否必须要申报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科目里?如果员工选择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税,企业因此申报在【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属于错误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每年1月份缴纳的24元大病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员工个人承担的每年每人24元的大病险不属于上述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保险费。 因此,建议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成立一个个体户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年终生产经营所得个所税汇算除报B表外,还要把两户经营所得合一起计算报C表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因此,综上所述,如符合上述规定需要申报C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请问我2021年按我们当地的标准领取了生育津贴,单位没有给我做免交个税处理,我在年终汇算时还可以享受免交个税吗?如果可以免,我在手机个税APP哪里可以填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问题所述情况,单位给您预扣预缴申报数据错误,特别是涉及预扣预缴税款错误的,您需联系单位进行更正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不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6】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另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您好!请问个体工商户美容店,税务局核定的定期定额户,每月交几百元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办理公户,需不需要建账?日常预收顾客款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给顾客提供服务时,按每次消耗金额计入收入,可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5】由于您提交的问题较为复杂且个性化,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现针对回访后您的诉求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我和我老婆均有一套婚前首套房,为便于分辨,简称A房和B房。我老婆一直用B房申报,享受房贷利息专项扣除。根据规定,夫妻只能享受一套房专项扣除,所以我一直未申报A房的专项扣除。2022年3月,B房结清了房贷,按规定不能继续享受房贷扣除,因此于3月作废了专项扣除申报。(2022年1月和2月,个税已经享受专项扣除)根据“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的规定,是否可以1.作废我老婆在1月和2月的专项扣除,在2022年度汇算时,补上1-2月已享受的个税扣除;2.由我申报2022年全年A房的房贷利息专项扣除。这样,我理解,2022年全年房贷利息扣除均由我申报,未违反“一年之内不得变更申报方式”。如理解不正确,该情况应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我公司原来有4个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37%;两个合伙企业,占比分别为30.75%、29.75%;一个有限公司,占比2.5%。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两个合伙企业股东,新股东投入2400万,其中136.36万作为实收资本,2263.64万作为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136.36万,增资后,原自然人股东、两家合伙企业股东的股权被稀释;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和合伙企业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和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2】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3-02 至 2022-03-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3-02 至 2022-03-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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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3-02 至 2022-03-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