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3 至 2019-12-09,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我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写了2020年的专项扣除房贷利息申请,其中修改设置扣除比例页面… 2. 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出售时,不满足满五唯一,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是核定征收还是必需按20%具实… 3. 本人婚前房贷提前结清,应该不能再享受个税附加扣款了吧?老公因照顾小孩,近几年均未上班,他的婚… 4. 如果个人从两个地方取得收入,要如何交缴个税? 5. 您好,我想咨询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本人所赡养老人(父亲)2019年患肺癌大病。治疗期间花费约… 6. 现在新户税务登记后,各个税务所不主动去给对应的企业分配对应的专管,要等好久,我想知道有期限没… 7.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那一项的。我不是独生子女,有一个兄弟,但… 8. 个人以自有车辆提供运输,是经营所得吗 9. 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有限额标准吗 10. 最近个税APP老是网络异常。请问是个例还是系统问题?会不会影响明年(2020年)个税减免申报… 11. 你好,我离开原来企业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当时交接手续的时候,在电子税务局上已经把财务负责人信息… 12. 单位请了在校大学生和农民等人给我们项目做实验,一般都是3个月以上,整月为我们项目驻点服务,发… 13. 我的税务师证是今年3月才下来的,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是2018年11月11日。在填定个税专项附… 14. 我于2018.11.04日参加中级经济师考试,于2019年5月取得中级经济师证书,按照《国务… 15. 请问下,几个问题1.本人是两个公司的合伙人,一家在厦门,一家在广州,年底两家公司都会分配利润… 16. 我司部分员工去年12月,今年一月二月申报个税金额有误,需要更正申报,预计更正后,去年12月份… 17. 企业支付商铺租金给个人,代扣其个人所得税,租金为季度支付或年度支付,可以分摊到按月代扣代缴个… 18. 个人股东A将其所持有100%股权甲公司转让给自己的A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情况下A需要交个税吗? 19. 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时显示与公安人像不符,注册失败 20. 2019个税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选择的是“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现在是否需要自行前往税务申报,需…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我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写了2020年的专项扣除房贷利息申请,其中修改设置扣除比例页面中,有一项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这一项我选择了否,是否代表了这一项的专项扣除是100%?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有疑问
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出售时,不满足满五唯一,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是核定征收还是必需按20%具实征收?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本人婚前房贷提前结清,应该不能再享受个税附加扣款了吧?老公因照顾小孩,近几年均未上班,他的婚前首房房贷可否加到我的个税附加项里?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以上仅供参考
如果个人从两个地方取得收入,要如何交缴个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年终居民个人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您好,我想咨询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本人所赡养老人(父亲)2019年患肺癌大病。治疗期间花费约21万,有没有政策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赡养老人也存在扣除政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现在新户税务登记后,各个税务所不主动去给对应的企业分配对应的专管,要等好久,我想知道有期限没?或是能不能主动分配,还是说必须是纳税人再多跑几次去自己分税管?建议完善一下管户分配和分专管及时性的问题?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规定:“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因此,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具体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那一项的。我不是独生子女,有一个兄弟,但是他是残疾人,可以由我享受2000元/月的标准扣除吗?我认为政策应该考虑到这种情况,这种情况的非独生子女比独生子女的赡养负担还要更重,不仅要赡养老人,还要帮助残疾的兄弟姊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第(二)点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有疑问
个人以自有车辆提供运输,是经营所得吗?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分为三大类: 1.个人销售货物; 2.个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个人承包工程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 除此以外,个人从事的劳务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有限额标准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企业自己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差旅费的合理标准,可以照此确定;如没有规章制度,可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
最近个税APP老是网络异常。请问是个例还是系统问题?会不会影响明年(2020年)个税减免申报?已经个税减免申报截止时间?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个人所得税APP系统异常的问题,我们已经记录好,会进一步向上级部门反馈,为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如果您在使用个人所得税APP过程中遇到问题,您可拨打0*-*****与技术老师联系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你好,我离开原来企业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当时交接手续的时候,在电子税务局上已经把财务负责人信息更改过了。但现在我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还能查询到原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还是我,请问我该怎么取消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1变更登记【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四、附报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2.2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四、附报资料】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1.2实名办税信息登记【四、附报资料】1办税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因此,如当前自然人的身份是某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从原公司离职了,需要去金三税务登记变更功能里面去变更财务负责人,并在个人所得税自然扣缴客户端中对该离职人员信息变更为非正常状态,离职的财务负责人在企业办税授权中才会看不到这家公司。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单位请了在校大学生和农民等人给我们项目做实验,一般都是3个月以上,整月为我们项目驻点服务,发放的钱是在劳务报酬里面申报还是正常工资薪金里面申报,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的税务师证是今年3月才下来的,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是2018年11月11日。在填定个税专项附加中扣除中的继续教育时,不能在2019年度扣除,也不能在2018年中扣除。这种证书一般从制证到发到个人手中需要好几个月时间,还存在跨年度的问题。请问我的这种情况能不能在2019年度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我于2018.11.04日参加中级经济师考试,于2019年5月取得中级经济师证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我的证书虽然是2019年取得,但是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2018.11.04,在填报个税APP时,按照证书批准日期无法选择2019年为扣除年度,请问这该如何处理?如果19年通过考试,20年取得证书,同样存在相同情况。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作为取得证书的时间,在当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请问下,几个问题1.本人是两个公司的合伙人,一家在厦门,一家在广州,年底两家公司都会分配利润给我,想问分配利润这个个税是每家公司单独算还是要两家合并起来计算呢?2.只有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我没有其他工资收入,那么我的专项扣除还能申报吗?还能用来减少纳税所得吗?专项扣除是在做合伙企业汇算时提供的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第第二十条规定,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需分别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我司部分员工去年12月,今年一月二月申报个税金额有误,需要更正申报,预计更正后,去年12月份少缴税金需要补缴,本年一月,二月多缴税金,需要退税。请问我们公司补缴税金需要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要算到现在吗?还是我们公司本年1月2月多缴的税款可以抵减我司去年12月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只要从去年12月算到本年二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因此,不可以用多缴的税款抵减。”
企业支付商铺租金给个人,代扣其个人所得税,租金为季度支付或年度支付,可以分摊到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按月收取租金,按月代扣代缴申报租金所得,则可以实现分摊到每个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
个人股东A将其所持有100%股权甲公司转让给自己的A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情况下A需要交个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时显示与公安人像不符,注册失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目前“个人所得税”APP有两种注册方式: (1)人脸识别认证注册(仅适用于居民身份证注册); “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是调用公安人像数据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进行实名注册。 (2)大厅注册码注册(适用于所有证件类型注册); 纳税人先行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申请发放注册码,然后采用此注册码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以后凭此账号即可远程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办税。 人脸识别无法注册的,建议采用大厅注册码注册方式。
2019个税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选择的是“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现在是否需要自行前往税务申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因此,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3 至 2019-12-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3 至 2019-12-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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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3 至 2019-12-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