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5 至 2019-11-07,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税申报本期收入是填应发金额还是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金额? 2. 个人承包公司劳务怎么缴纳个税 3. 股东个人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不收利息,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 4. 我单位与个人签订居间合同,承诺给付合同佣金。后产生纠纷。对方诉讼至法院,法院二审判决我公司给… 5. 有位朋友持有一家位于江苏省的企业的股权,近期该朋友计划将该股权转让给一家企业。请问,应如何申… 6. 个税上月申报错误本月修改去税务局更改需要带哪些资料,相应的申报表在哪里下载 7. 2018年小李将自己发明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一家公司,取得收入20万元,成交时支付相关税费共… 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 9.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取得车补如何确定可以扣除的相关费用,山东省的扣除标准时多少,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10. 解除合同后分期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知道发放总额,但是需分期支付,这种情况下是按工资薪金扣个… 11. 请帮忙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12. 扶贫驻村补贴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13. 1、员工申报厦门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包括各项补贴和个税奖励,统一打到公司账户后由公司进… 14. 我想查一查我的个税扣了多少,怎么每个月不管发多少都在扣,不到2000的工资也在扣 15.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对总部企业、“四中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含)… 16. 请问公司聘用的季节性临时性用农民工,应该按工资还是劳务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7. 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比方说销售建筑渣土之类的,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18. 您好,我想去大厅补录2013年(个人)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并打印当年度个税完税证明,现税局系统… 19. 以前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现在农村信用社改制,对以前的原始股按照2.8倍进行配股,即股金增加了2… 20. 请问在华留学生可以申请税号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税申报本期收入是填应发金额还是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金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需要填写的是应发金额。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个人承包公司劳务怎么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第三条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您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您的实际劳务发生情况具体判别。

股东个人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不收利息,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现答复如下。 适用于该条款,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我单位与个人签订居间合同,承诺给付合同佣金。后产生纠纷。对方诉讼至法院,法院二审判决我公司给付150万的佣金,并承担诉讼期间的利息合计23万。总计应给付佣金173万元。法院对该笔款项直接进行扣划。请问此笔款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方是谁?是我单位还是法院?由于法院直接进行扣划,我单位未能对该笔款项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我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有位朋友持有一家位于江苏省的企业的股权,近期该朋友计划将该股权转让给一家企业。请问,应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按下列文件规定提供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个税上月申报错误本月修改去税务局更改需要带哪些资料,相应的申报表在哪里下载?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3.21.2—10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报送相应材料: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1份 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职权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为确保您所报送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建议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业务之前再进一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要携带的资料,如需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开咨询电话请与吉林税务12366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您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进行下载。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2018年小李将自己发明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一家公司,取得收入20万元,成交时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整,且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那么张三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应纳个人所得税=(20万-2万)×(1-20%)×20%=28800元。这样计算对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在2018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控股的母公司任职,担任子公司的监事,那么这个监事费是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请问谁是这笔监事费的代扣代缴人?是发放监事费的吗?又如何合并到工资所得去计算个税呢?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扣缴义务人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取得车补如何确定可以扣除的相关费用,山东省的扣除标准时多少,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解除合同后分期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知道发放总额,但是需分期支付,这种情况下是按工资薪金扣个税,还是可以采用一次性补偿来扣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帮忙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这个文是否生效?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为全文有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扶贫驻村补贴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1、员工申报厦门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包括各项补贴和个税奖励,统一打到公司账户后由公司进行拨付,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如需要,是否合并工资发放和计税?2、员工申报集美区级的人才政策,统一打到公司账户后由公司进行拨付,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如需要,是否合并工资发放和计税?3、如该人才奖励属于上年度人才缴交的个税进行一定比例返还,无论市级政策还是区级政策,是否还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还有疑问,请携带具体发放凭证和政府文件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我想查一查我的个税扣了多少,怎么每个月不管发多少都在扣,不到2000的工资也在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如需查询打印2019年之后的个人所得税缴费记录,需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办税服务厅查询。 如需打印2019年之前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一)纳税人所在单位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自行打印完税证明。(二)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符合网上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也可凭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所在单位没有实行明细申报的,需要持身份证明,单位代扣代缴税款证明、单位支付明细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开具。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对总部企业、“四中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含)以上的股东或出资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这部分奖励额由思明区财政局先拨款至我司,我司再将相关款项支付个人,那么,就个人取得这部分奖励额,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按什么税目申报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还有疑问,请携带具体发放凭证和政府文件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请问公司聘用的季节性临时性用农民工,应该按工资还是劳务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有疑问

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比方说销售建筑渣土之类的,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如您要咨询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方法问题,相关文件依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局决定调整厦门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为0.6%;其他行业为1%。

您好,我想去大厅补录2013年(个人)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并打印当年度个税完税证明,现税局系统只能查到2015年以后数据,需要带什么材料?大厅要让提供当时个人纳税证明,但当时我个人没有打印完税证明,代扣代缴的公司打印了当月公司的个税完税证明,现代扣代缴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和当月公司个税完税证明及当月公司交个税银行付款凭证,凭借以上材料能否在大厅申请补录(公司对个人补录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5.1.2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附报资料】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自然人)2、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3、委托代理书【五、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就其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税务机关继续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以前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现在农村信用社改制,对以前的原始股按照2.8倍进行配股,即股金增加了2.8倍,请问增加的这部分股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因此,因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相关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在华留学生可以申请税号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请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5 至 2019-11-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纳税记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5 至 2019-11-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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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5 至 2019-11-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