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22 至 2025-04-22,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好,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收到股权转让款和收到分红款”纳税申报问题,麻烦老师帮忙解答一下,总… 2.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3. 郑州第柒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盗用个人信息至今,一直冒用我信息发放虚假薪资,故申… 4. 我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注册地为江西,合伙人分别为A、B两个合伙企业(投资比例各50%),其中:… 5. 你好,想咨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个税扣缴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 6. 我人在上海,发现我的纳税记录里,被重庆某公司冒名交税,我该怎么办? 7. 冀地税发[2009]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是否有效,如果部分… 8. 作为保险代理人,如果1月2月未就业,3月发放10万工资,缴纳多少税款。若是1月发放10万,应… 9. 我徐州市云龙区的单位,已经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系统“退付手续费核对”已确认,请问到服务大厅办理返… 10. 我于2016年9月—2019年7月进行了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学费共计36000元。请问现在还… 11. 个人只取得经营所得在汇算时是否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 12. 按照税务总局对保险、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规定,需要扣除一定比例以及展业成本进行个人所… 13. 家有儿1,为在读研究生,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子女教育”一项中,能算高等教育吗?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15. 1-4月份上班,5-6月份因故离职,7-12月份重新就业,其中5-6月社保由个人全部承担(含… 16. 您好!我们是一家污水处理厂,每月按实际污水处理量和约定价格向当地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缴纳… 17. 因春节假期延后,导致同事都没有到,材料不齐全我所在公司报不好税,请求办税期限延后2天 18. 国务院发出了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请问2月个税申报是否延长? 19. 济南市政府发给个人的安家补助和工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20. 上次通过留言已反馈了减资和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你们的答复,认为应按41号文来处理,按…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好,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收到股权转让款和收到分红款”纳税申报问题,麻烦老师帮忙解答一下,总计有3问哦,谢谢第一问、2位“自然人”和1家“机构(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单位分红款,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问题(①有限合伙企业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②其中自然合伙人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③合伙人机构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以上情况,自然人合伙人和机构合伙人应该如何申报纳税,都是按收到分红款总金额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申报呢?还是按收到分红款总金额“经营所得5%-35%”申报呢?如果按“经营所得5%-35%”申报,其经营所得收入是按自然人合伙人所分到的相应金额申报还是按有限合伙企业收到的分红款的总金额申报呢?第二问、2位“自然人”和1家“机构(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另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款,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问题(①有限合伙企业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②其中自然合伙人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③合伙人机构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以上情况,自然人合伙人和机构合伙人应该如何申报纳税,都是按收到分红款总金额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申报呢?还是按收到分红款总金额“经营所得5%-35%”申报呢?如果按“经营所得5%-35%”申报,其经营所得收入是按自然人合伙人所分到的相应金额申报还是按有限合伙企业收到的分红款的总金额申报呢?第三问、2位“自然人”和1家“机构(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在被投单位部分股权时,收到的股权转让款(有溢价),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问题例如:有限合伙企业A持有非上市股份有?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7】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因此,若您单位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即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郑州第柒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盗用个人信息至今,一直冒用我信息发放虚假薪资,故申请帮助,并要求停止盗用我个人信息,对企业偷漏税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1.如该公司涉嫌前述偷税行为,建议您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稽查局进行反映,举报。2. 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另外,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如果您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记录中的某一项,您可直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并进行承诺;申诉后该笔收入将不纳入您年度汇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您取得了该笔收入,仅是对相关金额有异议,可先联系支付单位请其更正,单位拒不更正或无法联系到单位的,再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申诉。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我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注册地为江西,合伙人分别为A、B两个合伙企业(投资比例各50%),其中:A合伙企业注册在江苏(合伙人为:张三和李四两个自然人,投资比例为个50%),B合伙企业注册在山东(合伙人为:王五和赵六两个自然人,投资比例为个50%),假如2021年5月我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请问,这个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申报?在何地申报?是否有相应的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具体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

你好,想咨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个税扣缴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人在上海,发现我的纳税记录里,被重庆某公司冒名交税,我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冀地税发[2009]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是否有效,如果部分失效的话哪些条款失效,具体依据是哪个?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冀地税发[2009]46号,此文件部分有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第三、四、八条失效

作为保险代理人,如果1月2月未就业,3月发放10万工资,缴纳多少税款。若是1月发放10万,应缴纳多少税款,请提供详细缴纳规则及说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徐州市云龙区的单位,已经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系统“退付手续费核对”已确认,请问到服务大厅办理返还手续费,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到税务机关大厅办理具体所需携带资料,建议您联系主管局核实,徐州市税务机关特服号:0*-*****。

我于2016年9月—2019年7月进行了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学费共计36000元。请问现在还能否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在APP也下载不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0】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因此您能够在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按照每月400元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APP应用软件可以通过应用市场直接搜索进行下载,如您无法正常下载,可以把继续教育的相关资料提交给扣缴义务人。

个人只取得经营所得在汇算时是否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按照税务总局对保险、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规定,需要扣除一定比例以及展业成本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现在我在一家单位上班、同时担任一家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请问,这两种如何进行个税计算呢?从个税APP中查询的收入,因证券经纪人收入较低,证券公司均没有扣除个税,如何与公司合并呢?合并的时候是否需要对经纪人收入进行展业成本扣除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8】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因此您取得的工资薪金由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公式预扣预缴。取得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应按照上述公式由证券公司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年终做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家有儿1,为在读研究生,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子女教育”一项中,能算高等教育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2-0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如上的“另行公告”,请问是否出了?如果没有需要如何咨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5】关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申报表填写详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1-4月份上班,5-6月份因故离职,7-12月份重新就业,其中5-6月社保由个人全部承担(含单位承担部分及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个全额承担的社保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5-6月份因故离职后自行缴纳的单位承担部分,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比例缴纳,不能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我们是一家污水处理厂,每月按实际污水处理量和约定价格向当地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是按那个税目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1】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污水处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因春节假期延后,导致同事都没有到,材料不齐全我所在公司报不好税,请求办税期限延后2天?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3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国务院发出了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请问2月个税申报是否延长?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27】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济南市政府发给个人的安家补助和工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需要落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提供的资料判断是否符合以上文件。

上次通过留言已反馈了减资和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你们的答复,认为应按41号文来处理,按终止经营处理,缴纳个税。但为什么增资却不按转让处理呢,因为增资时股权比例相应的也转让了啊?比如,原A公司为B自然人100%控股,后C自然人增资进来后,B与C各占50%,那B不是也相当于转让了50%吗?这与减资、撤资有什么区别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2】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第二,关于增资的情形,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有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22 至 2025-04-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22 至 2025-04-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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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22 至 2025-04-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