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01 至 2021-07-1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上次贵局回复:。。。。。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 我司准备招聘大量外卖骑手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接美团、饿了么等平台的外卖配送业务。目前正在… 3. 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4. 省级以省级以上全国精神文明奖是否减免个人所得税?湖南、福建等明文规定可以减免,河南是否有相关… 5. 请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果员工工资累计不超过6万元是否可以暂代扣代缴? 6. 四险误提交两次,扣了双倍的钱,后续应该怎么做? 7. 假设个人出租房屋当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相关税费、前手出租方租金、修缮费用均取得合法有效… 8. 企业长期聘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个税,还是按照劳务所得扣… 9. 个人取得噪声补偿费征收个税吗 10. 2021年前几个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没有享受,现在应该怎么处理? 11. 农民在其他主体的农田里,从事种植业粮食生产方面临时劳务,取得报酬是否不征个税?还是需要扣缴义… 12. 请问我公司上月只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并未发工资请问个税如何申报是收入一栏等于个人承担的社保… 13.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14. 合伙企业向自然人投资者回购合伙企业份额,即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 15. 你好,咨询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我是今年1-4月租房,5月开始首套住房贷款。为何现在申报个… 16. 我们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个月项目部代发分包单位得民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 17. 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谁?该股权激励计划应在母公司还… 18. 在信阳光山通过中介买二手房过户时要求我交个人所得税.我应该交吗? 19.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的大学就业、创业补贴是否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20. 党组织收取的党费收入,其中一部分发放给单位优秀党员,优秀党员取得的该部分奖励是否需要合并到工…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上次贵局回复:。。。。。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请问:减去20%是指减去不含税租金收入的20%,还是减去余额的20%?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规定:“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修缮费】×(1-20%)×税率。
我司准备招聘大量外卖骑手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接美团、饿了么等平台的外卖配送业务。目前正在拟定外卖骑手的工资考核制度,目前我司打算给外卖骑手发放误餐补助,我司认为该部分补贴不属于日常的餐补性质,应归属于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附件为我司的参考依据及问题,望税局予以明确指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请携带具体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应于11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10月15日购入厂房,则企业可在10月15日至11月3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在11月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省级以省级以上全国精神文明奖是否减免个人所得税?湖南、福建等明文规定可以减免,河南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因此,若您的单位发放的精神文明奖金符合以上条文要求,则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精神文明单位奖金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河南暂无精神文明奖的具体文件规定,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判断。
请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果员工工资累计不超过6万元是否可以暂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依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四险误提交两次,扣了双倍的钱,后续应该怎么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退费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税发﹝2019﹞76号)规定:“一、办理条件 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社会保险费退费,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申请的退费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二)属于多缴、误缴、重复缴费等原因产生。(三)申请退费费款已确认入库。(四)其他相关退费政策允许的退费。当期多缴社会保险费能冲抵下一期缴费的,经与缴费人协商同意,可不进行退费。 二、退费流程及资料“退费流程”依照陕财办库〔2019〕25号文件执行,为便利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税务机关与人社、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相关退费资料,在退费资料实现电子化流转前可以通过纸质资料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流转。纸质资料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见附件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人明细信息表》(见附件2-1、2-2)、《社会保险费退费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人明细信息表》(附件2-1)适用于自主申报缴费单位(除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填报,并作为《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附件1)的明细附表;《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人明细信息表》(附件2-2)适用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退费时填报,并作为《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附件1)的明细附表。根据需要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三、部门职责及办理时限要求(一)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受理并初审缴费人与退费申请相关的表证单书等资料内容,核实退费金额和银行账号等信息,在确定申请退费的款项已经入库且相关资料无误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应按级次进行汇总,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将社会保险费退费资料传递给人社或医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初审未通过时,由税务机关向退费申请人说明未通过审核的原因。(二)人社或医保部门审核退费。人社或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传递的退费申请资料进行相关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退费汇总后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并于税务提交退费申请次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由人社或医保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退费申请人。审核不予通过时,由人社或医保经办机构向退费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同步反馈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确保退费资金及时到位。(三)人社或医保部门反馈信息。人社或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业务销号。在共享平台系统退费功能开发上线前,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退费办理。在共享平台系统退费功能开发上线后,相关部门将本通知作为退费应急处理办法继续保留使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因此,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费或冲抵,相关资料可在陕税发﹝2019﹞76号文件附件中下载。
假设个人出租房屋当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相关税费、前手出租方租金、修缮费用均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哪个正确?1、(不含税租金收入-相关税费-出租方租金-修缮费(800为限))(1-20%)20%;2、(不含税租金收入-相关税费-出租方租金-修缮费(800为限)-租金收入20)20%。请问:哪个公式符合政策要求?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规定:“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请根据上述文件计算。
企业长期聘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个税,还是按照劳务所得扣除个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噪声补偿费征收个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21年前几个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没有享受,现在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农民在其他主体的农田里,从事种植业粮食生产方面临时劳务,取得报酬是否不征个税?还是需要扣缴义务人按20%预扣预交?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的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上月只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并未发工资请问个税如何申报是收入一栏等于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还是社保和收入金额都为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规定: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报说明:(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8列-第9列-第10列。 ①①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向自然人投资者回购合伙企业份额,即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还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七)财产转让所得;…… 因此,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由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好,咨询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我是今年1-4月租房,5月开始首套住房贷款。为何现在申报个税时,1-4月的租房扣除数6000元被清除了?只显示5-6月的贷款扣除2000元?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我们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个月项目部代发分包单位得民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0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谁?该股权激励计划应在母公司还是在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在信阳光山通过中介买二手房过户时要求我交个人所得税.我应该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的大学就业、创业补贴是否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党组织收取的党费收入,其中一部分发放给单位优秀党员,优秀党员取得的该部分奖励是否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1】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01 至 2021-07-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01 至 2021-07-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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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01 至 2021-07-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