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11-02 至 2024-01-0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2. 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目前,居民个人取得年终奖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企业为员工提供无息借款,借款固定时限为5年,每月从税后应发工资中扣除固定金额用于归还借款。借… 5. 我司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2023年4季度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实现经营所得500万元,我司所… 6. 2023年6月个人在工作城市购买首套住房,是否适用1-6月租金扣除,且7-12月贷款扣除?还… 7.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8. 个税问题,如果24年10月才有扣缴义务人,即10-12月有工资薪金收入。但24年1-12月有… 9. 2021年出租个人船舶,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后经朋友指出,主动到税务大厅补缴税款。但是… 10. 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产品认证服务:即符合认证方的相关条件,认证方出具相关符合条件的证明,该认证会… 11. 请问江西省公车改革后,公务员每个月500多的车补,单位在申报个税时是否可以纳入扣除范围?如果… 12. 电商店铺的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如在评价页面给予五星好评并联系客服,即可获得一定金额的现金(通常… 13. 税务总局你好。我是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我2020… 14.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规定:“在2022… 15.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8%和2… 16. 我公司相关人员组织参加某协会的课题研究,协会拨付了一些课题经费和课题奖励转到我公司,我公司需… 17. 个人在23年11月出售一套自有住房,按照政策缴纳个税,计划24年5月在同一城市购买一套住房,… 18.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申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返还的… 19. 工作之余,与某公司合作做市场推广,做了临时税务登记,个税可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吗 20.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对下面这个股权转让个税政策的理解与基层税务机关有…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5】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5】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第四条。
目前,居民个人取得年终奖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5】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
企业为员工提供无息借款,借款固定时限为5年,每月从税后应发工资中扣除固定金额用于归还借款。借款协议约定的是无息,不是有息后再豁免利息。员工是否需要就无息借款的本金按照同期同类市场贷款利率利息计算虚拟的利息收入,利息金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没有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所得,我认为不应该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司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2023年4季度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实现经营所得500万元,我司所持合伙份额是50%,请问我司在申报2023年4季度的季度所得税时如何申报这250万(500*50%)的经营所得,在什么地方填列?可以找到如何申报的相关税务法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2023年6月个人在工作城市购买首套住房,是否适用1-6月租金扣除,且7-12月贷款扣除?还是只能选择1-6月租金扣除,或者7-12月贷款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3】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请告诉我们如果离异父母双方一方填报100%,另一方填报50%或100%的时候,双方中填报100%的那一方不肯变更。或者更明确一点,离异两方不能协商选择的比例,怎么办。表面上规定双方可以选择100和0,还有50和50,但实际中有100和100,还有100和50,填100的就不肯让步,双方无法协商,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2023年1月1日之前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个税问题,如果24年10月才有扣缴义务人,即10-12月有工资薪金收入。但24年1-12月有租房支出,24年11月填写专项扣除时,选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那1-10月的租房专项扣除金额,是否可以向以后结转,冲减以后的纳税额?是不是选自行申报会更好?辛苦帮忙解答一下~?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您可以使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申报方式。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可以使用扣缴端软件,获取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在这种方式下,您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如果您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扣除并办理退税。
2021年出租个人船舶,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后经朋友指出,主动到税务大厅补缴税款。但是窗口要求缴纳滞纳金,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另外除了这个文件明确不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没有收取滞纳金的条款和依据。请问这个滞纳金到底要不要收?另外,2021年同一月我同时向两个单位出租了船舶,如何计次,个人考虑到必要时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单以证明已缴纳,但税法规定一个月按一次,而且是否分开受扣除额影响税款也有所差异,查询相关答复,也发现省12366曾答复:个人同时出租房产和其他财产的,原则上分开计次。那向两个单位(一江苏,一上海)出租个人财产所得是不是也可以原则上分开计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产品认证服务:即符合认证方的相关条件,认证方出具相关符合条件的证明,该认证会提高海外客户的市场认可度,认证方式是通过境外互联网平台发布。比如说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或者是产品符合相关节能要求,该行为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进行源泉扣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请问江西省公车改革后,公务员每个月500多的车补,单位在申报个税时是否可以纳入扣除范围?如果可以,应该列入哪个项目进行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电商店铺的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如在评价页面给予五星好评并联系客服,即可获得一定金额的现金(通常为5-20元之间)。请问:对于收款方个人:该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即电商企业在支付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07】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具体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税务总局你好。我是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我2020到2022年的提成,请问应该如何申报缴纳个税?可以把一次性所得平摊至前三年计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是杭州的退休人员,为改善居住环境,多年来一直想用唯一的“房改房”换购成带电梯的住房。2023年2月我用全部积蓄并借款,在杭州买了带电梯的住房,搬迁入住后,2023年6月卖掉了“房改房”,还清了借款,为此缴纳了2万元个人所得税。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答复是:“要先卖后买,才能申请退税”。咨询一下这个答复对吗?如果是对的,能否考虑唯一住房换购“先卖后买”,期间无处居住的实际困难,把唯一住房换购“先买后卖”也纳入退税的范围。请给予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8%和2%限额扣除,这里工资薪金总额,是不包括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吗,那在取数的时候,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含绩效奖金津贴等)+员工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这样取数是对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相关人员组织参加某协会的课题研究,协会拨付了一些课题经费和课题奖励转到我公司,我公司需要将该经费和奖励支付到个人,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么,如果需要,应该按什么名义来代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个人在23年11月出售一套自有住房,按照政策缴纳个税,计划24年5月在同一城市购买一套住房,这样的情况从时间来判断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要求?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预填上述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与缴税时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标注的时间进行核对。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依据房屋交易合同据实填写。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申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返还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09】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
工作之余,与某公司合作做市场推广,做了临时税务登记,个税可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0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对下面这个股权转让个税政策的理解与基层税务机关有分歧,能否请您帮忙咨询省税务局相关科室,明确政策的正确理解。案例:2021年1月,自然人张某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股权原值为10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儿子小张,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现在,小张拟将该股权转让他人。基层税务机关答复认为:小张持有A公司的股权原值是0元,小张转让该股权的成本为0元。我认为:小张0元受让A公司股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67号文)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张某与小张是父子关系,具备67号文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小张持有A公司股权的原值为100万元,可在小张转让该股权时作为成本予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1-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11-02 至 2024-01-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11-02 至 2024-01-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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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11-02 至 2024-01-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