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1 至 2020-03-18,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看到网上是以下这些。1、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失踪或死亡,且无继承人;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2. 公司收到失业中心支付的稳岗补贴,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3. 1个自然人投资多个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6万元减除费用任选一个合伙企业扣… 4. 某投资者A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账面利润总额25万,因是汇算清缴企业,需要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5. 即将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其中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每月扣除限额具体是多少? 6. 您好,根据财税公告2019年21号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 7. A公司从交易对手方收购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同时签署了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应在三年内实… 8. 你好,我司是房地产企业,非筹建期,2019年没有取得收入(含预售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 9.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不是高新企业能不能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可以,怎么申请怎么申报 10. 我公司是专门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请问政府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到底算收入还是算用于…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加收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如何在税前扣… 12. 你好!请问一下离职补偿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呢?现在可以参考的文件又是什么呢? 13. 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会不会由之前的3月31日有所延长? 14. 我公司为管道运输企业,注册地拉萨。运营的管线跨青海、西藏,公司的应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要… 15. 机动车违章,到银行缴纳罚款,取得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安徽省交警罚没收入缴款凭证”,请问银行业… 16. 一家公司专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17. 某投资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账面利润总额25万,发放投资者工资11万元,该工资按工资、薪金所… 18. 请问,疫情期间(2020年1月、2月、3月)企业停工了,在这发放的工人工资,水电费等计入”营… 19. 您好,我司取得的域名转让收入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产转让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呢?其所得… 20. 您好,会计上已作为机械设备单独入账计提折旧的电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它的最低折旧年限应按照…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看到网上是以下这些。1、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失踪或死亡,且无继承人;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但是无法联系到对方,同时对方工商信息显示正常营业或者对方人员变动导致不知道此款项,这个时候怎么证明应付款项确实无法偿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公司收到失业中心支付的稳岗补贴,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1个自然人投资多个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6万元减除费用任选一个合伙企业扣除吗?在这家企业扣了,其他家就不能扣除,是这样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预缴时,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只能减除1个6万。

某投资者A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账面利润总额25万,因是汇算清缴企业,需要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应申报纳税调整后经营所得=25万,允许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那么应缴纳(25-6)20%-1.05=2.75万元。可是该投资者A又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这公司发放给投资者工资10万元,该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2万元已缴纳工资薪金个税(10-6-2)3%=0.0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依据这一条例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可是因为两个企业会计未沟通,导致投资者A在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已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缴纳个税,那么申报个人独资企业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年度经营所得申报时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如果您已经在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时已经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缴纳个税,那么您在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就不能再次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烦请老师帮助,谢谢!

即将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其中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每月扣除限额具体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5】一、根据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根据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您好,根据财税公告2019年21号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19年22号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内容,我司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填报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时,系统提示该两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但我司退役士兵人员和重点群体人员不存在重复项,不存在重复享受事宜?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的操作使用问题,您需要拨打技术服务单位客服电话95113进行咨询。

A公司从交易对手方收购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同时签署了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应在三年内实现一定利润经营目标,否则交易对手方应向A公司支付补偿金。现因目标公司未实现利润经营目标,交易对手方向A公司实际支付了补偿金。请问对这部分补偿金如何确认,是否可以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海南税务机关2014年5月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宁波不执行。

你好,我司是房地产企业,非筹建期,2019年没有取得收入(含预售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按什么标准扣除?以后可否结转扣除?广告费及宣传费同样怎么扣除?以后结转扣除?另:所得税每年进行汇算清缴,待项目结束后是否还需要进行所得税项目清算?请给我最直接的答案,不要只是复制一些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如有需要也可以直接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体反馈。 上述问题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不是高新企业能不能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可以,怎么申请怎么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我公司是专门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请问政府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到底算收入还是算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由于相关金额是一年结算一次,那么在账务处理时又应该如何操作?恳请给个明确的人性化的答复,不要再用相关条款回复,太模棱两可了!感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加收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如何在税前扣除?是缴纳滞纳金当年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计入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随房地产项目销售时结转对应成本时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你好!请问一下离职补偿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呢?现在可以参考的文件又是什么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离职员工虽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但发放的离职补偿是因为其在公司任职而发生的,应作为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支出,在实际支付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

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会不会由之前的3月31日有所延长?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0日 17: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规定,按照湖北省关于全省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安排,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内需要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5月31日。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为管道运输企业,注册地拉萨。运营的管线跨青海、西藏,公司的应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要需要向青海当地税务局交纳?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机动车违章,到银行缴纳罚款,取得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安徽省交警罚没收入缴款凭证”,请问银行业务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综上所述,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一家公司专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假如该公司同时会发生材料及设备销售、技术服务等业务,请问该公司的材料及设备销售、技术服务等业务能否一同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对企业的所有收入都执行此优惠。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某投资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账面利润总额25万,发放投资者工资11万元,该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2万元缴纳工资薪金个税(11-6-2)3%=0.09万元;因是汇算清缴企业,需要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申报纳税调整后经营所得=25+11=36万,那这个时候是否允许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2万元?如果可以扣除那么就缴纳(36-6-2)20%-1.05=4.55万元。可是咨询当地部门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这一条例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在申报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缴纳个税,那么申报经营所得时就不能再次扣除了,应当要缴纳经营所得36*30%-4.05=6.75万。按这说法总觉得有点不合理,好像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想咨询一下申报经营所得到底该如何处理,是否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请问,疫情期间(2020年1月、2月、3月)企业停工了,在这发放的工人工资,水电费等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请问这些项目在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税前扣除吗?需要特别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司取得的域名转让收入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产转让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呢?其所得来源地如何判断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您可以根据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判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二条规定: “…… (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您好,会计上已作为机械设备单独入账计提折旧的电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它的最低折旧年限应按照什么类别计算呢?是多少年?如果按照房屋建筑的话,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但是实际中电梯的使用寿命是不到20年的。目前能找到的法规依据分别是财税2009年113号文以及房产税中对于房屋建筑的定义,但是找不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麻烦帮忙解答?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电梯属于房屋、建筑物的组成部分,税收上应根据上述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1 至 2020-03-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1 至 2020-03-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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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1 至 2020-03-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