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6 至 2020-11-18,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金额不变,企业将原账面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1、向来访客户发放礼品2、向签约客户赠送礼品或家电3… 3. 新单位如何知道税种认定成功了?从哪里能看出来?当月进行了税种认定的,报个税提示未进行税种认定… 4. 我想请问客户提供了2020年出入境满足183天的记录,这个能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吗?还是必须提… 5. 我公司代扣代缴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于奖励我公司办税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单位购买米面油燃气等计入福利费是否要缴个税 7. 一、临时工发放的工资需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二、单位员工出差补助需不需要并入工资申报交纳个人… 8. 希望武汉市的实名信息删除业务能够全市通办就好了,这样以免为了删除实名还要跑几个税务局 9. 您好!请问下,夫妻房产加名,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盼答复 10.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标准发放的取暖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1. 见习生的薪资应当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還是劳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目前本人将房屋(住宅;成都主城区)赠与父母1,在当下政策的赠与给父母(直系亲属)操作,是否是… 13. 关于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公告2019年第78号,对证券投资基金… 14.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下载后为乱码,安装后也是乱码 15. 你好,我是房地产公司。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成交率。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办售房现场活跃气氛,… 16. 你好,我有一套房子为按份共有,其中有个人离婚变更了房产份额,现在将该房屋出售,税务局告知析产… 17.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因以前年度未取得有效凭证导致该应扣的费用未在当年… 18. 2020年9月份,我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一套房产。该房产1996年刘某从开发商那购买,购买后没有… 19. 你好,想咨询辽宁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 20. 你好,想咨询上海市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
二、官方答复汇编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金额不变,企业将原账面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与实收资本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此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1、向来访客户发放礼品2、向签约客户赠送礼品或家电3、老客户推荐朋友并成功签约,给老客户2000元现金奖励。问题:1、以上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2、如代扣、因客户并非公司员工,那么税金通过什么渠道申报?从自然人客户端申报?还是到办税服务大厅填表申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第二条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二)劳务报酬所得;……(八)偶然所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4.1.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1份。 1.3.4.1.2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2份。 因此,1、随机向向来访客户发放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2、关于向签约客户赠送礼品或家电,如属于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老客户推荐朋友并成功签约,给老客户的现金奖,如属于个人独立从事介绍服务取的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您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也可以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确认。
新单位如何知道税种认定成功了?从哪里能看出来?当月进行了税种认定的,报个税提示未进行税种认定是什么意思?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套餐业务】--【新办纳税人业务套餐】进行操作,如无法正常办理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业务。之后税费申报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行操作。”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的使用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技术服务单位客服电话95113进行咨询。
我想请问客户提供了2020年出入境满足183天的记录,这个能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吗?还是必须提供2019年1.1-2019年12.31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出入境记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如有疑问
我公司代扣代缴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于奖励我公司办税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四、手续费管理 (三)支付管理。 ......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购买米面油燃气等计入福利费是否要缴个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一、临时工发放的工资需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二、单位员工出差补助需不需要并入工资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1】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希望武汉市的实名信息删除业务能够全市通办就好了,这样以免为了删除实名还要跑几个税务局?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已采集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请问下,夫妻房产加名,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盼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此夫妻办理房产更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标准发放的取暖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取暖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也不属于免税福利费,应当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见习生的薪资应当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還是劳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目前本人将房屋(住宅;成都主城区)赠与父母1,在当下政策的赠与给父母(直系亲属)操作,是否是只需要缴纳房屋价值0.1%印花税+3%契税,共计3.1%税费即可?然后百年以后本人(直系独生子)继承父母的该受赠住宅,继承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税为多少2,继承父母的该套(多年前收的子女赠与的受赠房屋)各项税费需缴纳,税如何计算,为多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财税〔2016〕36号 附件3: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公告2019年第78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基金公司非个人,无法在个税系统内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缴纳?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四川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下载后为乱码,安装后也是乱码?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涉税软件技术咨询热线升级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对涉税软件使用方面的咨询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涉税软件咨询服务电话进行了重新整合,升级为全省统一的涉税软件技术服务热线0311-86112366,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你好,我是房地产公司。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成交率。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办售房现场活跃气氛,广告公司为了活跃现场气氛,现场赠送成交商品房客户家电现金券、物业费等(广告公司赠送给买房客户的礼品、现场广告布置等,等活动结束后再与房地产公司结算)。请问,客户在买房成交的同时,收到由广告公司送的家电现金券、物业费抵用券等,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教教个人所得税20%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根据您的叙述,客户购买房产并因此取得贵公司给予的赠品(家电现金券、物业费抵用券)的,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
你好,我有一套房子为按份共有,其中有个人离婚变更了房产份额,现在将该房屋出售,税务局告知析产需按20%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我持有的那部分份额是否可以按核定征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2】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因以前年度未取得有效凭证导致该应扣的费用未在当年扣除,现在才取得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凭证,期限未超过5年,请问,该费用能否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计税办法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因以前年度未取得有效凭证导致该应扣的费用未在当年扣除,现在才取得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凭证,期限未超过5年,按上述规定执行。
2020年9月份,我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一套房产。该房产1996年刘某从开发商那购买,购买后没有交纳契税,也没有办理房产证;1998年魏某购买刘某该房产,并有公证书,魏某购买该房产后也没有交纳契税,办理房产。后因魏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拍卖,我竞得该房产,法院向我送达了拍卖公告和执行裁定书,法院的拍卖公告和执行裁定书上未显示该房屋原值,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房屋成交价格3%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五、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通过法院拍卖房产,只是转让房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时适用3%核定征收率(不区分住房和商业用房)外,转让方及受让方缴纳的税款与正常房产交易没有区别。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你好,想咨询辽宁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想咨询上海市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6 至 2020-11-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6 至 2020-11-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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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6 至 2020-11-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