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0-12 至 2021-11-07,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因为厂房租金合同条款变更,导致我司2017-2020年有一部分的厂房租金需要补缴,请问这部分… 2. 您好!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员工社保费用由B公司代为缴纳,A公司将相应社保费用转给B公司,请问… 3. 您好,请问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是都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4.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了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预计毛利率标准,… 5. 总公司有两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管理需要,将其中一个分公司的房产,无偿划转给另一个分… 6. 财税〔2018〕54号文中,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融资租… 7. 区政府人才岗位津贴应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单位职工请求明年个税汇算清缴时自行申… 8. 尊敬的领导:我公司2013年开发一楼盘,在开发过程中因方案变化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支付了两次设… 9. 企业划拨的工会经费,应当以何种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0. 我们是金融行业,购买的软件,摊销能适用于财税2012(27号)中规定的无形资产年限缩短为2年… 11. 制造企业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2. 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所得,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13. 我司计划在11月份开始试机,有少量的产品输出,但是会用这部分产品去拿生产合格证,请问11月份… 14. 您好,咨询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与收入不相关的政府… 15. 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仅列明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工业废水处理项… 16. 老师,您好!咨询问题如下:我们总公司是一家苏州企业,在天津成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具有… 17. 财税2001年5号文件,是否全文有效.如果有无效条款,是否有衔接问件 18.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15%优惠政策,也同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吗?其研发设备折旧一次… 19.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成立时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 20. 我单位在今年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备哪些资料?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因为厂房租金合同条款变更,导致我司2017-2020年有一部分的厂房租金需要补缴,请问这部分补缴的租金是否可以在补缴当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请遵照执行。
您好!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员工社保费用由B公司代为缴纳,A公司将相应社保费用转给B公司,请问A公司需要取得哪些凭据,可使得上述社保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祈请回复为盼?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您好,请问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是都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了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预计毛利率标准,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问,我司在2020年5月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预计毛利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恐造成理解偏差,贵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据实判断。
总公司有两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管理需要,将其中一个分公司的房产,无偿划转给另一个分公司。问题一:划出方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问题二:划出方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规定?问题三:划入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新疆税务1236612366;答复时间:2021-10-31】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以上划转的行为非用于公益用途,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您单位仅划转房产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3.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属于独立的法人,总公司将其中一个分公司的房产,无偿划转给另一个分公司,产权未发生转移,因此,划出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划入方不缴纳契税。
财税〔2018〕54号文中,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融资租赁直租购买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购买吗?另外,我公司2020年购置的固定资产未享受该政策,后续年度新购置固定资产还能享受一该政策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是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四)明确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因此,公告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融资租入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固定资产不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区政府人才岗位津贴应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单位职工请求明年个税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该收入,并向公司出具自行申报的承诺函,该举措是否可使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免责?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决定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12]5号)规定:“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一)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11、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尊敬的领导:我公司2013年开发一楼盘,在开发过程中因方案变化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支付了两次设计费,请问第一次设计费是否应该记入该项目的开发成本?是否应作为加计扣除开发费用的基数?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
企业划拨的工会经费,应当以何种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我们是金融行业,购买的软件,摊销能适用于财税2012(27号)中规定的无形资产年限缩短为2年吗?还是正常按照10年摊销?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10-2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金融行业企业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制造企业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5】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所得,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司计划在11月份开始试机,有少量的产品输出,但是会用这部分产品去拿生产合格证,请问11月份试产期间,可以将对应的机器设备计提折旧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咨询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与收入不相关的政府补助资金收入时间确认问题:假如我公司投资了政府扶持项目,政府给与我公司一年300万的扶持补贴资格,在当年取得了300万扶持资金的审批文件,但实际只收到150万元的扶持补贴。根据审批文件,我公司基本确定可以取得300万政府扶持资金,将300万扶持资金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但因我公司目前只收到150万元,会存在税会差异,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尚未收到的150万做纳税调减,待公司实际收到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1】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原则上,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若您企业属于第二种情形,则需要以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时间来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尚未收到的150万财政补贴,待公司实际收到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仅列明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那么乡镇污水处理项目是否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另外《目录》中公共污水处理的条件指明“专门从事...污水的收集...”,那么污水处理中涉及到收集污水的管网运维业务,是否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文件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类别:公共污水处理 项目: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老师,您好!咨询问题如下:我们总公司是一家苏州企业,在天津成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具体业务只有产品的售后服务,我们公司的人员工资和社保均在分公司发放和缴纳,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1年5号文件,是否全文有效.如果有无效条款,是否有衔接问件?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8】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文件部分失效,失效时间:2008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15%优惠政策,也同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吗?其研发设备折旧一次性计入成本,还能否加计扣除的政策叠加问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成立时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实收资本折合人民币4000万;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拿到开发项目,现境外投资者要求公司注销,但是由于现在汇率原因人民币升值,现在的4000万人民币可兑换550万美元,公司无其他债权和债务,请问老师现在支付投资者550万美元的资本金,多出的50万美元境外投资者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请纳税人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处理。如有不明确之处,请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单位在今年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2】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真实发生是享受优惠的前提,自行判别是享受优惠的基本方法,申报享受是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路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后续管理要求。 今年10月份,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0-12 至 2021-11-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0-12 至 2021-11-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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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0-12 至 2021-11-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