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2 至 2020-04-27,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单位马上要进行年终清算汇缴。但是19年年终奖单位未申报,现在想进行更正,补报年终奖。莲湖区税… 2. 同一集团境内的多家子公司(属地宁波、嘉兴、广州等)的员工参与母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3. 农民工工资代扣代缴的义务,由于是总包单位根据协议直接代发,属于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但对于支付… 4. 比如教育局、财政局等政府部门收到代扣代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返还吗 5. 在网上看到有的地区对于取暖补贴是免于缴纳个税的,想咨询一下陕西有没有这个相关优惠? 6.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具体指哪些?在增值税法中第二章明确说明“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 7. 公办中小学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8. 对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人才类补助,是否计征个税,是否有统一的原则。若计征,是“工资薪金… 9. 1、单位最近疫情期间出了一项政策,谁能把闲置办公区域出租可取得一笔提成,面向营销部门及所有员… 10. 上海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山东成立分支机构,增值税是山东缴纳,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11. 1、我公司2018年11月份的工资,12月发放,本来应该在19年1月申报缴纳个税,可是财务在… 12. 税法中第十七条规定所写的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其中所扣缴的税款… 13. 您好,我们是事业单位(西安市某所小学),19年发放的取暖费和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我们不知… 14. 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将分配款转回给A,A为自… 15. 我单位开展吉祥物征集活动,一等奖1万,入围奖500,获奖者的奖金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对… 16. 夫妻共有房产,自住5年以上,唯一住房,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房产,请问房产出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 17. 员工主动离职,公司给予了一定的补偿金,咨询发放的这个补偿金需要扣个税吗? 18. 远洋船员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申请全年收入按50%计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19. 您好!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管理会计师。能否在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0. 2019个税清算APP上什么时候操作?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单位马上要进行年终清算汇缴。但是19年年终奖单位未申报,现在想进行更正,补报年终奖。莲湖区税务机关回复说已经过了更正期限,不能做更正。请问是否不能做更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如果您的这笔税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应该如实补充申报在2019年度;同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无法跨年度补充申报,您需要前往主管局进行申报。

同一集团境内的多家子公司(属地宁波、嘉兴、广州等)的员工参与母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我们是通过集中委托一家宁波的子公司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根据汇发【2012】-7号)。请问:在集团境内纳税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享受股权激励的个人,其个税是由上述代理子公司缴纳,还是由其劳动关系所属的公司缴纳?关于委托一家公司办理结汇相关事情的政策依据: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具体描述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提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农民工工资代扣代缴的义务,由于是总包单位根据协议直接代发,属于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但对于支付对象和金额都没有决定权。所以有必要确定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是由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代扣缴。发放达不到缴税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是否也要全员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总包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对农民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比如教育局、财政局等政府部门收到代扣代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返还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网上看到有的地区对于取暖补贴是免于缴纳个税的,想咨询一下陕西有没有这个相关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同时,陕西目前没有取暖补贴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因此,取暖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具体指哪些?在增值税法中第二章明确说明“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说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具体含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等?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公办中小学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人才类补助,是否计征个税,是否有统一的原则。若计征,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偶然所得”。备注:各类人才类补贴是指:1.陕西省人才办-2019年陕西省外专千人计划2.西安市人才办-西安伯乐奖3.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ABCD类人才安居补贴、E类人才安居补贴4.西安市就业管理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奖5.西安高新区信用服务中心-企业核心管理和研发人才奖励6.西安高新区信用服务中心-就业见习人员补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1、单位最近疫情期间出了一项政策,谁能把闲置办公区域出租可取得一笔提成,面向营销部门及所有员工,单位会计办成了且拿到了报酬,个税是按劳务报酬吧?2、但申报时遇到了麻烦,会计平时领取工资,系统信息为雇员,无法进行劳务报酬申报,请问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的使用操作问题,需要拨打12366-9-3(技术服务坐席)进行咨询。

上海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山东成立分支机构,增值税是山东缴纳,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1、我公司2018年11月份的工资,12月发放,本来应该在19年1月申报缴纳个税,可是财务在18年12月已经申报缴纳。导致我多交的税款还能退吗?2、个税汇算时,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自动汇总的收入总额是2019年1-12月申报的收入,而不是1-12月得到的收入。如果我自行申报应该填1-12月得到的收入还是2019年1-12月申报的收入?(1-12月申报的收入对应的税款所属期是18年12月至19年11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您的扣缴义务人应在2020年1月申报您2019年12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申报有误,建议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更正申报之后,如果有多缴税款,可以办理相关多缴税款退税。同时,建议您在扣缴义务人办理更正申报后再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税法中第十七条规定所写的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其中所扣缴的税款只包含个税吗?是否包含发放利息时,代扣代缴的个人利息税(此利息税同样也在个税系统申报缴纳)?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您好,我们是事业单位(西安市某所小学),19年发放的取暖费和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我们不知道自己是否是公务员工资序列。谢谢解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1994〕89号所列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防暑降温费属于人人有份的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将分配款转回给A,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申报20%个人所得税,还是按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申报20%的个人所得税呢?如果按股息红利申报,红利指的是哪一部分,分配款中包含了投资本金和收益,能否以收益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开展吉祥物征集活动,一等奖1万,入围奖500,获奖者的奖金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对应缴纳的税费属于哪个?如果获奖后,我单位与一等奖获奖者沟通对征集作品进行修改,又该如何界定?是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获奖者的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获奖后如果没有与获奖者建立任职受雇关系,其提供的作品修改获得的收入亦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夫妻共有房产,自住5年以上,唯一住房,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房产,请问房产出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员工主动离职,公司给予了一定的补偿金,咨询发放的这个补偿金需要扣个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远洋船员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申请全年收入按50%计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50%部分作为免税所得,填入免税所得数据项中,并在减免附表中填列相应的减免事项。

您好!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管理会计师。能否在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纳税人应当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定额扣除,取得时间按照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批准)时 间计算。

2019个税清算APP上什么时候操作?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办理时间。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2 至 2020-04-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2 至 2020-04-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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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2 至 2020-04-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