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07 至 2020-04-10,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个人转让股权后,协议已经签署,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但是自然人股东转让方始终没拿到受让方给付… 2. 你好,按照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户,如果需要变更销售额、经营所得收入等信息,需要到当地税务局… 3. 1月份开立的公司,3月31日发放1月和2月份的工资,4月份申报1月和2月的个人所得税,应该要… 4. 请问:员工在本单位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单位向其支付报酬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5. 我公司18年11月的工资在18年12月发放,应当在1月申报个税,但财务在12月就申报了,那我… 6. 在一家公司任职并将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本公司,公司每年支付一次证书的使用费,这笔使用费应… 7. 在安顺,二手房交易,满五不唯一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差价的20%缴纳还是按交易额的1%缴纳,为什么… 8. 请问四川省是否有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制定的交通费、通讯费扣除标准。如没有,那么请… 9. 您好,咨询两个问题1.新办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初次使用如何登录?申报密码登录有初… 10. 我在某县医院工作,按月领取工资,2019年9月单位派到上级医院规培,在上级医院按月也领取一份… 11.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账务处理中,收到时列入其他收益,需要交增值税吗? 12. 近日我咨询了如下问题,比如我1-4月份实际没有工作,但是找了一家公司代申报个税、代缴社保公积… 13. 2018145号文第19条关于存量房买卖要求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纳服规范则无要求,请问,到底执… 14.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15. 你好,我在2019年11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但当时忘记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4… 16. 老师好,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附加税费和水利基金? 17. 我们公司2019年第一期40%的限制性股票解禁了,我们在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是697万元,但… 18.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以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 19. 临时经营项目的核定征收个税是扣除,增值税怎么交 20. 我司需要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型个税,但是无法取得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在税务申报系统中进行个人所得…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个人转让股权后,协议已经签署,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但是自然人股东转让方始终没拿到受让方给付的股权转让款,已经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受让方给付的股权款经法院规定又被律师事务所直接领走,再次起诉追诉股权款,至今未拿到分文,这种情况下,原来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税吗?经咨询税务稽查说不需要交纳,税务征管说要交纳,可是自然人股东手里没拿到一分钱,还付了律师费,一旦打水漂了,彻底追要不回来,怎交纳税款?如何办理是好,担心承担法律责任?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进行判定,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你好,按照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户,如果需要变更销售额、经营所得收入等信息,需要到当地税务局的什么部门办理呢?相关信息变更是否支持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规定,“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申请事项属于该范围,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1月份开立的公司,3月31日发放1月和2月份的工资,4月份申报1月和2月的个人所得税,应该要两个月分开申报还是汇总申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 40.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请问:员工在本单位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单位向其支付报酬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稿酬所得”?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我公司18年11月的工资在18年12月发放,应当在1月申报个税,但财务在12月就申报了,那我19年度汇算收入应该是19年1-12月实际收到的工资(即工资所属期18年12月-19年11月的工资),1-12月缴纳的税款对应的工资所属期18年11月-19年10月的工资,但财务提前一个月申报个税实际缴纳的税款对应的工资所属期18年12月-19年11月的工资,我汇算时涉及到18年的税款咋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需财务逐月修改之前月份的申报表,再做正确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一家公司任职并将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本公司,公司每年支付一次证书的使用费,这笔使用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个税。已在中国税务网上查询过,两种说法都有,希望得到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如果您取得的收入是与您任职受雇有关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与您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落实。

在安顺,二手房交易,满五不唯一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差价的20%缴纳还是按交易额的1%缴纳,为什么会有这么大差别。按20%或1%是有税务机关核定还是有纳税人选择?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 1.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请问四川省是否有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制定的交通费、通讯费扣除标准。如没有,那么请问(企便函[2009]33号)《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一)、(二)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咨询两个问题1.新办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初次使用如何登录?申报密码登录有初始密码吗?2.税费认定里面有效期起是2020年4月1日,是从4月份开始申报个税还是从5月份开始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初始化注册完成后,点击【立即体验】,即可打开客户端的登录界面。 系统支持在线登录和离线登录两种模式。 离线登录:即使用“本地登录密码”进入系统,如果没有启用登录密码,则直接进入系统。首次选择该方式,系统将会提示是否启用。 在线登录:包含“实名登录”、“申报密码登录”和“CA登录”。 【实名登录】:使用在个人所得税APP/WEB实名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或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申报密码登录】:使用单位申报密码登录; 【CA登录】:部分使用CA地区支持。安装CA驱动后,使用CA证书秘钥登录。 目前,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业务可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和网页端(WEB端)进行纳税申报,而ITS系统申报密码则只有扣缴客户端申报时需要,所以问题中ITS系统申报密码指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与税务局端进行敏感信息交互操作时的口令,只有在申报密码正确的前提下才能完成信息报送和信息下载等操作。 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授权】--选择对应企业--点击底部按钮【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授权】--【企业办税授权】--信息行后部的【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从5月开始申报缴纳4月所属期个税。

我在某县医院工作,按月领取工资,2019年9月单位派到上级医院规培,在上级医院按月也领取一份报酬,请问我在做2019年个税汇算时,如何计算两处取得的收入?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账务处理中,收到时列入其他收益,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上文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近日我咨询了如下问题,比如我1-4月份实际没有工作,但是找了一家公司代申报个税、代缴社保公积金,公司按照5000元/月的收入进行个税零申报,公司和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实际都由我个人承担,工资实际无需、不应给我发放。我的问题是,在做2019年个税汇算时,1、1-4月份的收入我可以不申报吗?2、1-4月份,公司承担部分的社保公积金可以扣除吗?3、如果以上问题都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对方的回答不敢恭维。我现在理解的可以按照我的实际情况申报,但要留好证明材料,等着税务机构核实。再取个例子,公司某一人A工资很高,申报个税时,将自己的收入分摊到部分同事(比如10个人)头上,少申报了个税,而实际发放工资时,按照A、这10个个人实际的工资发放,并不是分摊后,或者是分摊后的,但员工又将多发的工资私下转账给A。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的问题是:1、目前税务系统只能通过个税申报系统、社保系统、公积金系统核对,不能核对纳税人的银行流水吧?2、税务是如何考虑实际个人没有在工作,只是通过公司代申报、代缴个税社保公积金,对于该部分收入、社保、公积金怎么处理?3、如何主动侦查通过分摊自己高收入到员工低收入从而避税这种情况?员工不知呢?(在年度综合汇算前,许多人并不是去税务局查询自己的个税申报情况),员工已知并共同帮助偷税漏税呢?以上,只是举例子。可以不用回答?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 1.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给个人的工资进行申报,如实际并未发放5000元工资,则不应按5000元进行申报,与实际不符。 2.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三险一金”不作为计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也无需扣除。 3.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规定:“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2018145号文第19条关于存量房买卖要求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纳服规范则无要求,请问,到底执行哪个文件?存量房买卖是否要求提供上手契税完税凭证?2018145号文这个税务局落款的文件到底要不要执行?请给予正面回复,不要让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不动产交易、税费征缴、登记联办业务事项三级十同“一套材料”清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45号)的规定,附件: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税费征缴、登记联办业务事项三级十同“一套材料”清单: 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7,权利人契税完税证明原件一份…… 二、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1.3.11契税申报 四、附报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2、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3、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4、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原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5、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复印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二手房交易契税申报,转让方无须提供上手房产契税完税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时,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料。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请问这个“对外投资”是否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两种?也就是向别人借款是否也属于对外投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的问题需要核实明确,建议您先参阅以下文件文件,具体请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你好,我在2019年11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但当时忘记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4月申报其他专项扣除时才填报了继续教育这个项目,请问2020年还可以获得继续教育的专项扣除退税吗?还是要等到2021年才能申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因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您在办理汇算清缴前,都可以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APP。需要提醒的是,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记得选择年度为2019年即可。如已汇算清缴,可以通过作废重新操作。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老师好,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附加税费和水利基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代扣代缴税费的返还款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是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我们公司2019年第一期40%的限制性股票解禁了,我们在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是697万元,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上市公司因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可以扣除的费用=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10.495440%-2.9595440%=2842.92万元,我们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股权激励的税款扣除金额是2842.92万元呢,还是已经体现在利润表中的697万元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以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均是自然人。在投资年末,合伙企业受到股份公司的股权分红,请问自然人合伙人是按照股权分红缴纳个税还是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若合伙人之间互相转让股权,对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按照财产转让中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生产经营所得?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临时经营项目的核定征收个税是扣除,增值税怎么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需要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型个税,但是无法取得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在税务申报系统中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如果由于没有个人信息,无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录入纳税人信息后,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有预扣预缴的义务,如无法获得纳税人信息的,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07 至 2020-04-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07 至 2020-04-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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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07 至 2020-04-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