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9 至 2020-04-02,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金… 2. 我公司目前处于筹建期,第一季度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对于这笔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我公司一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但今年税管员说收入超过1000万元不能核定征收了,说是省局新规… 4. 如果本人在A公司上班,然后利用业余时间在B公司兼职,B公司也按正常的劳务报酬发放工资和申报个… 5. 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贷款,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产生的评估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列入公司经营… 6. 你好,2019年度员工取得的综合所得合计收入超过12万元,但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员工,需… 7. 1、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第二条… 8. 免个税汇算清缴的需要在APP做申报操作吗?比如6万-12万收入? 9. 我企业目前有一笔应收账款通过法院诉讼后,法院裁定对方无可执行资产。我们可以用法院的这个裁定书… 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三十… 11. 我们公司是旅游行业,但是是独立核算的分社,这种情况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这些条件都是满… 12. 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都能在次年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吗? 13.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于报销营销员自行缴纳的新农合保险是否属于专项扣除范围。麻烦… 14. 根据组通字〔2017〕38号的规定,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 15. 您好!我公司想咨询一个纳税问题。我公司为化工企业,受响水321爆炸事故影响,2019年4月-… 16. 我公司属于外地企业,目前投标山西太原消防工程项目,需要了解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需要缴纳哪… 17. 请问事业单位取得财政拨款购入的材料,用于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收入的,材料费是否在可以在企业所得… 18. 财税〔2016〕131号规定“一、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 19.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如何申请,… 20. 个人独资企业按月给老板开工资并扣除费用五千元和养老保险、专项附加扣除,年度个税生产经营所得汇…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进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

我公司目前处于筹建期,第一季度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对于这笔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我公司一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但今年税管员说收入超过1000万元不能核定征收了,说是省局新规定,请问是有具体文件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如果您企业属于以下文件的情形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如果本人在A公司上班,然后利用业余时间在B公司兼职,B公司也按正常的劳务报酬发放工资和申报个税,那么在年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A公司会通过个税app公司客户端查到本人在B公司任职的情况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A公司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只能查看在本公司申报的数据,无法看到B公司任职申报数据。 如需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您需在2020 年4 月30 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选择自行申报的无需与单位确认); 确认事项包括(参考表样如下):(1)是否有需补充的收入、扣除等信息,如有需补充完整;(2)如您可以申请退税,是否申请退税并提供退税银行卡账号;如您需要补税,税款是自行缴纳还是由单位代缴等; 单位根据您提供信息代您填写申报表、计算应退(补)税并办理申报; 如果需要补税,由单位代缴税款的,需将税款交到单位由其代缴;自行缴纳税款的,可以在单位代为申报后自行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缴纳。

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贷款,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产生的评估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列入公司经营成本?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若支付的评估费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根据对方提供的发票及证明资料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若贷款是法人个人贷款,评估费用则不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你好,2019年度员工取得的综合所得合计收入超过12万元,但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员工,需要做个税汇算清缴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综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办理情形范围内。

1、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963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242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858元。按照郑州市2018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0元。”2、根据豫人社〔2019〕13号,第一条“一、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3、根据豫人社办[2019]43号,第一条“一、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4、实际工作中,19年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按20242元缴纳,高于人社办[2019]43号中的上限13725元,超额部分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超过范围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免个税汇算清缴的需要在APP做申报操作吗?比如6万-12万收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符合上述文件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APP中无需进行操作。

我企业目前有一笔应收账款通过法院诉讼后,法院裁定对方无可执行资产。我们可以用法院的这个裁定书对应收账款做为坏账处理的依据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您企业按上述规定提供有效书面文件留存备查,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资产损失处理。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我公司与非居民企业的合同于2019年1月到期,到期后不再向其支付租金。因此根据上述条例是否应当认为非居民企业于合同到期后不再属于上述合同约定的纳税人,我公司也不再是上述合同约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我公司于2019年2月因操作失误,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错误支付(源泉扣缴)2019年2-5月税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能否根据上述税法认定,该税款为我公司(纳税人)错误缴纳税款(因为合同关系已经不存在,也无需支付租金,我公司没有向非居民企业支付2019年2月-5月租金,非居民企业没有来源于境内收入,因此非居民企业不是纳税人,我公司不是扣缴义务人)?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我们公司是旅游行业,但是是独立核算的分社,这种情况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这些条件都是满足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去年报企业所得税时都不能勾选小型微利企业这个选项)?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都能在次年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于报销营销员自行缴纳的新农合保险是否属于专项扣除范围。麻烦帮忙明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上述自行缴纳的新农合不属于专项扣除范围。

根据组通字〔2017〕38号的规定,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我公司2018年度按2017年工资总额1000万元的1%计提党组织工作经费10万元,实际使用2万元(符合规定使用范围),2018年度工资总额1200万元,当年纳税调增了8万元。2019年度按2018年工资总额1200万的1%计提了党组织工作经费12万,2019年工资总额1500万,2019年度实际使用16万(符合规定使用范围)。请问:1.2018年度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2.2019可扣除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多少?有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2018年调增8万元; 2.2019年可以扣除15万; 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此费用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我公司想咨询一个纳税问题。我公司为化工企业,受响水321爆炸事故影响,2019年4月-2019年12月为停工安全整改阶段,期间对固定资产进行安全改造,机器设备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仍旧正常计提折旧,请问该部分折旧是否能够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遵从企业会计处理。

我公司属于外地企业,目前投标山西太原消防工程项目,需要了解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忘给予提供帮助,另尽可能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提供工程服务涉及税种有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文件有(财税〔2016〕36号)、(国发〔1985〕19号)、(国发〔1986〕50号文件)、(财综〔2010〕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11号)。

请问事业单位取得财政拨款购入的材料,用于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收入的,材料费是否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6〕131号规定“一、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请问,“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是垃圾填埋和沼气发电2个项目都列入,还是利用垃圾填埋所产生的沼气进行发电的项目列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如果您的项目符合下列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一、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二、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附件规定:“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如何申请,具体操作?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个人独资企业按月给老板开工资并扣除费用五千元和养老保险、专项附加扣除,年度个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需调增老板工资,那么,在工资中扣除的月五千元费用、养老保险、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个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再扣除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9 至 2020-04-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9 至 2020-04-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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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9 至 2020-04-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