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15 至 2019-08-24,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公司2019年有以“股权激励”的方式分配给员工股权,同时又有派发红利给他(已经发放)… 2. 我想咨询两个问题1.无业,但是偶尔给别人做些翻译工作,开支为劳务费,这种情况如何申报个人所得… 3. 你好,我是单位派出人员,在异地上班,单位财务制度每人每天150元的出差补助(100元餐补50… 4. 企业每月发放离退休劳模津贴,请问计入应付工资薪酬还是管理费用的福利费科目。是否计算个人所得税 5. 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请问公司统一向全体员工发放的取暧费补贴在多少元标准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 6. 之前咨询在商场消费满699元返100元代金券,并非为抽奖所得,且需有先消费一定门槛才能获得,… 7. 请问我单位拥有自有职工食堂,并配备相应食堂餐具用具。厨师为外聘,按月支付外聘厨师相应报酬。请… 8. 本企业于7月申报期时误操作,多缴了7月申报6月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请问要怎么办理退税,麻烦… 9. 我司有一笔出口业务,要付给国外介绍人佣金,是付给国外个人,介绍业务在境外发生,这样要帮国外介… 10. 孩子今年六月份大学毕业,已经考取了研究生,今年九月份马上研究生入学,请问今年7-8月份能享受… 11. 我司法人股东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12. 请问要付给对方2500元为不含税价,要换算成为含税价金额是多少?咨询过税款包含增值税3%,城… 13. 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4. 创始股东自然人甲:第一轮增资价格为A1,成交量为B1第二轮增资价格为A2,成交量为B2第三轮… 15.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建筑企业,其中有一个武汉的项目,当地税局按照当期项目收入核定征收了…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17. 2012年自己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加工特殊塑料制品,2015年以独资企业和另外2… 18. 请问:我公司股东甲拥有内资a公司100%股权,现出价2000万元再次将该公司股权出售。该股权… 19.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季度) 20. 我司一股东简称甲方认缴资本350万,实缴200万,未出资150万,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截…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公司2019年有以“股权激励”的方式分配给员工股权,同时又有派发红利给他(已经发放)。现在员工离职,公司要把股权退还,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离职员工。请问:1、股权退还,原先已派发的红利我司要不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要,要按什么品目算个税?2、股权退还,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我司要不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要,要按什么品目算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2、什么是股权退还又计算利息?已经分配给员工应该已经是在员工名下的股权,是怎么退回的?无偿还是同时给员工补偿?按什么补偿?请描述清楚,以便准确答复。

我想咨询两个问题1.无业,但是偶尔给别人做些翻译工作,开支为劳务费,这种情况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比例是多少,能否把相关规定发我下2.有工作,下班之余替人翻译部分文件,开支为劳务费,这种情况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比例是多少,能否把相关规定发我下,我该怎么申报这类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你好,我是单位派出人员,在异地上班,单位财务制度每人每天150元的出差补助(100元餐补50元汽油补贴),每月照表发放,我想问问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每月发放离退休劳模津贴,请问计入应付工资薪酬还是管理费用的福利费科目。是否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1.计入科目不属于税务的解释范围。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请问公司统一向全体员工发放的取暧费补贴在多少元标准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员工出差伙食补贴在多少元标准内可以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取暖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也不属于免税福利费,应当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之前咨询在商场消费满699元返100元代金券,并非为抽奖所得,且需有先消费一定门槛才能获得,代金券个人所得税问题,回复仅为规定非解读,能否明确解读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能否明确消费满600元赠送的100元现金券是否属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小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此类不收取个人所得税是否能理解为企业在销售的前提下赠送礼品或代金券是属于以上条款,消费600元赠送100元代金券与购手机送话费形式类似,是否可以理解为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请问我单位拥有自有职工食堂,并配备相应食堂餐具用具。厨师为外聘,按月支付外聘厨师相应报酬。请问我单位外聘厨师的工作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吗?我单位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该厨师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对收入应以什么标准计缴个人所得税分不清楚,请将体现雇佣关系的有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企业于7月申报期时误操作,多缴了7月申报6月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请问要怎么办理退税,麻烦详细说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纳税人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1份。 具体办理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其他申报——040803误收多缴退抵税。”

我司有一笔出口业务,要付给国外介绍人佣金,是付给国外个人,介绍业务在境外发生,这样要帮国外介绍人交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一、该外籍人员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故无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孩子今年六月份大学毕业,已经考取了研究生,今年九月份马上研究生入学,请问今年7-8月份能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司法人股东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由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产权转移数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四、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请问要付给对方2500元为不含税价,要换算成为含税价金额是多少?咨询过税款包含增值税3%,城建税、印花减半征收,还有劳务报酬个税。请问有计算公式吗?能具体到计算步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根据桂政发〔1985〕120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产品税税额+增值税税额)X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二条规定:“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根据桂财税〔2019〕7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创始股东自然人甲:第一轮增资价格为A1,成交量为B1第二轮增资价格为A2,成交量为B2第三轮增资时,新增股东(法人)丙方和存量股东(法人)乙方为竞争对手(都是国内支付机构)。为了促成第三轮融资,创始人甲,以价格为A3,成交量为B3,全额收购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持有股份占比小),再以同样的价格,立即平价转让给丙方(时间在一个月内),丙方在此基础上另外追加投资。问题:这种出于战略需要的股权平价转移需不需纳税,考虑不考虑前面两轮的投资成本,有无具体的法规条文?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若纳税人财产转让无所得不需要个人所得税,但若税局认为交易价格过低且无正当理由则会调整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建筑企业,其中有一个武汉的项目,当地税局按照当期项目收入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那么:1.这个项目的建筑工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算是已经缴纳?2.若已缴纳,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3.年末时他们这部分的收入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1和2.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其核定税额按企业施工收入减去异地施工地纳税凭证上核定已纳税的施工收入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公告不符的规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但是执行期是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现在的执行比例是30%还是35%?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2012年自己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加工特殊塑料制品,2015年以独资企业和另外2个自然人为股东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准备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独资企业股东变成自己,也就是说让有限公司内都是自然人股东,没有独资企业股东,请问转让有限公司中的独资企业股权给自己,要缴税吗,怎样缴?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年91号)文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后,该税目修改为“经营所得”)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收入,应纳入企业收入,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股东甲拥有内资a公司100%股权,现出价2000万元再次将该公司股权出售。该股权系甲5年前从一个人股东c处购入,当年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1400万元,c占100%,甲即与c按注册资本1000万的金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报工商部门审批并最终成交;但当年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主管税务局认定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将转让价核定调整为1400万元,c个人按税务局核定调整价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然而股权转让合同及会计账面仍按1000万元成交价记录。a公司财务部门留存了c第一次股权转让后的所得税申报记录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备查。日前a公司在办理第二次股东变更登记,代扣代缴甲股东二次转让所得税时,就本次股权转让计税成本是应按1400万元计算还是应按1000万元计算发生了歧义。请问:企业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时的股权计税成本应该是多少?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季度)?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的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的经营规模、所处的地段、经营能力等进行核定。 具体建议您与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一股东简称甲方认缴资本350万,实缴200万,未出资150万,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截至上月财务报表账面亏损1200万,现以200万元做股权转让给乙方,请问甲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个税计算方式是?(如告知以税务局核定金额为准,请问核定方式是?相关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15 至 2019-08-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15 至 2019-08-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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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15 至 2019-08-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