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1 至 2020-04-24,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公司属于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我们企业的所有… 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3. 您好,委托单位到税局柜台办理汇算清缴,单位需要带哪些资料到柜台呢?当事人为台胞,19年按照非… 4. A企业拥有探矿权,因资金原因无法独立完成堪探,现与B企业(无探矿权)合作勘控,不成立单独的法… 5. 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 6. 我公司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6至2019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设备进行… 7. 例:我司账上有一笔14年业务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16年因预计无法收回,全额单项计提坏账。18… 8.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三项因素填写说明写的是,上一年度的合计数,没有具体的时… 9. 我想问下我要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和增值税,请问下税局会查账吗,如果查账的话肯定退不成了,可以直… 10. 村委会集资修路,给企业开的是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请问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吗? 11. 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当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12. 企业停产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13. 2018年新增的单台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忘… 14.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 15. 老师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 16. 企业在做账的时候把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发成本,所得税上应怎么处理 17. 我是一名保险营销员,单位不给缴保险,三险一金都是自己缴纳的。自己缴纳部分包含单位缴费金额和个…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怎样税前扣除? 19. 我司2018年4月于证券公司买入厦门象屿股票;2019年6月收到厦门象屿现金分红6000,并… 20. 甲公司承揽工程项目,转包给乙公司施工,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法院终审判决由甲、乙公司共同赔偿…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公司属于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我们企业的所有的销售产品的收入(包括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产品收入)都是按照核定所得4%缴纳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的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适用86号公告的政策规定。请问:1.信托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能否适用86号的政策规定?信托公司的受银保监会监管,可从事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的业务。比如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2011年34号公告也规定了金融企业包括信托公司。2.如果新成立的一家银行,第一年,会计上没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税收上,能否按当年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的金额确认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纳税调减?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具体金融企业包括范围需进一步核实,核实后回复纳税人。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委托单位到税局柜台办理汇算清缴,单位需要带哪些资料到柜台呢?当事人为台胞,19年按照非居民申报个税,后达到居民申报条件(满183天),无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现希望单位协助办理汇算清缴。除了申报表(A)之外,还有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如果您有任职受雇单位,您可以选择您的受雇单位为您办理年度汇算。首先联系扣缴义务人,由其办理逐月更正申报后,再办理年度汇算。请单位代办流程如下:1.如需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您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选择自行申报的无需与单位确认); 2.确认事项包括: (1)是否有需补充的收入、扣除等信息并需补充完整; (2)如您可以申请退税,需确认是否申请退税并提供退税银行卡账号;如您需补税,需确认税款支付方式; 3.单位根据您提供信息代您填写申报表、计算应退(补)税并办理申报; 4.如果需要补税,由单位代缴税款的,需将税款交到单位由其代缴;自行缴纳税款的,可以在单位代为申报后自行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缴纳。
A企业拥有探矿权,因资金原因无法独立完成堪探,现与B企业(无探矿权)合作勘控,不成立单独的法人企业,协议约定B企业按已发生和将发来实际生的勘探成本的15%出资享有该探矿权15%的权益(仅享有该矿权15%的权益,不是享有A企业15%的权益),B企业是否能以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规定处理,另外未来开采该矿权或处置该探矿权产生的收益按15%分配给B企业,A企业是否就分配给B企业的1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益的,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问题请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怎么扣除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7〕19号)规定:“ 三、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新设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特色产业小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在地现行标准降低一个等级执行,房产税减除比例由20%提高到30%,按房产原值的70%征收。 四、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我公司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6至2019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抵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我公司认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日为2017年5月31日,自2017年5月31日起三年为2020年5月31日,因此2016年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追溯享受。请问这种理解对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例:我司账上有一笔14年业务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16年因预计无法收回,全额单项计提坏账。18年经董事会审批通过,作坏账核销的会计处理。但在整理资产损失备查资料时发现,该应收账款客户于17年已在工商登记注销。问:该资产损失扣除年度是哪一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因此,应以会计上确认损失的年度为资产损失扣除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三项因素填写说明写的是,上一年度的合计数,没有具体的时间范围,比如:我在报2020年第一、二、三、四的企业所得税三项因素全部填写的是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金额是这样吗?有听说以前的是这样操作的,比如2020年第一、二季度三项因素取得是2018-01-01至2018-12-31合计金额,2020年第三、四季度取得是2019-01-01至2019-12-31合计金额,麻烦帮忙解决一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因此,各分支机构2020年度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应以2019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
我想问下我要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和增值税,请问下税局会查账吗,如果查账的话肯定退不成了,可以直接重大厅退吗,不查账可以退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5.1.3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四、附报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1份;2.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条件报送对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4.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说明1份(条件报送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5.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条件报送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6.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条件报送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符合相关退税条件,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村委会集资修路,给企业开的是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请问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当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停产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018年新增的单台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忘了申报一次性扣除,能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将2018年购进和2019年购进的一起申报一次性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2018年第46号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另外您2019年购入固定资产依旧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进行汇算清缴。那么清缴对象是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即对应的申报期应该是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对吗?如果对,那个税APP自动算的是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的收入及缴纳的税款,该咋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因此,例如,单位2019年1月支付的工资薪金,在2019年2月进行申报预扣预缴税款。年终需要汇算清缴的,在APP上汇算的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没有问题。
老师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我企业有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资本化时间是在2018年以前年度,2018年至2020年还在正常摊销,是否可以在2018年至2020年三年享受按照175%摊销?即假设该无形资产会计摊销每年10万,是否2018年至2020年三年可以税前扣除17.5万摊销额?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企业在做账的时候把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发成本,所得税上应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四)基础设施建设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不包括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应计入期间费用按规定进行扣除。即如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企业选择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是一名保险营销员,单位不给缴保险,三险一金都是自己缴纳的。自己缴纳部分包含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单位缴费金额也是由我个人支付的,请问单位缴费金额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怎样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司2018年4月于证券公司买入厦门象屿股票;2019年6月收到厦门象屿现金分红6000,并于2019年12月将股票卖出,请问该分红及转让收益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外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承揽工程项目,转包给乙公司施工,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法院终审判决由甲、乙公司共同赔偿工程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由于乙公司无力赔偿,法院全部执行了甲公司的资金进行赔偿。目前甲公司已经通过诉讼追偿乙公司相关责任,法院已立案,至2019年末,尚无其他进展。请问:甲公司该笔支出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度的营业外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您企业由司法机构判决生效的支出,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1 至 2020-04-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1 至 2020-04-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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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1 至 2020-04-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