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27 至 2019-12-02,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尊敬的领导:请问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是否全文有效? 2. 尊敬的领导: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 3. 你好,国外供应商提供的INVOICE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会计入帐的凭证?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 4. 因工作需要,我单位为全体员工制作工作服,用于上班时间统一着装,工作服预计使用三年。由于单位人… 5. 我公司新建浅层地能热泵供暖项目是否适用财税2009166号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浅层地能热泵技… 6. 我公司总公司在武汉,分公司在重庆,给重庆员工发的工资分两部分发的,一部分是重庆分公司发放,另… 7. 企业因业务需要,为员工提供大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为此为大班车驾驶员员工支付的驾照升级培训费,… 8.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9. 企业为一家集团公司担保,对方公司于2016年法院判决裁定书显示破产重组,我企业代对方单位支付… 10. 我司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水产畜牧局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又… 11. 我司是从事文化传媒的公司,如果举办公益和非公益活动时,根据活动需要邀请的嘉宾所产生的机票、住… 12. 您好,国税函[2009]118号已经被全文废除的情况下,与之有相似处理方式的财税〔2007〕… 13. 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应冲… 14. 1、政策性搬迁政府给企业的补偿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2、如果不可以,如何纳税,要交哪些税… 15. 企业长期停产,固定资产(房产、机器设备等)还计提折旧吗,无形资产(土地)还摊销吗? 16. 你好,台商企业境外单位股权转让,境外单位股东变更为境外个人股东,做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 17. 我公司委托外部机构研发(非境外、非关联发),合同约定研发成功后,我公司拥有永久使用权,但所有… 1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第二条“(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 19. 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此类支出是否作为赞助支出不得… 20. 取得非营利组织认定的公立医院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能免企业所得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尊敬的领导:请问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是否全文有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财税〔2004〕39号文件部分失效。 失效时间:2008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尊敬的领导: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8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条款目前有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你好,国外供应商提供的INVOICE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会计入帐的凭证?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对方未提供INVOICE的原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因工作需要,我单位为全体员工制作工作服,用于上班时间统一着装,工作服预计使用三年。由于单位人员多,因此金额也较大,请问:该工作服制作费用是一次性摊销记入成本还是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分3年摊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我公司新建浅层地能热泵供暖项目是否适用财税2009166号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是单指技术改造项目,还是也包含新建的项目?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从事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总公司在武汉,分公司在重庆,给重庆员工发的工资分两部分发的,一部分是重庆分公司发放,另一部分是武汉总公司发放。请问1,每月申报个税,武汉公司和重庆分公司如何申报。2.如果重庆人员2019年的两部分工资总额没有超过12万,到明年三月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谢谢解答?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第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二,关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因业务需要,为员工提供大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为此为大班车驾驶员员工支付的驾照升级培训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建议具体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且文件中明确“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请问,这个以前年度是否包括2017以前年度的退役士兵?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企业为一家集团公司担保,对方公司于2016年法院判决裁定书显示破产重组,我企业代对方单位支付某银行5000万,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再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司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水产畜牧局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又我司承建,收到县财政拨付的体系建设奖补,但是资金是由省财政先拨到县财政的,且拨付文件上的项目实施单位为畜牧水产局,并注明专款专用。请问我司收到的该笔建设奖补是否符合专款专用不征税入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具体情况建议企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我司是从事文化传媒的公司,如果举办公益和非公益活动时,根据活动需要邀请的嘉宾所产生的机票、住宿、餐费、保险费等费用,可能会有展览品从国外运输的等费用,请问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您的描述,你司举办公益和非公益活动,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您好,国税函[2009]118号已经被全文废除的情况下,与之有相似处理方式的财税〔2007〕61号并没有废除,请问财税〔2007〕61号该文的有效性怎么样?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相关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年61号)已于2011年02月21日失效。

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应冲减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对此政策有几个疑问1、“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请问“产品”如何界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残次品、试制品、下脚料也属于产品的范围吗?还是大批量正式商业化生产的才是产品?2、残次品对外销售取得特殊收入的,是以其收入还是对应的材料费用冲减研发费用3、2017年40号文规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那是否可以据实扣除呢?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会计处理是否需要将研发费用转到成本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七、其他事项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可以据实扣除。

1、政策性搬迁政府给企业的补偿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2、如果不可以,如何纳税,要交哪些税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一、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 二、增值税: 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如果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3)如果是机器设备的补偿款 若不能搬迁,经移动后灭失,只能拆除处理,则应按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款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附加税(产生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优惠: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水利建设基金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五、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六、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企业长期停产,固定资产(房产、机器设备等)还计提折旧吗,无形资产(土地)还摊销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企业暂时性停产,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

你好,台商企业境外单位股权转让,境外单位股东变更为境外个人股东,做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要缴是按转让股权的金额多少缴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你公司境外单位股东转让公司股权,请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我公司委托外部机构研发(非境外、非关联发),合同约定研发成功后,我公司拥有永久使用权,但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该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第二条“(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与每七条“(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中,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和中间试制品有什么区别,是相同的吗,是需要扣除对应的材料费再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二、直接投入费用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七、其他事项 ……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和中间试制品文件没有具体定义,如企业无法区分,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判断。

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此类支出是否作为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赞助支出,若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取得非营利组织认定的公立医院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能免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27 至 2019-12-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27 至 2019-12-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8)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9)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0)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1)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2)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3)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4)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5)

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27 至 2019-12-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