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17 至 2026-05-22,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武侯区税税务局昨天有个人给我联系了,叫我把当初的挂靠协议和华水公司以代激企业所得税扣我工程款…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文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 4. 我单位有一笔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税务初步认定为不能所得税前扣除,原因是我们有未到位的投资额,但… 5. 您好,我们是一家注册在新余市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自然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合伙企业于20… 6. 您好,与石油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有哪些,增值税附加税水利印花等其他税种分别有哪些相关优… 7. 请问房开企业用自己的资产作抵押,让关联企业和个人贷款。资金用于房开企业,房开企业支付给关联企… 8. 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9. 通过综合所得扣除捐赠的话,如果捐赠当月不能扣尽,是否可以在次月扣除未税前扣除部分?如果不能在… 10. 为抵抗新型冠状病毒,辽宁省的企业向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捐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500万以内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但第二… 12. 请问企业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职工福利费(即直接借成本费用,贷银行存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 13. 我司经咨询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及银行,企业公积金缴存只有银行回单,那企业记账时仅凭银行回… 14.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三项因素取数规则 15.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可以不一致吗,比如总机构按月申报,分支机构按季申报? 16. 房地产A公司以土地入股,房地产B公司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一家C房地产,A公司和C公司有哪些相…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公告)提到企业所得… 18. 已经备案为二级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由于今年公司业务模式改变,可以将原本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取消… 19. A职工2019年工资薪金10万,年终奖1万,公司做为扣缴义务人已按10万工资、1万年终奖单独… 20. 例如:2019年,汇算清缴期间:20年2月发放19年计提工资100万,可在所得税纳税应纳税额…
二、官方答复汇编
武侯区税税务局昨天有个人给我联系了,叫我把当初的挂靠协议和华水公司以代激企业所得税扣我工程款的依据寄给他们,因为当初签订的挂靠协议,只说了抽两个点管理费,并未涉及企业所得税,而且工程顶目的各种税收,我已在工程所在地全部缴纳,并把完税证明交给了华水公司,我咨询贵局的目的是,石渠县两个项目,华水公司是否还进行了报税并完成缴纳(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能导致华水公司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22】您举报的问题武侯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违法行为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致电武侯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0*-*****)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文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这里指的“逾期贷款”是否包含利息逾期和本金逾期。若贷款本金逾期未满1年,但是利息逾期超过1年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标准?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7】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第(二)项“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怎么理解这一条款的含义,能否具体解释一下(比如哪些情况属于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哪些情况不属于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12】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存在疑问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我单位有一笔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税务初步认定为不能所得税前扣除,原因是我们有未到位的投资额,但是我们提出的疑问:我们这笔投资额公司章程写明是2037前到位,前期的要交的部分也按章程规定缴足。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的资本额,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我们这笔投资额章程约定是2037年之前缴足。所以并不属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的情形,那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应该可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5】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企业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您好,我们是一家注册在新余市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自然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合伙企业于2020年以现金1.3亿元参与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目前已是流通状态,我们合伙企业计划近期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该股票,请问转让时是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交,请问如何计算相关的税?(烦请附上相关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1】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该定向增发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条件,按上述答复处理。如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条件,则其买入价应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综上,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据“先分后税”原则,其法人合伙人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照适用税率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与石油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有哪些,增值税附加税水利印花等其他税种分别有哪些相关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缴纳增值税。 十三、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折耗准予扣除。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计提折耗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十四、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准予扣除。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摊销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油气企业的钻井勘探支出,凡确定该井可作商业性生产,且该钻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资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该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开发资产的成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第四条的规定计提折旧。 十五、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油气企业终止本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根据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陕财税〔2019〕5号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税收优惠政策会因为企业的行为、财产、所得等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建议您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以便我们进一步为您解答。
请问房开企业用自己的资产作抵押,让关联企业和个人贷款。资金用于房开企业,房开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利息,关联企业支付银行利息(利息无差额),房开企业支付的利息可否直接用银行给关联企业的利息单入账?如不能应怎么做才能合理合法税前扣除?须取得什么凭证?关联企业会牵涉什么税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通过综合所得扣除捐赠的话,如果捐赠当月不能扣尽,是否可以在次月扣除未税前扣除部分?如果不能在次月进行扣除,是否可以通过汇算清缴将未扣除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2-0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为抵抗新型冠状病毒,辽宁省的企业向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捐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500万以内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但第二条有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个怎么理解,是账务上可以一次行计入成本费用,税务上要等到资产使用月的下月才可吗?还是其他的理解?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综上所述,相关问题可以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具体财务作帐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会计部门。
请问企业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职工福利费(即直接借成本费用,贷银行存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我司经咨询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及银行,企业公积金缴存只有银行回单,那企业记账时仅凭银行回单计入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请问该笔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还需取得其他相应凭证?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三项因素取数规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可以不一致吗,比如总机构按月申报,分支机构按季申报?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跨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在原则上保持一致。
房地产A公司以土地入股,房地产B公司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一家C房地产,A公司和C公司有哪些相关的税费?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根据您提供的信息,A公司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他税种需根据以后的具体业务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公告)提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想请问,如果非居民企业转让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票,非居民企业首先应缴纳增值税,那么此股权转让所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先扣除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所得税的“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解读: 近期参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部分地区反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已经备案为二级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由于今年公司业务模式改变,可以将原本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取消掉麽?就是改成分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关于这块有具体的政策文件规定麽?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涉及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A职工2019年工资薪金10万,年终奖1万,公司做为扣缴义务人已按10万工资、1万年终奖单独计税申报。请问在2020年3月个人所得税汇算时,A职工可以直接按照11万的工资薪金进行汇算清缴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第一条 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第二条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第三条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果A职工1万年终奖单独计税申报,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假如您员工只有您描述的工资薪金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且不超过12万元的,参考上述文件第二条规定则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例如:2019年,汇算清缴期间:20年2月发放19年计提工资100万,可在所得税纳税应纳税额调减100万;20年2月发放18年甚至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工资,能否在19年汇算清缴期间纳税调减?还是需在20年汇算清缴期间(即21年5月)进行汇缴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贵公司发生的在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如果是以前年度实际已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17 至 2026-05-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17 至 2026-05-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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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17 至 2026-05-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