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26 至 2019-09-0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请问公司给退休人员补发奖金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非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 我在9月4号申报单位8月份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忘记添加职工累计专项扣除,导致多缴了税费,请问,… 3. 我公司在职员工,上个月同时从其他单位取得收入,对方单位未代扣代缴个税,我公司可以将此收入并入… 4. 税务申报网址(主要是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等)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客户端下载地址 5. 甲和乙为夫妻关系,甲出资70%,乙出资30%成立A公司。A公司出资90%,乙出资10%成立B… 6. 您好,咨询几个问题:请问《个人扣缴所得税报告表》要如何开具,此表是人工填写的还是自动导出的?… 7. 你好,厦门税务网挂的税费计算器还是之前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税的计算器都没有更新,现在… 8. 个人承包的建筑劳务工程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9. 在互联网上卖水果的企业,属于什么行业,其股权激励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吗? 10. 请问企业给职工支付的疗养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1. 父母赠与的房子,出售要交20%所得税吗?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免 12. 请问下,目前我需查询2019年各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工资明细,有哪几个途径可以实现呢?假设我是… 13. 问: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退还,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吗?财行〔2019〕11号… 14. 请问在公司实习的在校大学生,实习工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还是工薪金征税 15. 您好,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我的主营是项目投资,2016年我公司投资了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现… 16. 公司工会发放的活动礼品是否要代扣个税? 17. 2018年度,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何可以从外网直接从三方协议公户扣款… 18. 发给临时工(短期)的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累计预扣法下企业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 19. 7月份个税突然多了好几百,请问系统调整的算法是对的嘛,不是走新税法了吗?怎么多了这么多个税 20.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关于个税。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在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保…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请问公司给退休人员补发奖金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非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若是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时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几个月计算?当年度退休人员和以前年度退休的人员是否有区别?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已退休,人员已为“非正常”,因此累计减除费用只能扣当月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办理扣缴申报,年度办理汇算清缴。当年度退休人员和以前年度退休人员均按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我在9月4号申报单位8月份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忘记添加职工累计专项扣除,导致多缴了税费,请问,怎么样才能把多缴了的税款退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公司在职员工,上个月同时从其他单位取得收入,对方单位未代扣代缴个税,我公司可以将此收入并入我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中代为申报个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因此,需要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

税务申报网址(主要是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等)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客户端下载地址?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1.纳税申报(主要是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等):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我要申报——增消所综合申报。 2.个人所得税申报,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下载软件列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湖北)完整安装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甲和乙为夫妻关系,甲出资70%,乙出资30%成立A公司。A公司出资90%,乙出资10%成立B公司。现A公司欲吸收合并B公司(溢价)。咨询下:该吸收合并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收?若涉及相关依据是哪条?若不涉及,依据又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合并涉及到个税主要是依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政策,如果个人原股权原值小于新企业股权原值,就说明有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文件可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关于企业重组问题比较复杂,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建议要将企业相关重组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咨询几个问题:请问《个人扣缴所得税报告表》要如何开具,此表是人工填写的还是自动导出的?里面用来证明年薪的“收入额“项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有包括五险一金吗。是指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目前《个人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已失效,现行的表格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其中“收入”栏次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你好,厦门税务网挂的税费计算器还是之前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税的计算器都没有更新,现在很多企业都在问,那里可以算出每个月正确的税金,可是都没有途径,可否上报更新?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上述意见建议登记并反馈相关部门,在软件尚未完善之前,扣缴单位可以通过扣缴软件按新税制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步骤一:打开扣缴客户端,录入并报送员工信息(对已经录入的,可忽略); 步骤二:可通过标准模版表采集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扣缴客户端;也可以由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每项的申报方式要选定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定给指定的单位),三天后单位再点击【下载更新】按钮下载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步骤三:导入当月收入正常工资薪金表,并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扣缴客户端会根据已有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进行预填; 步骤四:点击【税款计算】步骤,系统会自动计算当月应纳税额,最后导出计算结果即可。

个人承包的建筑劳务工程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一、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二、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具体扣缴方法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在互联网上卖水果的企业,属于什么行业,其股权激励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规定: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F(批发和零售业)(10)批发和零售业 若您属于批发零售业,则不能享受文件的递延纳税政策。

请问企业给职工支付的疗养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父母赠与的房子,出售要交20%所得税吗?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及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受赠、继承、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且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请问下,目前我需查询2019年各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工资明细,有哪几个途径可以实现呢?假设我是中途从一家公司离职,入职一家新的公司,新公司没法知道知道之前月份的工资,累计收入、累计扣减费用、累计专项附件扣除费用,都是从我新入职的月份开始计算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一、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调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即将上线)、个人所得税APP(即将上线)申请开具。目前办税服务平台及个人所得税APP还无法开具,您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报送材料:1、个人身份证照原件;2、纳税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按在新公司的月份数累计计算。

问: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退还,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吗?财行〔2019〕11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的第三条的规定: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请问在公司实习的在校大学生,实习工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还是工薪金征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如果双方签订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我的主营是项目投资,2016年我公司投资了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现在这个公司分红,我想问下:分得的所得是否可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工会发放的活动礼品是否要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度,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何可以从外网直接从三方协议公户扣款,可发生错误多缴纳税款时,退税又不能退回三方协议公户,只能退给法人代表个人帐户,造成人民银行以扣税退税帐户路径不同为由,(税务部门已提供各种证明)不予退税。这个由于系统扣税造成的责任我觉得不应该由企业承担,望上级领导能与同级人民银行沟通协调,为企业解决困难?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误收多缴退抵税需要报送的材料有:1.《退(抵) 税申请表》4份;2.完税(缴款) 凭证复印件1份;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报送:1.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1份;2.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 名称的资料1份。 有关扣税系统的操作问题,您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处理。

发给临时工(短期)的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累计预扣法下企业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因此,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您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7月份个税突然多了好几百,请问系统调整的算法是对的嘛,不是走新税法了吗?怎么多了这么多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所以,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产生税率跳档,月度纳税额也随之增加。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就会出现。收入越高的纳税人,越早“跳档”。但这并不意味着税负增加。 二、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计预扣的方式,最初月份由于累计收入低,对应低预扣率,税额较少,但到年度末月份,累计收入高,预扣率逐步增高,应纳税额增多。累计预扣法使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最大限度的减少退补税的情况发生,从而减轻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 因此,新的计税方式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现象,但是最终全年的纳税额和按照全年所得计算出的数字是一样的。 更加详细的介绍您可以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7月27日发布的“每个月同样工资,怎么这月少了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关于个税。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在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想请问这里到底是什么时间并入工资收入呢?保险落到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是指保单生效期限吗?比如2019年1月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保单期限是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单位应当在1月还是2月把这笔保险计入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呢?如果是单位和个人共同购买商业保险,计入工资薪金的时间和开始按200元/月扣除的时间又分别是什么呢?感谢您的观看,望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26 至 2019-09-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26 至 2019-09-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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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59)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0)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1)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2)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3)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4)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5)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6)

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26 至 2019-09-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