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7-26 至 2024-10-0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本人在浦江有自有住房。工作在金华金东区低田工业区,无房。在金东区租房居住,产生的房租能扣除个… 2. 现在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权激励还可以享受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纳个税吗? 3. 夫妻存续期间在2010年时共同购买的商品房(住房)登记为夫妻共有房产,在2020年办理了房产… 4. 向境外支付咨询费,扣缴增值税,需要同时扣缴城建税及附加吗? 5. 三十七、贾三在XX市一城中村(CYB村)拥有两套住房,在XSY村拥有一套住房(均系城中村自行… 6. 个人从事建筑服务,例如安装监控,安装音响,水电布线施工等等,个税应该申报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 7.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需要父母都年满60岁才能享受扣除吗? 8. 单位引进人才发放的安家费要代扣个税吗 9. 自然人取得股息红利,应于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夫妻在两地工作,一方在一地租房,另一方在另一地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是否可以一方申请住房租金扣… 11. 十二、孙博、王力每年年终都要领取到下面几项固定的款项,①从长延堡村委会领取一笔利民款(现在叫… 12. 参加别的单位举办的宣传活动,赠送的礼品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3. 实习生(全日制大学生)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后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14. 请问,根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以旧换新购买新车取得的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5. 你好,税务局的领导,我有个疑问,我和老婆异地工作,平时我老婆住上海贷款的房子,我在杭州租房子… 16. 您好,我是一家个体户,查账征收,我税种(费)认定信息里面没有工资薪金,我还需要在个税系统里申… 17. 现在给员工发年终奖还有单独计税的政策吗? 18. 给员工的限制性股票,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9. 个人卖商标给公司,个税按什么交。财产转让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20. 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我每个月除了给员工发工资,也给自己发了点工资,我在计算经营所得的时…
二、官方答复汇编
本人在浦江有自有住房。工作在金华金东区低田工业区,无房。在金东区租房居住,产生的房租能扣除个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0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现在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权激励还可以享受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9-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夫妻存续期间在2010年时共同购买的商品房(住房)登记为夫妻共有房产,在2020年办理了房产证夫妻减名(婚内赠与)登记为个人所有,该住房(满五非唯一)现在出售给第三方(为夫妻存续期间现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出售时出卖方个人所得税能否核定征收?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9-2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向境外支付咨询费,扣缴增值税,需要同时扣缴城建税及附加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9-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七、贾三在XX市一城中村(CYB村)拥有两套住房,在XSY村拥有一套住房(均系城中村自行改造建成,无国家签发的房产证,在国家房产登记系统中无记录)。如贾三将其在工作单位附近租住房屋的租金进行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算不算违反个税相关法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9-22】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遵照执行!
个人从事建筑服务,例如安装监控,安装音响,水电布线施工等等,个税应该申报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需要父母都年满60岁才能享受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9-1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只要父母中有一位老人满足条件,即可享受专项附加赡养支出的定额扣除。
单位引进人才发放的安家费要代扣个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自然人取得股息红利,应于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2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夫妻在两地工作,一方在一地租房,另一方在另一地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是否可以一方申请住房租金扣除,另一方申请贷款利息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25】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十二、孙博、王力每年年终都要领取到下面几项固定的款项,①从长延堡村委会领取一笔利民款(现在叫村股份合作社分红);②自唐皇商港实业有限公司领取股息;③自长延堡商城领取股息。(需要说明的是唐皇商港实业有限公司及长延堡商城都是长延堡村进行旧村改造的产物),请问a)他们是否应就上述款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b)长延堡村委会、唐皇商港实业有限公司、长延堡商城在发放股息时有无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参加别的单位举办的宣传活动,赠送的礼品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实习生(全日制大学生)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后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问,根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以旧换新购买新车取得的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你好,税务局的领导,我有个疑问,我和老婆异地工作,平时我老婆住上海贷款的房子,我在杭州租房子居住。根据个人所得税APP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介绍常见问题关于住房租金的第3条、第4条及第5条,我认为我在杭州可以享受租房专项附加扣除,我老婆在上海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附件扣除。可是萧山税务部门(电话0571-82886000)告知我,夫妻双方即便异地也不可以,而且一定有住房贷款的情况下只能享受贷款利息的附加专项扣除,不可以享受租房的专项附加扣除。我认为这个完全是与前面提到常见问题第4条的精神有冲突。请问杭州萧山税务部门的观点是否正确,依据在哪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08】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您好,我是一家个体户,查账征收,我税种(费)认定信息里面没有工资薪金,我还需要在个税系统里申报工资鑫金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现在给员工发年终奖还有单独计税的政策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给员工的限制性股票,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享受了递延纳税的政策。现在想了解的是:1.如果企业后续上市,是否需要按照相关节点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该限制性股票未转让。2.如果企业一直未上市,该限制性性股票也未转让,是否未触发缴税条件?(即使自授予日起超过了10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相关政策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个人卖商标给公司,个税按什么交。财产转让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我每个月除了给员工发工资,也给自己发了点工资,我在计算经营所得的时候,自己给自己发的工资能不能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26】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7-26 至 2024-10-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7-26 至 2024-10-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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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7-26 至 2024-10-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