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12-23 至 2025-02-18,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一家国内公司,从国外进口粮食,外派员工去国外负责跟供应商对接,由于员工语言不通,在当地找… 2. 众所周知,现在的银行股份,不论上市或未上市,其市场股价往往只有其净资产的60%,即市净率为0… 3. 您好,本人目前对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问题存在疑问,对手续费返还的具体时间不是很了解,希望能明… 4. 我2024年考了中级审计师,证书的批准日期是2024年12月,证书制发日期是2025年1月,… 5. 我和配偶分居两地,我在工作地没有住房,自己租房居住,个税我配偶享受了房贷利息扣除,我可以享受… 6. 香港公司的内地董事取得董事费需要在国内申报个人所得税吗?该内地董事不在香港上班,在内地其他公… 7.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8. 我是2024年6月份卖了河北秦皇岛山海关区的房子,2024年12月份在河北唐山滦州市买了套二… 9. 在外国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吗? 10. 我和配偶在婚前各购买了一套房(均为首套房),并且我的住房在婚前已经申请过三年的住房专项附加扣… 11. 居民个人取得年终奖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个人名下有2家个体户一家定期定额征收的另一家查账征收的是否需要汇总申报经营所得C表? 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 14. 四十九、长延堡村村民集资业务的发展思考a、长延堡村村民集资的含义及类型长延堡村村民集资是一个… 15. 工作地在海外,每半年休假回国,但是国内租的有房子,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16. 前两年在个税APP填了住房贷款,才享受一年房子就卖了,又买了一套,也属于首套贷款,现在APP… 17. 最新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8. 假设个人养老金帐户10年共转入12万,用于购买基金,到退休时帐户实现盈利8万,总金额20万。… 19. 工伤期间,停工留薪三个月,补发工伤工资15000元,这15000元要不要申报个税。还是按工伤… 20. 2015年,个人A向个人B转让公司C的股权,协议约定对价为1000万,但个人B在支付时未为个…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一家国内公司,从国外进口粮食,外派员工去国外负责跟供应商对接,由于员工语言不通,在当地找了几个国外人员当翻译,由国内公司与国外翻译人员签劳务合同,每月发放固定金额的酬劳,请问我司在支付酬劳给国外人员的时候,该笔酬劳是按工资薪金(属于非居民个人的取得境内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属于非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呢,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众所周知,现在的银行股份,不论上市或未上市,其市场股价往往只有其净资产的60%,即市净率为0.6左右。股价只有净资产一半多一点,是公平交易原则下的公开事实。但是,据了解,浙江省大多地方税务机关对于农商银行股权的税务,协议转让的,采取核定收入方法,以账面净资产为准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司法拍卖的农商银行股权转让,依实际成交价为准计征。即同样的事体,税负竟然相差一倍,极不公允。另外,没有顾及纳税人公开透明的事实收入,单凭账面价值稽征,长期以来使纳税人税负畸重,而且使交易低迷、交投暗淡。希望早日纠正为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您好,本人目前对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问题存在疑问,对手续费返还的具体时间不是很了解,希望能明确告知。手续费返还一般会在每年的什么时候申请?如果企业没有及时申请,以后还能否申请?我非常担心这会导致我们企业失去这部分应得的款项。希望能明确解答,让我心里有个底?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四、“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我2024年考了中级审计师,证书的批准日期是2024年12月,证书制发日期是2025年1月,2024年的可以抵税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作为取得证书的时间,在当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我和配偶分居两地,我在工作地没有住房,自己租房居住,个税我配偶享受了房贷利息扣除,我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1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香港公司的内地董事取得董事费需要在国内申报个人所得税吗?该内地董事不在香港上班,在内地其他公司取得综合所得。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董事费: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该董事已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是否需要在境内进行个人所得税补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05】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我是2024年6月份卖了河北秦皇岛山海关区的房子,2024年12月份在河北唐山滦州市买了套二手房,我想问下,我卖的那套房子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在外国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2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和配偶在婚前各购买了一套房(均为首套房),并且我的住房在婚前已经申请过三年的住房专项附加扣除,请问婚后是否可以更换为配偶的首套房继续申请住房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2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居民个人取得年终奖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20】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个人名下有2家个体户一家定期定额征收的另一家查账征收的是否需要汇总申报经营所得C表?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16】《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为分成收入35%,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请问,2016年1月1日以后这条政策还有效吗?还是说2016年1月1日以后分成收入不能再扣除35%的办案支出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四十九、长延堡村村民集资业务的发展思考a、长延堡村村民集资的含义及类型长延堡村村民集资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财务范畴,它首先是一种非经常性的财务收入,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行村民集资单实际上是筹集资金,意味着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支配的资金的增加。但是,村民集资的发行必须遵循信用原则:有借有还。村民集资具有偿还性,又是一种可预期的财务支出;同时还具有认购上的自愿性。村民集资以偿还期为标准,分为1年期、2年期、3年期三种。b、长延堡村村民集资的筹集改造建设资金功能推行旧村改造工程,资金耗用量极大,在没有国家财政任何支持的情况下,而银行贷款的手续繁琐且资金量又十分有限,我们也只有通过集合广大村民手头的闲散资金来推动这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因此,政府更重要的就是引导和规范,应考虑如何把其纳入有效监管,并协助探索合理的旧村改造金融模式和规模。c、长延堡村村民集资业务是否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个税等税种?又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工作地在海外,每半年休假回国,但是国内租的有房子,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08】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前两年在个税APP填了住房贷款,才享受一年房子就卖了,又买了一套,也属于首套贷款,现在APP不给填报了,为什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0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最新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02】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
假设个人养老金帐户10年共转入12万,用于购买基金,到退休时帐户实现盈利8万,总金额20万。支取时按3%计个人所得税,到时计税金额按哪个算,12万还是20万?收益部分支取时是否需要计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规定: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工伤期间,停工留薪三个月,补发工伤工资15000元,这15000元要不要申报个税。还是按工伤赔偿免申报个税。如要申报是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按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2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具体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2015年,个人A向个人B转让公司C的股权,协议约定对价为1000万,但个人B在支付时未为个人A代扣代缴。2020年,税务机关向A追缴这笔税款,且向A征收自2015年股权工商变更时起算至今的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我认为不合理,相关依据如下,请判断是否适用:1、2015年的纳税义务适用2011版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申报,纳税人没有申报义务。2019年新个税法才规定纳税人需要自己申报;2、国税函2004年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综上,我认为发生在2015年的个人股转交易,如果受让方未为转让方个人代扣代缴个税,转让方不负有自行申报纳税的责任。如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应按征管法规定按应扣未扣税款的0.5-3倍处罚受让方未扣缴的责任,而不再额外征收转让方税款对应的滞纳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有关申报义务请对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12-23 至 2025-02-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12-23 至 2025-02-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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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12-23 至 2025-02-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